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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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教育法学试题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历史悠久、口碑良好的公立小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校生源逐年增加,但学校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次期末考试中,五年级(2)班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原因未能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班主任发现小明未参加考试,便询问其家长。

家长表示,由于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因此未能参加考试。

班主任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考试费用,违反了学校的规定,遂将小明除名。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二)案例分析1. 学校开除小明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教育,不得开除。

本案中,学校开除小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2.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参加考试,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当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通过减免考试费用、提供临时帮助等方式,保障小明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开除小明,明显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3. 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是否履行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

本案中,学校在处理小明未参加考试的事件时,未能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关注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学生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案例分析题--教育法规

案例分析题--教育法规

案例分析题1、张强(化名)等4人是成都市某高校的本科生。

2006年6月17日,他们4人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时,穿着带有无线电接收设备的背心进入考场,监考老师按考试规程操作,并特别强调考场纪律。

开考前,他们4人未主动交出无线电接收设备。

在考试过程中,他们4人使用无线电接收设备获取试题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及时制止并如实记录,同时将违规考生及工具等送往考试办公室。

当天,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将张强等4人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6月29日,学校召开校长会议研究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对张强等4人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张强等4人不服,于7月3日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7月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7月22日,他们4人又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8月6日,省教育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学校的处分决定。

8月18日,他们4人又将省教育厅告上法庭。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相关规定,张强等4人在考试中的行为属于( B )。

A、考试违纪B、考试作弊(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纪律处分的是( A )。

A、退学B、开除学籍(3)张强等4人向省教育厅申诉,这属于我国教育领域中哪种特殊的救济制度?( A )A、学生申诉制度B、教育行政复议(4)在本案中,张强等4人与省教育厅之间的诉讼属于( B )。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5)你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B )A、支持B、不支持2、黄某早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

2008年黄老师被聘为某高校法学院的讲师,担任法学课程的教学、研究。

2009年起,黄老师对教学工作比较马虎,常因在外做兼职律师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不好,教学满意率低。

同事们以及学生们对此很有意见,法学院领导多次对黄老师进行批评教育,但其屡教不改。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1. 四川徐福记案
四川徐福记案是我国刑事诉讼重要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于1985年,当时四川省广安市发现一批滞销的徐福记香烟,经检测后发现其香烟中的尼古丁含量比标准高出6倍以上。

据此,当地公安机关开始展开调查,最终查出了一起因私自添加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该案的审判结果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处以有期徒刑、缓刑和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该企业采取关停整治措施。

这个案例被广泛运用于我国刑法中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相关罪名的定罪和量刑。

2. 鲁迅与《狂人日记》案
鲁迅与《狂人日记》案是我国现代文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在1918年,当时鲁迅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他的名著《狂人日记》。

然而这部小说却因为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贫穷和愚昧现象而遭到当局的禁止,并将鲁迅定为异端人物。

鲁迅的《狂人日记》案成为我国现代文学审查的代表之一,也成为鲁迅思想和作品深入人心的重要里程碑。

后来,该案也被认为是“思想改造”必须坚决反对的代表事件之一。

3.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是我国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案例类型。

它包括了各种民事案件,如因种种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案件。

民事诉讼案例展现了我国法律与实践的关系,既有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尝试,也有法律实践中涉及的各种细节和要求。

这些细节包括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除与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等等。

由于民事诉讼案例的类型齐全、具体、丰富,它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中,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库。

高等教育法案例

高等教育法案例

案例题一、高等教育案例(一)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但在2003年毕业前夕,王某却被该校通知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

经多次交涉才知是因考试作弊受到过处分。

2003年6月,学校让王某见到了2001年1月11日由山东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出的作弊“处分决定”。

该处分决定在当时没有通知王某,也没有宣布、送达给王某本人。

王某不服学校因曾受过记过处分而不授予自己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法院起诉。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做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且存在处分程序不尽规范的问题,对“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明显严于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应承担依法对王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武某诉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 案情。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2.分析。

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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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说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

可是九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法学案件。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丁老师,王同学,以及双方所在学校。

本案中,教师丁老师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丁老师用胶带封住了王同学的嘴巴,使王同学不能张嘴唱歌,不能正常上音乐课,因此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则对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丁老师的做法阻碍了王同学正常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在《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丁老师对王同学说话的处理方法侵犯了王同学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责任。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有关部分也对学生人身权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人格尊严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每一个人在人格和尊严方面都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反观丁老师的行为,她对学生王同学的处理,并在其大哭后置之不理,对同学的嘲笑也
没有进行训导。

可以算是一种体罚。

而在《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在对教师的义务规定中,有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而作为学校,有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义务,需要保护王同学的权利。

启示:首先,教师一定要学习有关法律,如《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自己及学生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并学习教育方法,和学生进行沟通,对课堂突发事件要采用合理的策略。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

其次,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我们作为学生,一定要努力学习,并敢于维权。

最后,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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