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法律小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就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当地居民认为,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当地居民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在取得地块开发权后,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
2. 当地居民认为,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开发商辩称,其在开发过程中已经与当地居民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定的补偿协议。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2. 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开发商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
2. 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补偿协议有效。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1)开发商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地居民相应的补偿费用。
(2)确认开发商与当地居民达成的补偿协议有效。
(3)判决开发商支付当地居民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
六、结论本案中,开发商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育一子。
然而,由于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中,双方子女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李某某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具体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法规分析报告案例(3篇)

1. 企业在制定裁员计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员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
2.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 劳动者应当关注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约定,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期限的考察,以确定是否正式录用劳动者的一段期限。
2. 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金,导致双方产生争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3篇
一、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试用期概述
1. 定义
2. 销售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房屋面积误差、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某出版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某知名作家,著有《心灵之约》一书。
被告乙,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情感的天空》一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其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公开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3)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版税等。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1年3月,乙方提出房屋存在漏水问题,要求甲方维修。
甲方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所致,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方遂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房屋漏水责任认定2. 租金支付义务3. 合同解除条件三、法律分析(一)房屋漏水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房屋在租赁前已经存在漏水问题,且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甲方应对房屋漏水承担维修责任。
(二)租金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
”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1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法律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2020年6月1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2.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是否存在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确实存在房屋产权纠纷。
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未将房屋产权纠纷情况告知张某,存在欺诈行为。
2.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双倍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双倍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定金。
3.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李某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律师分析1.房屋产权纠纷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房屋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避免因产权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本案中,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严格规定。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明确规定。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减少纠纷。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法律问题。
必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则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加工任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销售成品。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材料供应时间、加工时间、成品交付时间以及付款方式。
2. 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加工任务。
具体表现为:原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成品交付时间延迟,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计划;付款方式不符合约定,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3. 损失情况: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遭受了以下经济损失:- 生产成本增加:因原材料供应延误,甲公司不得不调整生产计划,导致生产成本增加。
- 销售收入减少:成品交付时间延迟,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销售计划,销售收入减少。
- 资金周转困难:付款方式不符合约定,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增加了财务成本。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加工任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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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 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
治疗至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没)。
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四、争议焦点分析: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
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
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年七月五日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二】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一、案情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
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