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中心购物时,因李某店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在李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由于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要求李某赔偿其笔记本电脑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笔记本电脑损坏可能是由于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实际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确实因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给他带来了不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要求。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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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年逾古稀,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某日,王老太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王老太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肇事者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方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老太的伤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件评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老太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3)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王老太维权案”是我国法律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三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篇将选取近三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公司在交付货物时,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程序法分析: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如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件背景: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享有专利权的“XX”技术。
丁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 程序法分析:丁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丁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侵权的事实,如专利证书、产品实物、侵权证据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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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手机号码x年x月故事背景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
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
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
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
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
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
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
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
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
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
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
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
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
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一.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㈠宣告失踪死亡㈡工伤赔偿金㈢工伤赔偿金的性质㈣遗产分配㈤遗嘱格式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本案中,从法律角度讲,俞坤良下落不明还不到一年,虽然生存的机遇很是渺茫,但是其利害关系人父母也不能到法院申请死亡,在目前的法律中只能定性为失踪。
而吕盼盼确已死亡,并且她的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死于俞坤良之前的,所以当吕盼盼的父母在要求获取57万元中的一部分时,俞坤良的父母明确表示儿子现在只是失踪,不能定性为死亡,而且在当时与俞坤良公司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表示,如果俞坤良生还,应该将赔偿款如数退还,因此对赔偿款不予分配是合理的。
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中俞坤良因为在工作中不辛遇难,遭致下落不明,甚至死亡。
该公司应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
赔偿57万多,双方无任何异议。
㈢.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
在我国也是存在不同的歧义的,有些人认为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应得收入的补给,具有财产性质,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这种认定具有很大的瑕疵。
有人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在我看来案中公司对俞坤良的赔偿是对吕盼盼及父母家属的物质补偿以及精神安慰,但是物质补偿的结果带来的是更大的伤害与悲痛。
㈣.《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俞坤良因下落不明获得57万多赔偿时,由于其没有子女,父母健在,所以该款项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盼盼以及其父母继承。
他们拥有对赔偿款的支配权。
在吕盼盼决定去世之前向公公索取10万元作为自己对父母的补偿充分体现了自己对赔偿款的支配权。
而在吕盼盼死后,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其女儿为其留下的17.3万元。
后又通过法律手段,由被告方给予其17.5万元作为对女儿死亡的赔偿。
㈤.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而在本案中,吕盼盼所立遗嘱在落款处名字不全,只写了盼盼字样,同时并没有标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法院也就不会采纳该遗嘱。
二. 从情感方面分析在故事背景中可以看出,故事中的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是多么的伟大,吕盼盼为了追随自己心爱的人,毅然决然的从十四楼纵身而下,踏上了爱的征程。
有古诗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又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是的这种爱很珍贵,也很梦幻,可是就种爱就这样在吕盼盼和俞坤良的身上上演了。
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看到更多地是夫妻感情不和,频频出现老公有外遇,小三等背叛爱情的行为,吕盼盼的电子日志写到“女儿这辈子最大的幸运就是遇到俞坤良,他给了我从未有过的幸福和安全感!如果可以,我愿意先走的人是我”这是多么幸福的语言啊,字里行间都流露着幸福的感觉。
其实有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又可以得到不同的情感。
在关注到吕盼盼与俞坤良的爱情故事后,吕盼盼为了追随死去的丈夫的脚步而选择自杀,去另一个世界去寻找真爱,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众多亲朋好友,这充分体现了与坤良给她的爱无人可以替代,给她的爱已满满的。
有人这时就说了,这就是比较,人世间谁对你付出的多,谁对你的爱最多,那么你就是他的,生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生生世世在一起,永不分离。
可见,在吕盼盼的身上可以看出,她父母给她的爱远远比不上与坤良给她的爱。
她父母只是农民,也许父母很爱她,但是一般农民对自己的子女的爱都很含蓄,手段也很冷,那种爱看起来不会特别温暖感,但那的确也是一种爱的方式,而吕盼盼却始终没有感觉到,或者说她想要的只是很温馨的爱,而对于父母的爱始终是深深的隐藏在自己的心里最深处,不愿意去触及。
结果就造成了她选择了最爱自己的人,选择了去追随自己的爱,而放弃了父母的爱。
也有人说,吕盼盼能宁可选择自杀而不选择忘记这段曾经的爱与悲伤,其实也很明显。
吕盼盼有一个弟弟,在有些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自己又是老大,所以她父母给她的爱很少,她在自己父母身边始终感觉不到爱的温暖,而当那个她遇到俞坤良后,在与他相处的那段时间里,她获得了人世间或一生中从未有过的爱与温暖,从此她便深深的爱上了他,他便成为她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全部。
而当他走后,她再也感受不到曾经的温暖,总感觉这世界太冰凉,可是她渴望温暖,她对他的牵挂从未停止。
故事的背后,有很多的温暖,也有很多的心酸。
但是在温暖悲伤过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我们又能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得到些什么,不是去为了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无所事事的去为物质而争吵,而是应该去思索些深层次的情感问题。
当今社会,在农村是不是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我们为什么不能跨越那道沟,建立起爱的桥梁,父母能不能多留出一些时间去陪陪自己的子女,能够心贴心的与自己的子女交流。
其实这种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明显,父母为了能拥有一个较好的物质环境,而把大把的时间用在挣钱上,却忽视了与子女情感的交流,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太多的爱,也许存在的只有那么一丝血缘关系和和父母之间的生活教育上的物质关系,也造成了很多的自闭症,抑郁症等情感问题。
当然,在此,我们也看到了很多的感动,看到了爱的伟大,看到了情为何物。
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该在牺牲最小利益的前提下去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温馨。
三.从道德角度分析道德一词很深奥,但却很大众,很普通。
吕盼盼殉情一事以及后来产生的经济纠纷直引我们用道德的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
吕盼盼的死是对还是错,还是中立?吕盼盼死后她的父母说要将自己女儿的骨灰放到新房几天而为何俞坤良的父母不让,他们这样做究竟是对是错,这样做是否符合道义?为什么吕盼盼的父母在得到女儿的17.3万元的遗赠后还要继续所要对俞坤良的赔款的一部分,他们这样做是否太过分?总之,一系列的道德层次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答案或许不一,褒贬也不一。
可是每个人的道德水准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所说到的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以及部分人的评价。
其实,吕盼盼为追随自己丈夫而选择自杀这件事在很多人眼里褒多贬少,尤其是现代的年轻人对爱情一直有一种陌生感,但又渴望爱情,他们眼里的爱情很唯美,很虚幻。
所以每当自己身边发生了像吕盼盼和俞坤良这样的爱情故事,他们就认为这就是爱,是真真的爱,是古人诗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
可是这种爱只是一种意境,年轻人所追寻的梦境。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醉过知酒浓,爱过知情重!”当您不曾体会爱情的刻骨铭心,请不要指责吕盼盼轻贱生命!因为吕盼盼知道,自己的这一生,离开了俞坤良,即便活在这世间上,灵魂亦早已去追随自己深爱的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