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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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甲与乙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于2020年5月10日向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在收到定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乙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50万元定金。

(3)甲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若乙未按时支付定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若甲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 乙于2020年5月10日向甲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五、案件分析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件及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件及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件编号:XX法民初[2021]0001号案件性质:民事纠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因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二、案情概述(一)原告主张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2. 原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该房产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二)被告答辩1. 被告李某某承认与原告张某某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但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李某某认为,虽然原告张某某在购房过程中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该房产的购买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3. 被告李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案件焦点1. 涉案房产的性质认定。

2. 原告张某某在购房过程中支付的大部分房款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三)分析结论1. 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虚构案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案件名称: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发单位:某市A公司案发时间: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案发地点:某市A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案件概述:李某自2016年起担任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0万元。

2022年7月,公司内部审计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调查过程1.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初步确定李某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起初否认违法行为,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了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3. 证据收集(1)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李某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银行流水查询:通过查询李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发现其账户在案发期间多次出现大额资金转入,与公司资金流向存在高度重合。

(3)证人证言:公司内部员工证实,李某曾多次向其透露公司财务状况,并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暗示其可从中捞取好处。

4.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在任职期间,李某逐渐膨胀的个人欲望使其无法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虚构业务、转移资金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3. 犯罪后果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四、案件处理1. 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

2.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3篇一、范例1: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取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货物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格的货物,而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件启示: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与否至关重要。

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二、范例2:交通事故案件分析报告案件背景:丙驾驶一辆汽车与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丁受伤。

丁认为丙负全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丙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以及丁是否存在过错。

经过调查,发现丙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交通信号灯,导致事故发生。

而丁在驾驶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丙承担主要责任,丁承担次要责任,丙赔偿丁相应的损失。

案件启示: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措施也是必要的,以降低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三、范例3: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报告案件背景:戊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戊为该公司员工,负责某项工作。

然而,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己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经过调查,发现己公司确实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己公司支付戊相应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启示: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应遵守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同时,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业主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2021]XX法民初字第XX号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李某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案件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起因李某于2020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保证等内容。

2. 争议焦点(1)房屋交付延迟:李某认为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问题:李某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3)合同解除: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购房权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3. 案件进展案件于2021年3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开庭审理。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本案中,李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如修复后房屋质量仍不达标,李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通用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通用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通用3篇)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优秀范例篇1案件证据分析报告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

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法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现将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二)案件时间及地点案件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地点为我国某省某市。

二、案件事实(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0年1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项目A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乙公司在项目A的后续工作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及范围;3. 原告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

三、法律依据(一)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件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然而,在项目A的后续工作中,被告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及范围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2. 范围: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项目A的后续工作;(2)赔偿原告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原告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原告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1. 直接损失:原告甲公司在项目A中已投入的资金及人力成本;2. 间接损失:因被告乙公司违约导致原告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项目A,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

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

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

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

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

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

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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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

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

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

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

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

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

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

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

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

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

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二: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

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

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

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

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

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

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

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

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要(一)案例来源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

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

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

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

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

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

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

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

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

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

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

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

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

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

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

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

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

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

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

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

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

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

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

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

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

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

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

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

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

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

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

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

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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