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范本模板】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
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实践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教育法律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教育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教育法律实践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育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因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明(化名)在校园内遭受同学小张(化名)的欺凌,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事后,小明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但学校以“校园欺凌事件非学校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学校责任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事件,未能对受害者小明提供必要的保护,存在失职行为。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承担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学校教职工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某高校学生被告:某高校案由:侵害受教育权原告李某于2019年考入被告某高校,攻读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李某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然而,由于被告某高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李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1. 教学设施不完善:被告某高校部分教室设施陈旧,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导致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师资源不足:被告某高校部分课程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影响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3. 实习机会受限:被告某高校未能为李某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影响其就业竞争力。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被告某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高校是否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高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被告某高校未能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2. 被告某高校的教师资源不足,影响原告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
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汇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下面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汇总。
案例一:小明的受教育权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因此小明有权利接受特殊教育。
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能力,无法满足小明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资源,为小明提供需要的特殊教育。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明在学校遭受了同学的欺凌,多次受到打骂和羞辱。
他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也变得沉郁。
分析: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行动来维护学生的权益。
根据《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来制止欺凌行为,并对加害者进行教育与惩罚。
同时,为小明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重新适应学校生活。
案例三:学院涉嫌虚假宣传一些学院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学生报考。
然而,实际上这个学院的教育质量并不高,很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困难。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法学中一小部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为我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国家、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学分支。
在教育法学中,典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下面将介绍七个典型案例,以期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学生离校就餐的案例。
中学为了方便学生,允许离校就餐,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但有些学生为了逃避上课,经常无故离校,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学校遂采取措施,取消离校就餐权益。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目标的权衡。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案例。
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被欺凌身亡的事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应对欺凌行为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称,学校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例。
高校学生在校园就餐时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
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权。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案例。
高校发现多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电子设备作弊,学校对涉案学生进行了处理。
但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求学校过程公正、合法。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教师言行规范的案例。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辞,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抗议。
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教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对教师的言行进行管理,但也要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
这个案例关注教师的言行规范和学校的管理权力。
第六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违规校外实习的案例。
大学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时涉及违法行为,学校对学生给予了处分。
但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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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案例5: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