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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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法(3篇)

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服装生产商,其生产的“XX”品牌服装深受消费者喜爱。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XX”品牌服装相同的商标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服装生产企业,拥有“XX”品牌服装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研发,使得“XX”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企业。

在2016年,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XX”品牌服装相同的商标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

3. 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XX”品牌服装相同的商标标识,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经营收入确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

大学生讲解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讲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逐渐成为每个公民必备的基本素养。

作为一名大学生,不仅要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更要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大学毕业生小张(化名)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了解,小张在某次聚会上,因醉酒后误将朋友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拿走。

小张当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也未归还电脑。

事后,朋友发现了电脑的失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小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小张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小张是否可以适用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1. 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张误将朋友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小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误以为笔记本电脑是自己的,没有归还的意愿。

其次,小张秘密窃取了朋友的电脑,没有经过朋友的同意。

最后,笔记本电脑的价值较高,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

因此,小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小张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上述分析,小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小张是否可以适用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揭露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张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通过对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李某某案”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在两个不同社会背景下的运用和影响。

二、美国“辛普森案”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杀害。

案件发生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2. 案件审理辛普森案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世纪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辛普森进行了审判,并邀请了大量媒体进行报道。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证据问题: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血迹,但辩方律师声称这些血迹是辛普森在搬运受害者尸体时留下的,并非凶器上的。

(2)种族问题: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受害者是白人。

辩方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大肆渲染种族问题,试图将案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

(3)警察执法问题:辩方律师指责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当行为,如非法搜查、伪造证据等。

3. 案件结果经过陪审团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极大争议,许多人认为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三、我国“李某某案”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13年6月22日,我国山东省烟台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指控强奸一名14岁女孩。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被警方逮捕,并面临强奸罪的指控。

2. 案件审理李某某案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证据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提出了大量证据质疑,如DNA证据、证人证言等。

(2)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案件产生了巨大影响。

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李某某进行了攻击,要求严惩。

(3)法律适用问题:辩方律师提出了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性侵”而非“强奸”。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章(3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章(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从案情概述、法律分析、判决结果及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剖析。

二、案情概述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在租赁期间,张三支付了租金,但李四未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2015年,李四以房屋需要自住为由,要求张三搬离。

张三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房屋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三,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以房屋需要自住为由,要求张三搬离,构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张三,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启示1.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纠纷发生。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本文将选取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水门事件”案1. 案件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生窃听事件,涉案人员被警方逮捕。

这一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

2. 案件分析(1)宪法原则“水门事件”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在该案中,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干预司法调查,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尼克松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体现了宪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

(2)程序正义案件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3)公民权利在该案中,被告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水门事件”案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案例二:中国“刘燕文案”1. 案件背景2002年,中国法学硕士刘燕文因在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一起标志性事件。

2. 案件分析(1)学术规范“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的重要性。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规范是每位学者的基本义务。

刘燕文因抄袭行为受到处罚,表明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法律适用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燕文的抄袭行为进行了判决。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是一名大学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甲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咖啡店兼职。

咖啡店老板乙对甲的工作表现非常满意,双方口头约定,甲每周在咖啡店兼职三天,每小时工资为20元。

经过一个多月的合作,甲与乙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甲发现乙在咖啡店内的部分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甲觉得乙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向乙提出质疑。

乙对此表示否认,并称自己并没有虚假宣传。

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甲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

乙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 案件焦点(1)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乙在咖啡店内部分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2)甲的损失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在咖啡店消费时,因乙的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失,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处理(1)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咖啡店内部分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甲在咖啡店消费时,因乙的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甲在咖啡店消费的次数和金额,法院判决乙赔偿甲人民币5000元。

三、结论本案中,甲作为消费者,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乙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甲的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严格保护。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3篇)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热衷于摄影,曾获得多次摄影比赛奖项。

乙,女,某知名杂志社编辑,负责该杂志的摄影版块。

2018年3月,甲在网络上发现了一篇名为《校园风光》的文章,其中收录了多张校园风景照片,甲认为这些照片中的几张与他的作品相似。

经核实,甲发现这些照片中的两张确实与他的作品高度相似。

于是,甲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删除侵权照片,并赔偿其损失。

乙收到律师函后,表示对甲的指控表示异议,认为这些照片并非甲的作品,而是由其他摄影师拍摄的。

乙提供了该杂志社与摄影师丙签订的委托拍摄合同,证明照片的著作权归丙所有。

甲不服,将乙和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乙和丙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照片是否构成甲的作品?2. 乙和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三、案例分析1. 照片是否构成甲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拍摄的照片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作品的基本特征。

同时,甲曾获得多次摄影比赛奖项,证明其摄影技艺具有一定的水平。

因此,法院认定甲的照片构成作品。

2. 乙和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

在本案中,乙和丙未经甲的许可,在杂志上使用了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照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和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判决乙和丙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侵权照片,并在杂志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件启示1. 创作者应注重作品版权保护。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乙,女,18岁,某大学一年级新生。

甲与乙在一次社团活动中相识,并迅速成为好朋友。

在交往过程中,甲发现乙家庭条件较好,乙经常向甲炫耀自己的奢侈品和生活用品。

甲心生贪念,决定向乙借款。

二、案例描述1. 甲向乙借款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

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好朋友,且甲表示会尽快还款,便同意了甲的请求。

甲与乙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2. 甲逾期还款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

乙多次催促,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只能向甲的母亲丙寻求帮助。

3. 丙介入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尽快还款。

甲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没有能力还款,但承诺在毕业后尽快还清。

丙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同意先垫付5万元给乙。

4. 甲再次违约一年后,甲未能按照承诺还款。

丙再次向甲施压,甲表示自己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工资较低,无力还款。

丙为了不让事情闹大,再次垫付了3万元给乙。

5. 乙报警乙在多次催促甲还款无果的情况下,决定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甲在借款期间,将乙的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旅游等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以急需用钱为由,虚构事实骗取乙的借款,且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将借款借给甲,但甲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乙的利益受损。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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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一、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经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天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

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乡村干部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

二、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

正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

甲提议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丙说雨会把火浇灭,还是赶快避雨要紧。

于是,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往山下奔跑。

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最终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结果这堆火将整个山林点燃了,造成重大火灾。

问题:这一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对发生严重的火灾事故的可能性,主观上显然都是有认识的,那么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为:首先,对于这个火灾的发生,三人显然都是持反对、否定态度的,都是不希望(故意)、也非放任(间接故意)火灾发生的,结果的出现是出乎他们意料的。

其次,他们当时凭借了一定的条件,有一定的依据而轻信不会发生火灾,情急之中没有想到有例外的情况发生,或者是高估了外界因素的作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属过失。

三、某甲在旅游区森林里看到一女青年乙,遂上前抓住乙并将其挟持到一僻静之处,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猛击乙的头部,将其击昏后就地进行强奸。

在强奸之后,趁乙昏迷之际,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捡起后发现里面有手机、手表以及一千多元现金等物,于是据为己有。

问题:某甲将手提包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如何认定?甲的暴力行为是为了顺利实现对乙的奸淫,而不是为了占有乙的财物,所以趁乙昏迷之际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定为盗窃比较合适。

如果出现的情况是甲强奸乙之后,乙穿衣服,惊魂未定之际,甲对乙强行搜身,乙不敢吭声,然后甲掠夺走乙的财物,那就是抢劫了。

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即使甲没有发出任何语言威胁和暴力举动,但精神性的强制很明显是存在的,所以认定为抢劫。

四、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提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关系,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当由哪些人继承?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如果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 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五、甲、乙、丙、丁四个企业均为非国有企业。

2006年2月,四家企业共同出资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净资产为6000万。

2006年4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10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10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25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问题:公司股东会所作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1、(1)红光公司股东会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红光公司股东会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定。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红光公司股东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红光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红光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六、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

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

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受,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并腾出房屋。

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问题:宋红是否需支付违约金,并腾出房屋?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义务随之消灭,劳动者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属违约,不存在因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而违约的问题。

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限制和剥夺了劳动依法享有辞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因此宋红行使辞职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了住房,如果宋红想要解除合同,应该退还住房,故宋红应退出住房。

七、1995年荆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在修建黄家塘304号4栋楼时,因阳台的修建将占压原有公共通道,故当时并没有按设计图纸建造阳台。

数年后,当时的建设单位因原住户晾晒衣物不便等原因,将楼后的院墙门由东向改为南向,并将院墙外的原通道用地封闭改为原住户的阳台,易地建设的阳台已满足了原住户的需求。

姚某现住房为二手购房,为实现其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他于2004年10月14日自行将阳台东南角用砖砌封闭。

荆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认为,姚某仅依据房屋产权部门套用的原住房设计图确定的阳台边线,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擅自实施阳台的改、扩建行为,不仅影响了该阳台紧邻公共通道的畅通,引起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而且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的规定,故在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拆除”意见之后,于2004年10月14日向姚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姚某对此置之不理,仍继续施工抢建,在对其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荆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

问题:1.姚某如果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不服,他能否提起行政复议?2.如果能提起行政复议,那么管辖机关是哪个?1.要某对决定不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是荆州市建设委员会。

八、某甲在一次驾车途中将行人乙撞倒,肇事后逃逸。

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交警认定甲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地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在甲的家中将甲抓获,带至公安机关拘留,随后补办了《拘留证》,由甲签字。

一周以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遂申请复议并继续将甲进行关押。

三日后,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甲进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甲执行逮捕后,将甲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乙的家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问题:(1)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部分有关机关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乙的家人应当提出哪些证据?如附带民事诉讼以调解结案,则调解书的效力如何?(1)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拘留证,除非紧急情况下可以补办拘留证,比如犯罪嫌疑人逃跑,如果不进行拘留将很难再捉拿归案,但是本案中并未有紧急情况;拘留后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所以应当7日内提请批捕,七日后提请批捕不正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公安局认为决定错误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并申请检察院复议。

(2)乙的家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举证责任,某乙的死亡证明的书证;此次事故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交警队做出的鉴定结论,另外,如果甲对这次事件有所陈述,乙的家人也可以提供作为当事人陈述。

九、2000年10月8日,经甲镇人民政府批准,将A村一块闲置地批给张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并核发了00888号房屋准建证,准建房屋4间。

2000年12月张某准备开工时,镇政府以规划有变为由,令张某暂停动工,等规划下来后再按规划动工。

但2001年9月8日,镇政府又以009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原属张某的宅基地批给了另一村民李某。

张某不服,于2001年10月9日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区人民法院及时向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其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B区人民法院两次确定了开庭日期并通知镇政府到庭,但镇政府拒不出庭应诉,也不作任何解释。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这个案件?这是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做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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