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二、案件背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研发与生产。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科技公司于2015年成功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生活助手”的发明专利。
该发明能够通过无线网络实现家庭智能设备的互联互通,极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便捷性和智能化水平。
2016年,品牌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了与“智能生活助手”功能相似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品牌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品牌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
2. 品牌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与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
3. 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家庭智能中枢”技术时,未注明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也未进行专利许可。
综上,法院认为品牌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品牌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家庭智能中枢”技术。
2. 品牌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 品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品牌使用的“家庭智能中枢”技术与科技公司的“智能生活助手”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二是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该技术时,未注明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也未进行专利许可。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品牌的行为构成侵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品牌在宣传资料中使用的技术与科技公司的专利存在相似性;二是品牌未履行专利许可义务。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在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知识产权法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国家,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种新型技术的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
不久之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并声称其并未侵犯原公司的专利权。
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作用。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它可以保护创新成果并鼓励创新活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专利权,使其创新成果得到了保护。
这也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品牌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企业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原品牌公司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作用。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并获取商业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商标权,保护了其在市场上的利益。
这也再次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一位作家在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出版社开始未经授权地出版该书,并获取了不菲的经济收益。
原作者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创新和知识成果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创造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山寨”品牌的侵权纠纷具体品牌名称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以高品质和创新设计而闻名。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山寨品牌名称的公司,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在外观、标识和包装上与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
具体品牌名称公司认为山寨品牌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知识产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的相似性不仅要考虑外观上的相似,还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如果消费者在看到山寨品牌名称的产品时,很容易误认为是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商标存在相似性。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利用具体品牌名称的知名度和声誉,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具体品牌名称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品牌的保护,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山寨”他人品牌获取利益的企业,这种行为是违法且不可取的。
案例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争议软件名称是一款由开发者名称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软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相似软件名称的软件,其功能和界面与软件名称高度相似。
开发者名称认为相似软件名称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判断的是两款软件在代码、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文档以及用户界面等。
如果相似软件名称的开发过程中直接复制了软件名称的代码或者大量借鉴了其功能和界面设计,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那么就构成了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音响产品,并于2011年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遂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智能音响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启示1. 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提高自身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共5篇)第一篇: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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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
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
王某依遗嘱密藏之。
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
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
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
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3题.[参考答案](1)不成立(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5.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商标的字体及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极为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的封口十分相似。
万宝路生产厂家发现后,向酒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酒厂停止使用天下景牌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问:(1)酒厂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3)我国商标法规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6.某收藏家购得某著名画家年轻时习作一副,后来收藏家在某学院举办一次个人收藏画展览。
此时恰遇某画家来学院讲学,见到画后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水平,要求收藏家撤下该画,但收藏家不同意。
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7.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编辑同志:我们是湖北省某县的一家乡镇企业,自1995年以来,一直使用“武汉”或“梅花”商标生产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
原来我们企业的生产规模很小,一直也没有申请注册过该商标。
今年,我们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准备申请注册一个商标。
我们开始打算在第30类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
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于是,我们又研究决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
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2)分析该企业未注册使用“武汉”商标和“梅花”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8.东吴丝绸工学院蚕桑系的施奉瑞教授是国内著名的研究蚕病专家,他历20年的潜心研究,在蚕病的诊断以及防治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蚕病的病源、蚕病毒的传染规律、防治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根据施教授研究出的防治蚕病的药物和科学施药方法,对防治蚕病有独特功效。
这些研究成果已收入施奉瑞教授的专著《蚕病的病理及防治》一书并正式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也已获得了多国专利。
李治提在进修时曾于施教授门下学习,因感到从事农业工作收入少没出路,一心想出国。
为了筹得自费出国学习所需费用,找到濒临倒闭的裕丰制药厂,将抄自施教授专著中所载药物配方制成的蚕药样品出示,双方一拍即合,裕丰制药厂向李治提支付了技术转让及咨询费20万元。
裕丰厂将根据该药方配制的蚕药命名为“蚕宝”,李治提将从施教授专著中摘录的有关内容改写成“蚕宝”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品提供给裕丰厂,并将宣传品广为散发。
由于该药物对蚕病的防治确实有疗效,再加上裕丰厂猛烈的广告攻势,蚕宝由此旺销。
裕丰厂面对蜂拥而来的订单决定寻找联营厂扩大生产规模。
经人介绍,宁水农药厂以每瓶药向裕丰制药厂支付技术使用费1.8元的价格获得蚕宝的生产销售权。
宁水农药厂在销售中发现裕丰制药厂并未将“蚕宝”商标注册,于是抢先将“蚕宝”作为本厂的蚕药商标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其后通知裕丰制药厂,如其生产的蚕药再以“蚕宝”销售,需向宁水农药厂支付每瓶1.8元的商标使用费。
裕丰制药厂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技术使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法庭。
在审理中,李治提及双方使用施教授药物配方的事实被发现,施教授又将李治提和两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1)施奉瑞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划线部分)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2)李治提的行为侵犯了施奉瑞教授哪些权利?(3)分析裕丰制药厂和宁水农药厂生产或销售“蚕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根据《商标法》,宁水农药厂能否获得“蚕宝”的商标权?9.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
小说初稿完成后,取名《阴晴圆缺》。
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
之后,张某就买了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
鉴于此,杨某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改初稿。
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署名为杨某、李某。
该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藏。
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英文爱好者江某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
某制片人万某征求小说作者同意,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
万某拿到电影剧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
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群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中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和杂志社转载。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7)唐某和姚某作为电影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权?、(8)多家报刊和杂志社未经许可转载影评文章,是否侵犯了某报社的权利?10.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在业余时间里主要利用本单位专有的技术资料研制成功一种保健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