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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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3篇)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依然严重,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生产家用电器。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A公司发现其商标被多家企业恶意侵权,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1. 侵权行为(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家电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C公司在其销售的家电产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3)D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广告等材料中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 损害事实(1)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损害。

(2)A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市场份额下降。

(3)消费者对A公司产品的信任度降低。

四、法律依据及诉讼过程1. 法律依据(1)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诉讼过程(1)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C、D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核实侵权事实。

(4)法院判决B、C、D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评析1.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诉方”)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科技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智能节能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被诉方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结构和技术,引发了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拥有“智能节能控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

2. 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节能型智能家居系统”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结构和技术。

3. 纠纷起因:科技公司发现被诉方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性,认为被诉方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被诉方是否承认科技公司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诉方的产品是否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3. 赔偿数额的确定:如果被诉方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院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所拥有的“智能节能控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被诉方的产品与科技公司专利在结构、技术方案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被诉方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等因素,判决被诉方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技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警示。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专利技术与被诉方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认定被诉方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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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

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

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

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

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辅以其他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

但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凤凰”注册商标案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从其他处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自行车零件694.5公斤。

1992年8月15日被海南省琼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在使用各种商标的零部件组装成的自行车和收购废旧自行车整修翻新后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办案中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多次批复指导各地办案。

《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就是说,无论是组装的自行车还是整修翻新的自行车,只要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自行车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该依照《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1996年6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彭德怀等“十大元帅”肖像做商标标识案进行了查处。

本案是一起违法使用禁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标识案件。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均具有体现统治阶级意识的作用。

因此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自然也就不会允许商标传递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息,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有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的规定。

侵犯“莲花”注册商标案1995年10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投诉,反映北京葡萄酒厂生产销售“莲花”白酒侵犯河南省西峡果酒厂“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予以制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莲花”商标侵权案。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两本账”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

本案中“莲花”牌“两本账”商标属于1966年11月以前注册的商标。

对于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曾发文予以明确。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侵犯“春雷”注册商标案1994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春雷电器厂销往桂林三丰贸易公司武汉经营部的300台14英寸黑白电视机,在运输途经河南省商城县时,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钟铺检查站发现该批电视机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实际生产厂的厂名、厂址不符,于是,对该批电视机依法予以查扣。

这是一起运输过程中查处的商标侵权案。

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即在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从地域管辖的角度,商标侵权案只能由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管辖或侵权行为地工商局管辖。

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是指侵权人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局。

显然,在本案中,河南省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

那么,商城县工商局作为本案的查处机关就应属商标侵权行为地工商局。

有人提出,商城县既非侵权人所在地,又非侵权商品生产地,仅是商品运输途经地,确定本案商城县是否为侵权行为地,就必须确认运输侵权商标商品行为是否属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引证权利主体问题此案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以杭州春雷电器厂侵犯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春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查处的。

但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既未载明“春雷”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又未载明注册号,只是笼统地说“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注:原国内分类)。

实际上,上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注册的“春雷”商标核定的商品中只有“收音机、扩音机”等商品,并无电视机商品,而使用在电视机上“春雷”商标系上海无线电三厂注册。

由于电视机与收音机、扩音机属类似商品,似不应核准两个“春雷”商标注册,而这两个商标属工贸双方,分别在内外销商品上注册,属“两本账”商标。

所以,双方各自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关于侵权商标处理问题从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的处理决定看,一是消除了电视机上的侵权商标,二是处以相应罚款,但对标明侵权商标和假冒厂名厂址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保修卡等如何处理,处理决定书中并未载明,也未做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所以,对带有侵权商标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保修卡等商标标识,商城县工商局应一并在处理决定书中做出收缴并销毁处理决定。

否则,所做出的行政处理既不全面,也不准确,不利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面有效保护。

这起案例的判定在实践中对商标行政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非法使用“香槟”商标案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期间,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青岛市销售香槟酒2316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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