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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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是指在当事⼈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和相对的发⽣。

绝对的发⽣,是指当事⼈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的,⽽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

相对的发⽣,是指当事⼈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个发⽣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变化,如债权因债务⼈部分清偿⽽减少、⽆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

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发⽣变化,如所有物因消费⽽数量减少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

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所有物的灭失⽽消灭。

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消灭,如债权的转让等,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实际上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或主体的变更。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

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高度抽象。

所以,常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

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

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

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三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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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 害可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人的出生可引起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发生。 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的消
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人的成年使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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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失踪、下落不明可引起财产关系、人 身关系的暂时性或永久性变化。 人的精神失常可引起监护关系、代理关系 的变化。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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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实,即某种客观情况或现象。如日出日
落、刮风下雨、吃饭睡觉、读书看报、散步闲 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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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事实的一种。
客观现实中法律事实的出现是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必备条件。
生、变更或消灭的意志行为。
所谓“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即能产生法律后果。
所谓“意志行为”即与人意志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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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侵 权行为。
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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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每日每时每刻都有一些法律关系在发生,一些 法律关系在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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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 1、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必须在客观上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消灭的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事实。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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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确认和保护 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是一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 意识关系; 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根 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依据当事人行为是否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分 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不需作出意思表示,根 据法律的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 灭,简单分析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 时则需要几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 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者,此 时的主体是具体意义的主体;二是指称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此时的主体是抽象意义的主体。 我们这里讲的主体指后者。 社会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1)必须是自然人或组织;(2)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组织,国家在 特定领域也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必须具备 一定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并非一切客观 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季节变化和日常约会),都能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某种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民事法 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反映了对该种社会关系进行 民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状态,可以将表意 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目的在于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 律效力,但却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是否与人 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 行为两类: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识无关,能够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以分 为事件和状态两种: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客体: (1) 物: a.物权法客体:通常指有体物(包括 热、电、气等) b.分类: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非流 通物;特定物/种类物;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普通物/特殊的物(货币; 有价证券)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 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种类 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含义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 该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做其所希望的事情。因此,民事权 利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各民 事主体之间自由的界限。 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 人享有自由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 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归结为利 益关系,故民事权利的落脚点在于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 “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民事权利之所以受到法 律保障,就因为它是依法产生的,而且,凡是权利都具有 合法性。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 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和满足其利益的法律 手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而民法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权利问题。权利构 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 心而构建的体系。



依据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将非表意行为分为事实 行为和不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其 主观上并没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识, 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 发生的行为。事实行为是合法行为。 不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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