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
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汇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下面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汇总。
案例一:小明的受教育权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因此小明有权利接受特殊教育。
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能力,无法满足小明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资源,为小明提供需要的特殊教育。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明在学校遭受了同学的欺凌,多次受到打骂和羞辱。
他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也变得沉郁。
分析: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行动来维护学生的权益。
根据《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来制止欺凌行为,并对加害者进行教育与惩罚。
同时,为小明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重新适应学校生活。
案例三:学院涉嫌虚假宣传一些学院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学生报考。
然而,实际上这个学院的教育质量并不高,很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困难。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法学中一小部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为我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国家、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学分支。
在教育法学中,典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下面将介绍七个典型案例,以期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学生离校就餐的案例。
中学为了方便学生,允许离校就餐,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但有些学生为了逃避上课,经常无故离校,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学校遂采取措施,取消离校就餐权益。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目标的权衡。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案例。
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被欺凌身亡的事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应对欺凌行为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称,学校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例。
高校学生在校园就餐时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
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权。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案例。
高校发现多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电子设备作弊,学校对涉案学生进行了处理。
但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求学校过程公正、合法。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教师言行规范的案例。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辞,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抗议。
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教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对教师的言行进行管理,但也要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
这个案例关注教师的言行规范和学校的管理权力。
第六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违规校外实习的案例。
大学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时涉及违法行为,学校对学生给予了处分。
但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
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
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
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
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
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
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
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
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
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
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
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
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