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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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及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共计人民币72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房屋交付时,双方需进行房屋现状确认,并填写房屋现状确认书。

2019年5月2日,李某某支付了全年租金。

5月3日,张某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

双方填写了房屋现状确认书,确认房屋设施齐全,无损坏。

2019年11月,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厨房和卫生间存在漏水问题,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

李某某立即通知张某某,要求其修复房屋,但张某某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在其保修范围内为由拒绝修复。

2019年12月,李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修复房屋,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租赁物的瑕疵?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租赁物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属于租赁物的瑕疵。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某在接到李某某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因此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

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物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居民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张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合同效力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应予以支持。

4. 赔偿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开发商还应赔偿张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张某因无法按时入住而产生的精神损失、租房费用等。

5.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张某在发现开发商违约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案例分析的模板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模板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XX法律纠纷案2. 案件编号:XX3. 被告人:XX4. 原告:XX5.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6. 案件审理法院:XX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XX年XX月XX日,原告XX与被告人X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人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屋,租赁期限为XX年,租金为每月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经多次与被告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结合被告提供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居住,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_案例分析工作报告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20_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

治疗至20_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_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_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_年(批捕没)。

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法学篇1. 案例背景及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例是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案件。

被告方为一位富商,拥有大量财产,而原告方为其前妻。

离婚后,原告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被告方拒绝,并声称这些财产是其个人所有。

本报告将分析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法律规定及适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法律解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期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3. 证据分析在该案例中,原告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证、共同购买的汽车等相关文件。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4. 判决结果及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本案中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财产分割,并给予原告方应得的财产份额。

针对该案例,建议以下解决方案:•法院应判决对被告方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确保原告方得到其应有的财产份额。

•同时,法院还应对被告方的拒绝配合财产分割行为进行指导和教育,以维护婚姻法和判决的权威。

5. 法律问题的解决及启示本案例中,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保护原告方的权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婚姻财产分割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婚姻登记、财产调查等环节应更加严格,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6. 结论本案例中,原告方成功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依靠法律规定来要求财产分割。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性。

同时,婚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也被强调。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报告对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理解有所帮助。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中心购物时,因李某店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在李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由于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要求李某赔偿其笔记本电脑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笔记本电脑损坏可能是由于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实际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确实因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给他带来了不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要求。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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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
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
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
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
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
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
买卖合同有效。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X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X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X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X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X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XX年X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
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X某其实真实姓名为“X某”,因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X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
【参考答案】
(1)对X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X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XX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X条);
(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X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X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X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案例:
分析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
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
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
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
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
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
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
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
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
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
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
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
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
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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