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20XX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大全五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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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8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018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分类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
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
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答:(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
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一、案情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二、相关法理知识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第 1 页共1 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三、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律硕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甲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股权转让款支付、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纠纷,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1亿元人民币作为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仅为9000万元。
针对此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要求被告补足股权转让款。
3. 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财务审计,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2)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人员调整,导致公司管理混乱;(3)未按照约定进行公司项目开发,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针对上述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补足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以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合作协议原件;2.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证明;3. 乙公司支付的转让款收据;4. 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公司辩称:1. 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需在乙公司支付转让款后30日内完成相关手续,但甲方未履行该义务;2. 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转让款,但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故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
1. 合同法问题(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约、承诺均有效。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转让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物权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物权变动合法有效。
3. 侵权法问题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如下:原告李某于2018年6月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由于被告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无奈,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2. 如果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即10万元。
考虑到房屋交付逾期的时间、房屋价值等因素,10万元的违约金并未明显过高,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018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 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购房时,王某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王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由王某某抚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王某某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王某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是基于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这体现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法硕.doc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ﻭﻪﻪﻭ【问题】ﻪﻭﻭﻪﻭ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ﻪﻭﻭﻪ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ﻭﻭﻪ【参考答案】ﻭ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ﻪﻭﻭﻪ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ﻭﻭﻪﻭﻪ定金的相关知识ﻭﻭﻪﻭ一、定金的概念ﻪﻭﻭﻪﻭ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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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一.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参考答案】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四.监护人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参考答案】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五.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六.宣告死亡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参考答案】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七.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