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
(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 关系。 (2)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王某与李某 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
王某的权利:取得合同约定的加工物; 义务:则为支付加工费用;
李某的权利:获得加工费; 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节日彩灯。
客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加工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 而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 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民事 权利,或者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国家禁止不履行民事义务和对他人民事权利的 侵犯。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 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 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关联和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
它是由当事人因其自愿行为而在民法上形成的,并受民法管辖的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1、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形成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责任关系:法律责任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如,当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卖方便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民事责任。
3、人格权关系:人格权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精神上的关系。
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人格权关系。
4、权利性状态关系:权利性状态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关系。
如,结婚后夫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性状态关系。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2)划分意义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③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
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 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 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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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 体享受一定利益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等]
(2)划分意义
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 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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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权利与从权利 (1)标准:依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
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等] ②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 为从权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 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 先诉抗辨权(383)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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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 误的?(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它通常有 “给”“做”“供”三种形式。“给”是 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做”是为他人 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供”是为他人提 供某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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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 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 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 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 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B: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之间形成的关系;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D:丁因加入九三学社而与该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E:甲区政府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废旧电脑的买卖合同关系;F: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G:甲乙两网友约好在星期六电影院门口见面,甲一早就在那等,可是一直到晚上乙都没有出现,甲乙之间发生的关系。
[案情介绍] 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
派张去一农场购回小鸭5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
某日王发现赵某7岁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怒而责打,赵儿乃扬言要毒死小鸭,王警告张、李注意。
当夜,李某果然发现赵儿用小瓶在一水塘中放毒,又加责打。
次日晚小鸭即开始死亡,二天后小鸭全部死亡。
此时,农场来索要鸭款。
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子下毒系王、李打儿所致,错在王、李。
李则认为自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之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
因为鸭死系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无责。
王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农场起诉索款。
问;农场应向谁索款?[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
第二,张、李、王合伙与农场的购买小鸭关系第三,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划分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2)含义: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涉及法律规范的各方之间产生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这些联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可以是单个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机构。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如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任务的法律实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等。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合同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个民事主体独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捐赠等。
合同行为是指多个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合同双方在法律上都有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等。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来实现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不同类型。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损害进行赔偿。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或者事实存在的某种原因,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四、民事证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和实施,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民事证据是指为证明事实真实性、证明权利归属、证明行为违法性等目的而提供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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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
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
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
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
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
即知道“那个人是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
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
(图示)
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的社会名声的权利。
名誉侵权的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是结果要件,造成受害人名声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者缺一不可。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仅限于自然人拥有。
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有两种表现:一是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二是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
两种表现具备其一即构成隐私侵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两种人格权是并列关系,即存在同时侵犯两种权利的情况。
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侵权的把握有两方面:一是干涉、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二是商事人格权理论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均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不特定的义务人承担消极义务,即不侵害权利人正常支配权利的义务。
基于此支配权也称绝对权、对世权。
支配权无需
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无排他则无支配。
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特定性,请求权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
基于此,请求权也称相对权、对人权。
请求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履行一定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之目的。
请求权之间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三种类型: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对于债权请求权应把握:第一,债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可理解为“要义务人的东西”。
第二,义务人的“东西”既包括“财产”也包括“劳务”。
而就“财产”而言既包括义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享有他物权的财产。
第三,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义务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如价金请求权、还款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都属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请求义务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
可以理解为“要自己的东西”,既包括“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东西”,也包括“自己享有他物权的东西”。
只要权利人是物权人,都可基于物权提出请求。
并非任何物权人都可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
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则上,大多数物权人如所有权人、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等均占有标的物。
但像抵押权人、地役权不占有标的物。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基于占有而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即“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其提出请求是以权利人是占有人为依据,至于占有人是否享有物权,在所不问。
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返还原物的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对无权占有物直接支配)和间接占有人(虽未直接支配无权占有物,但对其可以控制)。
而排除妨害、消危险对象包括行为妨害人(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状态)和状态妨害人(对造成妨害的状态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
抗辩权
抗辩权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意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
常见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对于抗辩权的理解:首先,有请求才有抗辩,请求权的义务人才享有抗辩权。
其次,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其以拒绝履行请求权的行为为其内容。
最后抗辩权与否认的区别,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是拒绝请求权的主张,但否认是直接否定请求权合法存在为内容,并无需在请求权依据之外,提出任何拒绝履行的事实依据。
抗辩则是以承认请求权合
法为前提,其主张来源于请求权之外的法律事实。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如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既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当事人约定。
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法律后果,作为是一种单方决定权,其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
但形成权的行使,在有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行使,不能采取单方通知的形式。
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是指限制形成权行使的不变期间。
其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可适用中断、中止规则的强行法制度,且诉讼时效届满不会消灭请求权。
但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除斥期间的长度有法定则依法定,无法定则依当事人约定。
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异议期间没有约定,则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权利的自助保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