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典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2016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境外商品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
张某某以低价代购境外商品为诱饵,实则未实际购买,骗取消费者货款。
2016年7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代购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件。
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代购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2.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案件特点(1)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代购信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范围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多个消费者,影响范围较广。
(3)后果严重:张某某骗取消费者货款,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4. 法律启示(1)加强网络监管:针对网络非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3)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分析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治社会的缩影,每一个案件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能够从中汲取法治精神的养分。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揭示法治精神的内涵。
二、案例一:刘涌案1. 案件背景刘涌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涉黑案件。
刘涌,辽宁省铁岭市人,曾任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0年,刘涌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后经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6年,刘涌因癌症病逝。
2. 争议焦点(1)刘涌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涉黑犯罪?(2)刘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犯罪事实构成涉黑犯罪,依法判处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改判无期徒刑。
4. 案件分析刘涌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刘涌作为高级法院副院长,在法律面前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该案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不公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司法公正。
三、案例二:黄光裕案1. 案件背景黄光裕,中国著名企业家,曾任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
2010年,黄光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
2. 争议焦点(1)黄光裕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经济犯罪?(2)黄光裕的刑罚是否过重?3.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黄光裕的犯罪事实构成经济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 案件分析黄光裕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中的法律尊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黄光裕进行了公正审判。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法律尊严和权威。
同时,该案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现象,需要我们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系经典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被告李四,男,28岁,无业。
2019年6月,李四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筹集赌资,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了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货物。
张三发现货物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李四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因被盗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案件分析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货物,其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侵害了张三的财产权益,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张三的财产损失,因此,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三的损失。
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虽然张三并未遭受人身伤害,但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扰,因此,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李四支付张三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案件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5年2月1日,张三向李四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3. 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四名下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纠纷,该纠纷源于其与前妻的离婚诉讼。
由于该纠纷尚未解决,李四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构成违约。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定金20万元。
3.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张三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市场日益繁荣,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 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纠纷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矛盾不断,张某怀疑李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导致两家关系紧张。
2. 争执经过:201X年X月X日,张某在小区内遇到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铁棍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
3. 伤害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匿。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于201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但是,张某在案发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 关于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提前终止合同,需向王某某支付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2011年3月,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与王某某协商未果,于是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支付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某违约金24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定,这是案件审理的基础。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确定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法院对法律的严谨态度。
四、启示(一)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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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2、【案情】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
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
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
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
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
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
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
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
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
(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
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
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
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
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
故不构成绑架罪。
3、【案情】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
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
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
王某同意。
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
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
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
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
李某同意。
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
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
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案情】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案情]1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