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电子教案
教育法学电子教案

2019/2/14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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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四,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 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 指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培养责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对学生传播 科学文化知识,也要注意学生思想道德情感方面的建设,既做经师, 又做人师。教书和育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次,也是更重要 的——教师的历史使命——是整体民族素质的提高。我国人口众多, 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心理、文化各方面素质,是振兴国家、增强 国家综合国力和加快民族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 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在造就千百万21世纪社会建设人才的基 业中,教师负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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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届定
(二)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赋予了教师主体资格 教师的法律地位总要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体现。 《教师法》中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教师地位的具体 表征。《教师法》规定教师除具有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 一般权利外,还享有教师职业特点的权利,如教育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权利。这 些权利不仅保证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 使教师在工作中产生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我认同感。 与权利相对应,是教师义务的履行。教师义务的核心主要 体现在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心和对学生的热爱上。反映教 师职业特征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教师是履行教 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其地位的真正 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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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身分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即专门从事某 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对于教师的身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则把教师 规定为自由职业者;还有的国家依据教师从教机构的性质,决定教师 的职业性质:从教于义务教育机构或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公 职人员或公务员,从教于非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为自由职业者。 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 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 相应的要求:一是学历要求,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 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 教师的政治条件、教师的技能、教师的身心素质等。
教学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成为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某小学教师违规体罚学生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教师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上课不认真听讲,被班主任张老师发现。
张老师在课后将小明叫到办公室,用教鞭打了小明的手心,导致小明手部受伤。
事后,小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要求学校给予解释和赔偿。
学校在调查后,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并赔偿了小明的医疗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 案例中教师行为的违法性(1)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了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2)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3. 案例中学校处理决定的合理性(1)学校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符合《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学校对教师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2)学校赔偿了小明的医疗费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行为规范,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3.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教育,与学校、教师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4. 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总结本案例通过分析某小学教师违规体罚学生事件,揭示了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学生权益、规范教师行为方面的作用。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学,因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教师因不满学生在课堂上扰乱纪律,采取殴打、罚站等手段进行惩罚。
事后,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二、案件概述1. 时间:2023年4月2. 地点:XX市某小学3. 当事人:- 教师:李某,XX市某小学教师- 学生:张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家长:张某某,张某的母亲- 学校:XX市某小学- 教育行政部门:XX市教育行政部门4. 案件经过:2023年4月某日,李某在课堂上发现张某扰乱纪律,便对其进行殴打、罚站等体罚。
张某回家后向母亲张某某反映情况,张某某随即向学校反映。
学校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属实。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李某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9年3月20日下午,张某某在学校操场进行课间活动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在操场角落的石柱上,导致头部受伤,经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内有少量出血。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角落的石柱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及时消除,导致张某某在课间活动时受到伤害。
因此,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张某某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其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学第四版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受害人小明(化名)在校期间遭受了多名同学的欺凌。
这些同学不仅对小明进行言语侮辱,还多次对其进行身体攻击,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投诉,要求学校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学校的处理过于轻描淡写,未能有效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学生之间因故意或过失,以言语、肢体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欺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使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伤害的行为。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施暴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轻微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情节较重的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或者对校园霸凌事件处理不当,学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如果校园霸凌事件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学校是否履行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案中,学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
然而,由于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霸凌事件,未能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在履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方面存在不足。
(2)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本案中,学校仅对其中一名施暴者进行了纪律处分,对其他涉事学生未采取相应措施。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doc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章以案说法案情: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1]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1] 徐新启、康仲德编著:《教育法实例说》,131~13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小结: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生课外负担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旨在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学校仍然存在违规补课现象。
本案例以某中学违规补课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事件经过某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在正常教学之外,擅自开设了各种补习班,强制学生参加。
据调查,该校违规补课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补习班时间为每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在补课过程中,学校不仅收取高昂的补课费用,还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法条明确了学校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
”该法条明确禁止学校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正常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条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学校违规补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违规补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
3. 学校违规补课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建议与措施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学校依法办学。
公开课法律案例分析教案(3篇)

第1篇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提高法律分析能力。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沟通能力。
教学重点:1. 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2. 法律思维的培养。
教学难点:1. 法律分析过程中的逻辑推理。
2. 法律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1. 引导学生回顾上节课所学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了解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提高法律分析能力。
二、讲授新课1. 法律案例分析的定义:法律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究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法律原理的过程。
2. 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a. 确定案件事实:通过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等手段,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b. 确定法律问题: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c. 查找法律规定:根据法律问题,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
d. 分析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适用和推理。
e. 得出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得出结论。
3. 法律思维的培养:a. 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b. 法律方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c. 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教师选取一个典型案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进行讲解。
2. 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查找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推理。
3. 各组代表发言,分享分析结果。
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的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法律思维。
2. 强调法律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复习上节课所学的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法律思维。
2. 提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实际问题,提高法律素养。
二、案例分析1. 教师选取一个实际问题,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进行讲解。
2. 学生分组讨论,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查找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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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
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
”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
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
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
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
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
的生活费用。
”因此,应判令学校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
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本案例选自2006年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