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一编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第二编【圣才出品】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 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 论争的症结 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 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观点的评述 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实际上都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
具体有以下几种学说: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总论

第二,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 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
第三,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 被动性和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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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 源 1.国家职能的演进 (1)传统的国家职能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目的和 基本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对内镇压敌对阶级 和政治势力的反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对外抵 御侵略或侵略他人。 (2)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 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在传统国家职能的基础上 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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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与国有独资公司(作业) • 与外商独资企业 • 与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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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 • • (一)本质 1、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4、经济法是公私法兼顾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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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特征
:
• • • •
1、经济法的经济性 2、经济法的政策性 3、经济法的综合性 4、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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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的地位
• (一)独立的调整对象 • (二)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 与民法 • 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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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 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 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 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经济法基础Ⅰ》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Ⅰ》课程标准课程编码:课程类别:理论课程适用专业:会计等授课单位:学时:72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学分:4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1.课程定位和课程设计1.1课程性质与作用本课程是财务会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主要讲述与会计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会计、税收、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是学生毕业后从事财会类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最基本的知识。
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全面的了解,能帮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法律制度处理许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的经济权益,并履行好自身的义务。
同时,本课程还是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科目之一,是财会专业学生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敲门砖。
1.2课程设计理念本课程的设计理念是:以就业为导向,以应用为目标,以实践为主线,以能力为中心。
在进行本课程教学设计时,充分融合了如下教学理念:①保证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前后连贯性;②有利于工学交替的实施;③构建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④教、学、做一体化的尝试;⑤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⑥注重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应用。
1.3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是依据“会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会计工作项目设置的。
其总体设计思路是,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发展专业能力,使学生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课程内容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进行,同时又充分考虑了高等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
该课程要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2.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了解一定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掌握与本专业工作有关的经济法律知识,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进入国际大市场的需要,并明确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使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自觉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客户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第七版)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本章小结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作者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 才。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六章宏观调 1
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财政法 2
律制度
3 第八章税收法
律制度
4 第九章金融调
控法律制度
5 第十章计划法
律制度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一节计划和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市场 1
规制法基本原 理
第十二章反垄 2
断法律制度
3 第十三章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
4 第十四章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5 第十五章特别
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本章小结
目录分析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 论
第四章经济 法规范论
第五章经济 法运行论
本章小结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 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自由放 任主义,能够指望什么力量和机制出来发挥作用 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呢?这只有国家。国家作 为全社会的最高代表,它最有权威,最有力量, 只有它堪当此任。
法
☆ 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也存在着密切
联系和某些交叉。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 营这一领域,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 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 营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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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
(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 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其发生的社会关 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但这与经济法所 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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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
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秩序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法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 阶段。
☆ 制约经济的非经济因素减少、生产社会化和 国际化趋势加强,导致国家经济调节方式的改进, 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立法地位上升。
☆ 市场国际化 国际调节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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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 (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
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
”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
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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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一编经济法学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绪言重点、难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什么是经济法学:1、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1、联系:2、区别: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2、经济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传入我国,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传承甚少。
3、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4、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5、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78—1986年:形势大好时期;2)1987—1992年:断臂求存时期;3)1993—2000年:脱胎换骨时期;4)2001年以来:地位确定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中国1992年后的代表观点)1、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烜);2、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3、国家调节关系说(漆多俊);4、意志经济关系说(史际春);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注释方法;2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3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的方法;4实证研究的方法;5法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阅读书目:1、潘静成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2、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275页。
复习思考题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如何?2、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3、经济法学有哪些研究方法?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3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4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2、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定阶段”是指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后;“必然性”是指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则稍有不同,表现为:“一定阶段”是指社会主义政权和公有制的确立,“必然性”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管得过多,故经济法的行政色彩较为强烈;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放开市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经济法反映了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关系的趋势。
4、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一方面是对民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
即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发生一定的交叉。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考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失灵”(或市场存在缺陷)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
而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之后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障碍)2、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说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致使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调节。
(市场的唯利性)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
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综上所述,说明曾被人们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了,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
这就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以克服市场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并不断发展。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基础: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是导致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必然性。
1、针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它们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时,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
(国家对市场的强行规制方式)2、针对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介入经济后,以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3、针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应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和市场行情,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拟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社会投资,影响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税率、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工具,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以上三种调节方式,国家往往将其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而这三种调节方式及其综合运用,则构成了国家调节机制的全部内容。
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是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救济。
统观近代特别是19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史和各国的实际经验,可以发现,现代国家调节机制正是这样产生的。
而国家调节经济的作法,也正是大致运用了这三种基本方式。
四、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虑,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即经济法是为了补充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足而产生的。
1、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这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等。
3、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以上法律在一些国家开始大量出现,人们将其称为经济法。
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于是产生。
而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便是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
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对市场的强行规制方式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政治基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的比较分析:1、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具有一致性,即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
2、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最为敏感。
产业革命后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对自由竞争的妨害,引起人们普遍的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颁布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3、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经济法并不发达,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并不重视法律的运用和调整,即使在某些方面制定了法律,其在内容和性质上也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4、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殊途同归的(1)资本主义:国家放任市场→加强国家调节;社会主义: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使市场机制最终成为基础;(2)资本主义:单一的民商法秩序→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
社会主义:经济法同党政指令相伴生、与行政法相混合,排除民商法作用→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阅读书目:1、潘静成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5页。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3页。
3、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7页。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1页。
复习思考题:1、我国经济法是怎样形成的?2、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什么?3、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如何?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的语源探微:1、“经济法”一词最早在1755年由法国的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
2、1842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并对未来的经济法做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