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法律民事诉讼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原本关系融洽。
2010年,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出售自己名下一处位于本村的房屋。
张三得知此事后,与李四协商购买该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30万元,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然而,一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并未履行过户义务,遂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3. 如果被告不履行过户义务,原告应如何维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阶段: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口头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双方口头协议的事实。
2. 案件事实认定阶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3. 法律适用阶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4. 判决阶段: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四、案件评析1. 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房屋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然而,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4. 李四应否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三;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法律史上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发展脉络、法律精神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中的智慧。
本文选取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一:雅典民主制度下的“苏格拉底之死”1. 案例背景公元前399年,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下,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控以不敬神灵和腐蚀青年之罪。
经过法庭审理,苏格拉底被判有罪,并最终饮鸩自尽。
2. 案例分析(1)民主制度下的法治原则在雅典民主制度下,法治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尽管苏格拉底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法庭仍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苏格拉底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苏格拉底认为,道德高于法律,他坚持自己的信仰,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3)民主制度的局限性苏格拉底案也暴露了民主制度的局限性。
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法律被滥用,造成悲剧。
三、案例二: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1. 案例背景公元前451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形成。
2. 案例分析(1)成文法的重要性“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得法律具有了明确、具体的条文,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2)罗马法的发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体系的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反映了罗马法与政治的密切关系。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服务于政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四、案例三:英国宪政制度下的“权利法案”1. 案例背景1689年,英国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2. 案例分析(1)宪政制度的确立《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为后世宪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权力制衡原则《权利法案》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议会和公民的权利。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后果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根 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案例三:物权纠纷
物权变动与保护
案例名称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甲未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共有关系
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 分割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 定的按份共有。
共有人之间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产生的 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担保物权与债权人保护
案例名称 案例概述 担保物权 债权人保护
甲乙借款合同纠纷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 后,甲未按时还款。
05
案例五:劳动法相关案例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基本条款,以保 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循协商 一致、合法合规的原则,提前通知对 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工资待遇与工时制度
总结词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后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同时,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 形,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相应条款。
工资待遇
劳动者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同时 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法律讲堂民法典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全面规范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几个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一、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平均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判决。
二、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某租赁了张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张某要求王某继续支付租金,王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
在本案中,王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拒绝继续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与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
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
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
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
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
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
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百货商店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买卖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即要求王强补足价款或者变更、撤销该合同。
如果该合同予以变更,王强也有权要求百货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王强对该买卖合同的撤销不存在过错,而商店存在过错。
此外,如果百货商店主张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则只能在该撤销合同成立后1年内行使。
案例三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
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过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
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
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
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
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嘱。
问(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案例三】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由于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对于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
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案例四
2001年6月12日,大龙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欠款无力偿还,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六万元,抵偿给甲、乙、丙三人。
其中抵偿给甲3万,乙2万,丙1万。
甲、乙、丙均将酒店开据的欠条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实际保管音响该设备并联系买主。
2001年10月4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
买音响,价款5万。
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同月22日,甲在未告知乙、丙的情况下将设备音响卖给了丁,所得价款自留3万元,剩余的2万交给乙。
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1)本案存在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2)音响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3)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
(1)本案存在如下法律关系大龙酒店与甲、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甲、乙、丙三人对音响的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甲对音响的销售构成无权代理关系(或者无权处分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侵权关系。
(2)丁因善意取得而获得了该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3)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不影响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音响的所有权。
由于甲无权处分该音响,造成了丙的损失,因此甲应当赔偿因其无权处分行为造成的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