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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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然而,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4. 李四应否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三;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否认出轨,但同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出轨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李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李某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案件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件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5年2月1日,张三向李四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3. 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四名下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纠纷,该纠纷源于其与前妻的离婚诉讼。

由于该纠纷尚未解决,李四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构成违约。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定金20万元。

3.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张三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市场日益繁荣,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 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纠纷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

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她是一位富有的单身女性,愿意与张某某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透露自己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为了赢得李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虚构了自己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并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富,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随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一个有潜力的人,便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

2. 诈骗阶段张某某借到钱后,并未按照承诺将钱用于投资,而是将其挥霍一空。

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的钱财,张某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声称只要投资这些项目,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在李某某的多次追问下,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始终没有还清借款。

3. 案发阶段2019年,李某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开始怀疑张某某的真实身份。

经过调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编造的商业项目均为虚假信息。

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结识,虚构身份和财富,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

(2)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需一台电脑和互联网即可实施。

(3)犯罪对象广泛: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在网络上结识朋友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信他人虚构的财富和身份。

中国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某。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12年6月才完成交房。

王某某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3. 王某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即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支付王某某违约金共计4.7万元。

3. 王某某的损失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某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其无法按时入住,给其生活带来不便。

法院根据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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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房屋买卖合同一、查证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

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

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2.房屋质量的条款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墙体起鼓等等问题)注意: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

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

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三、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

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注意: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

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

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注意:一些比例数字。

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

四、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建议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五、补充条款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一查证。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

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退房条件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9.延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

七、其他注意事项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所有空白处划线;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每句话末了盖章或者划线。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最好对该合同进行复印备份,并由房地产公司销售负责人签名确认,直至该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到房管部门备案,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

房产合同编号只能在房管部门内部的联网中才能查到,即只有内部工作人员才能查到。

一般的房产网是查不到的,只能查房屋代码。

问一下。

八、注意不平等条约有的开发企业竟单方在合同中这样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当涉及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时,少数企业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是完全不合理的。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建筑屋面之所有权、外墙之所有权均应当归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售完后依然无偿、无限期保留该物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明显有悖公正。

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或者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

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无效。

因此,购房者可以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或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若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1、关于交房时间:合同中要明确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逾期违约责任,重点是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2、关于小区规划: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3、关于装修标准: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4、关于物业管理费及违约责任: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5、入住条件: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有些地方规定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煤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第四部分: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

第五部分:房产证的办理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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