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案例一:财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明是好朋友,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小明离开了公司,并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某某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返还公司资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小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小明转移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时,某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返还公司资金,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将支付购房款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支付完购房款项后,小红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某某无法合法拥有该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小红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小红未按时履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并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某某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要求赔偿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经过:某某与小王是邻居,他们之间存在一段恩怨。
一天,小王突然持械袭击某某,导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残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采取暴力手段对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某某受伤并留下残疾,属于侵权行为,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残疾程度,并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民法指导案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民法指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应用。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
后来甲方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其住宅小区内养了一只狗,狗咬伤了乙方的孩子。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未尽到照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乙方具备更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划定了具体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后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 劳动争议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经理。
后来甲方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解雇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到期后乙方未偿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知乙方的错误,却故意利用错误获得了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8. 侵犯个人隐私案例: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完整版)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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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事实经过:小明租住在房东张先生的房屋中,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规定小明每月需支付租金1000元,并在每个季度支付押金3000元。
租期快结束时,小明找到张先生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但张先生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宣称小明的合同期还未到。
小明不满意此解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提出退还押金的请求,出租人应立即退还。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在小明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张先生应当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
建议: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
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小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他有很大的机会胜诉。
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可是公司在连续几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
张三找到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讨要工资,但陈先生一直以公司负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延,甚至不回复张三的消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张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他可以首先与陈先生进行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协商无果,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很有可能获得拖欠工资的支付,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购买假冒商品纠纷事实经过:小美在网上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是假冒商品,与卖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
小美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款,但卖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并不回复小美的消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合法权益,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标称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中国法律案例汇总

案例一:离婚纠纷事实经过甲某与乙某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于是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现年6岁,争议焦点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甲某主张孩子归他抚养,乙某则认为应当共同抚养,并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判决或者协助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甲某主张孩子归他抚养,乙某提出共同抚养的要求。
在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后,法院可能会判决共同抚养,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
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应当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般情况下,财产分割原则是合理公平,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产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甲某来说,如果他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说明乙某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原因。
对于乙某而言,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能力,并表示愿意共同抚养孩子。
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分配及抚养费的相关事宜。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律师代理,在法院起诉离婚纠纷,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二:租赁纠纷事实经过甲某租赁了乙某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然而,在一个月后,乙某通知甲某说,他需要终止合同,要求甲某搬离。
甲某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坚持要履行全年的租期。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提前终止合同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某有权要求乙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甲某来说,他可以向乙某提出书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乙某仍然拒绝履行,甲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某在乙某公司任职多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甲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
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
”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
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
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
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
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
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
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
”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
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
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
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
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
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
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
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
民法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房屋相邻。
2020年6月,张某在自家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未向李某告知。
同年9月,张某在阳光房上进行装修时,不慎将装修材料掉落至李某的房屋上,导致李某的房屋部分损坏。
李某发现后,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损坏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因房屋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遂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1. 相邻关系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安全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损害赔偿的适用: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因张某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
4. 举证责任: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侵权行为及其房屋损坏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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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答: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答: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答: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答: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