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实习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民事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系某市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一套。
2018年5月,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四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被告李四:系某公司职员,于2018年6月开始租赁张三的房屋。
租赁期间,李四因工作调动,于2021年4月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就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李四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2. 李四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三、案例分析(一)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违约行为相适应。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即5000元。
根据案件事实,李四租赁房屋三年,每月租金5000元,共计18万元。
李四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即5000元。
从金额上看,违约金并不过高,与实际损失基本相当。
然而,考虑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房屋作为生活必需品,其租赁期限较长,提前解除合同对出租人造成的影响较大。
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二)李四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李四因工作调动,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李四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基本合理,但考虑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大学生具体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然而,在成长过程中,大学生也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享几个大学生具体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意识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例简介】某大学一名大学生小张,因家境贫寒,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一天,他潜入学校实验室,盗取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脑。
案发后,小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张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学习机会,勤俭节约。
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罪行。
三、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小李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产品质量差。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李在网络发表虚假言论,损害了该品牌公司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启示】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要提高自身素养,理性看待问题,避免因言论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四、案例三:大学生校园贷纠纷案【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小王因急需用钱,向校园贷平台借款5000元。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小王因无力偿还,导致借款金额滚雪球般增加。
最终,小王被催收人员逼得走投无路,报警求助。
【案例分析】校园贷是指针对大学生群体发放的贷款。
在本案中,小王因无法偿还借款,导致借款金额不断攀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分析在大学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我们的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方面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大学生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描述的不符,于是要求退货。
然而卖家却以“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
在这个案例中,大学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因此,大学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卖家主张自己的退货权利。
如果卖家依然拒绝退货,大学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其次,我们来谈谈关于宿舍纠纷的案例。
在大学宿舍生活中,同学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
比如,宿舍里的一位同学经常在夜深人静时大声听歌,导致其他同学无法休息。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此,大学生可以先尝试通过私下沟通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解决纠纷。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们经常会遇到网络侵权的问题,比如个人照片被未经许可转发、个人信息被泄露等。
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因此,大学生可以向相关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信息,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面对各种法律案例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学会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在大学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冷静应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为虚构案例,用于说明)1.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10月底前交付,但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
至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5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考虑到甲公司实际损失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某出版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出版的书籍中使用了其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某知名作家,著有《心灵之约》一书。
被告乙,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情感的天空》一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其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小说情节、人物设定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使用原告作品《心灵之约》的部分内容。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其出版的《情感的天空》一书中,公开声明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3)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稿酬、版税等。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思政实践报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思政实践,学生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以一起常见的法律案例——“张三偷窃案”为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旨在提高学生的思政素养。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张三在2019年12月间,先后三次进入邻居王女士家中,盗取现金共计5000元。
案发后,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三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三多次进入王女士家中盗窃现金,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张三的刑罚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
在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
综合考虑,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符合刑法规定,刑罚合理。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张三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这反映出我国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位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小王,男,20岁,某大学二年级学生。
2021年11月,小王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王发现同宿舍同学小李的笔记本电脑价值较高,且小李经常外出,笔记本电脑无人看管。
于是,小王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趁小李不在宿舍之际,盗走了笔记本电脑。
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预备阶段:小王在盗窃前,多次观察小李的生活习惯,确定小李笔记本电脑的位置和价值,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犯罪实施阶段:2021年11月某日晚,小王趁小李外出,进入宿舍,将笔记本电脑盗走。
3. 犯罪既遂阶段:小王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其卖给了二手手机店,得款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王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犯罪形态: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卖掉,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主体:小王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 犯罪客体: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5. 犯罪主观方面: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四、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小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校园盗窃案件的特点:校园盗窃案件往往发生在校园内部,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成本低,作案时间短,给校园治安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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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
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
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
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
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
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份。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被告为学校;被告为教师;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
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
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犯罪案例分析1、追求享乐心理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通的一种心理现象。
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但一些人往往又追求高消费、摆阔气,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做人上之人。
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手头“吃紧”,向家里伸手又难以满足时,便产生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动机。
某重点大学学生高某其父母皆为工薪阶层,入学不久他找了女朋友。
起初,家里每月给的600元的生活费完全可以应付每个月的生活开支。
但是,从第二学期开始他经常带着女朋友出入宾馆、饭店,600元的生活费显得捉襟见肘。
于是,他整天与朋友一起潇洒之后想得最多的就是怎样能弄到钱。
2001年5月的一天,他同寝的同学亲戚给他捎来2000元,还未来得急存入银行,便被高某盗走。
案发后,高某被开除学籍,同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高某追求享乐的心理需求,导致了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据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盗窃行为及个别女大学生卖淫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追求享乐。
2、打击报复心理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期,看问题缺乏全面性,对困难和挫折缺乏想象力,有较强报复心理。
有的人恋爱不成而生恨,有的人被对方非礼后千方百计寻求报复,有的人仅仅因为一两句话或一点小事,就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想伤害对方。
省某高校学生江某下课后与女朋友一起回寝室,迎面走过来的同专业男同学某看了女朋友一眼,江某大为不快,与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在一起。
在两人撕打过程中,江觉得没占到便宜,在女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后又回到寝室拿来一把水果刀,将某刺伤,造成重伤害。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由报复心理引发的犯罪在青年人犯罪中占较大比例。
江某即属于报复心理很强的一类人。
大学生青春年少,血气方刚,对事情缺乏忍耐,动辙报复于人而酿成终生大错,小不忍则乱大谋,自古成就大事者,必先学会忍。
否则,你报复我,我再报复你,那世界将永无宁日。
3、寻求刺激心理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求新欲望,但如果在求知求新过程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而形成不正常的寻求刺激心理。
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
每每盗窃成功后,又将盗来的物品精心销毁或遗弃。
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很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该女同学为满足享受刺激的心理需求而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反映出其法律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极其稚嫩和为享受刺激而苦心设计刺激的不健康心理状态。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心理问题而引发犯罪的案例。
4、逆反心理这是一种故意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心理状态。
青年学生中常会出现的个别人“不受教”、“不听话”,与教师“顶牛”、“对着干”现象。
这种与常理背道而驰,以反常的心理状态来显示自己的“非凡”、“高明”的行为,往往来自“逆反心理”。
某高校学生王某家庭经济富裕,在学生中间很有优越感,平时对辅导员或班级干部的要求、号召一向不太买账。
有一天,下课后他故意从写有“禁止穿越草坪”处穿过。
校园管理人员上前阻止,他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管理人员,致使该管理人员左眼失明。
王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某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以此来显示自己非同一般,多么了不得,这是典型的逆反心理在作怪。
作为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故意践踏草坪实属不该,故意伤害他人更是法律所不容,其中的教训值得吸取。
5、嫉妒心理嫉妒心理是面对他人的某种优势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感,它俗称“红眼病”。
这是对别人的优势以心怀不满为特征的一种不快、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
青年学生一方面由于心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围日益扩大,置身于一种充满竞争的学校或社会环境中,于是个别差异在相互交往中被突出了。
因此,优势地位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进而看到别人的长处,而自己又无力或不愿改变现状,于是就对对方表示不满、怨恨,甚至加以损害。
某高校女大学生某以优异成绩考入该校生物工程专业。
入学初她因高考成绩突出被推选为班级学习班长。
一段时间之后,班级团支部调整,她有意当支部书记,但未能如愿。
结果是她同寝的另一名女同学吴某因工作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群众关系好而以高票当选。
对此,她心理很不是滋味。
有一天她趁上课之机,悄悄溜回寝室盗走了吴某的随身听、手机充电器、衣服、化妆品等,总价值3000余元。
吴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案子很快告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某由于自己被冷落而嫉妒人气旺盛的吴某,并把对吴的嫉妒渐渐地演变成制裁,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
到头来对别人制裁不成,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这个有几个马加爵什么的例子我复制不下来你打开看看复旦投毒案,指2016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6年2月18日上午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8日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一、案例:xx年9月下旬,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
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
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他们此前还在劫杀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省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
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
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
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
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
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
罗吉军也是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
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