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剖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依法维权。
二、案例一:大学生合同纠纷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在一家餐饮店打工,并与店主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小李发现店主经常加班,而自己并未得到加班费。
小李多次与店主协商,但店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无奈之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小李与店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李与店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本案中,店主安排小李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维权小李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店主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擅长编程。
在一次校园比赛中,小王编写了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软件程序。
比赛结束后,小王将该软件程序上传至网络,供他人下载。
不久,小王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将该软件程序用于商业用途,并从中获利。
小王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本案中,小王创作的软件程序属于其个人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大学生系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法律问题的增多。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有所帮助。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兼职被拖欠工资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
然而,在兼职期间,餐厅老板以各种理由拖欠小王的工资。
小王多次与老板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餐厅老板拖欠小王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小王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情简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照片上传至网络,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受害者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未经他人同意上传他人照片,侵犯了受害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小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案例三:大学生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向同学小王借款。
借款到期后,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借款。
小王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小张与小王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小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然而,由于小张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减轻小张的还款责任。
4. 案例四: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案情简介:小赵是一名大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抄袭他人论文内容。
学校发现后,对小赵进行了处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大学生法律指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逐渐壮大,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南。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大学生租房纠纷1.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大学生,为了方便上课,在校外租了一间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押金为1000元。
合同签订后,小王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然而,入住不久,小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家具受损。
小王与房东协商,要求房东维修房屋,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推脱。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的使用功能。
”本案中,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指南(1)大学生在租房时,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如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房东沟通,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
(3)如房东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案例二:大学生校园贷纠纷1. 案例背景小李在大学期间,因生活费用不足,通过某网络平台申请了校园贷。
贷款金额为5000元,月利率为2%。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小李发现月还款金额远远超过了约定的金额,且贷款利息不断攀升。
无奈之下,小李向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贷款平台存在欺诈行为,以高利率诱导大学生借款,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指南(1)大学生在申请校园贷时,要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了解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
(2)如发现贷款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3)如无力偿还贷款,可寻求法律援助,寻求解决方案。
(三)案例三: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1. 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
大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名大学生共同租住在某市一所大学附近的出租屋内。
一天,甲在宿舍楼内为方便起见,将电热水壶放在走廊上充电。
由于甲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电热水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乙、丙受伤,同时烧毁了乙的笔记本电脑和丙的衣物。
事发后,乙、丙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甲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乙、丙遂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学校介入处理。
二、案件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
(1)侵权法律关系:甲在宿舍楼内使用电热水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乙、丙受伤和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合同法律关系:甲、乙、丙共同租住在出租屋内,根据租赁合同,甲有义务保证宿舍的安全,但由于其疏忽,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丙遭受损失。
2. 法律依据分析(1)侵权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宿舍楼内使用电热水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乙、丙受伤和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未能履行租赁合同中保证宿舍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
三、案件处理1. 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乙、丙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核实,甲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导致乙、丙受伤和财产损失。
学校认为,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的调解下,甲同意赔偿乙、丙的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法律诉讼甲在赔偿乙、丙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10%的连带责任,即赔偿甲人民币500元。
四、案例启示1. 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大学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0岁,某大学大三学生。
2019年6月,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一名自称“富二代”的网友,对方表示愿意以高额利息向李某借款。
李某信以为真,遂与对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2%。
此后,李某陆续向对方转账共计30万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网友通过互联网相识,双方约定借款事宜。
2. 李某按照约定向对方转账共计30万元。
3. 借款到期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4. 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李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李某诈骗金额为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其犯罪情节严重。
3. 李某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结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情节严重。
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法规学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四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李四承担,装修后房屋归李四所有。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然而,在2021年7月,张三突然发现李四对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李四整改装修,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装修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合同中关于装修的条款,即“若李四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李四承担,装修后房屋归李四所有”,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二)违约责任1. 李四的装修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整改,已构成违约。
2. 张三的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因李四的装修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房屋贬值,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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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
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
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大学生常会碰到的案例,首先是一个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案例。
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找到了两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
一个月过去,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作期限陆续到期。
于是他分别向三家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800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
而且当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
无独有偶,当他到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说自己不清楚情况。
当初苏某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
其实,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要面临这样的窘境。
对于这种状况作为一名在读大学生,我深有感触。
当我们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付出劳动却得不到回报,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心中的委屈与悲愤真是无法言语。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首次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并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再有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并不能享受全日制劳动者的所有待遇,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并且用人单位不需向全日制用工那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还有一些典型案例,就是毕业生面临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也先了解几个概念:1、实习期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这是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一部分,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前一般都有实习期(尤其是医学院),实习期满,要有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学校计算学分。
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无法享受正常的五险一金。
2、协议期这里的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
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
3、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见习期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
见习期仅针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现实中一定要防止用人单位用“实习期,见习期”等词混淆试用期,试用就是试用,合同上最好不要写别的词语。
案例:2004年10月18日,经河南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
法官认为,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将这种主体已包容了进去,比如,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这里所说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还有一个重要案例,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2006年2月,24岁的小丽持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去某公司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
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最终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小丽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接着我们来看下违约问题:问题、近日,大四的小王同学准备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但在当年9月初,他和高新区一家企业签约,然后向单位请假复习备考。
小王担心如果考上的话,就要和单位毁约,按照约定就要支付单位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他的问题如何解决?(或者考上国家公务员)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三方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解。
大学生三方就业协议从性质上说属于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用人违约制度上更加人性化和制度化,例如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约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是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约束。
需注意的是,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有一点需重申一下,学校在三方协议中的地位是鉴证和登记的作用,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可以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力妥善解决;学校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毕业生违约的,学校一般会要求毕业生能够本着诚信原则,妥善与用人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否则毁约既浪费企业的用人指标,又会让用人单位对学生及学校产生不好的印象,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