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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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 2 月 2 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

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

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当承担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示?

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

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漏而造成的考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

育。

( 1)《教法》定,“教当履行下列:(一)遵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遵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学划,履行教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其追

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学生成急下降,未

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是一种失和法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忠于人民教育事,志

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工作高度,真上,真批改作,真

学生。不得敷衍塞。”而本案中,教了学生考好,竟采用考、学生背

答案的手段,一方面,明他工作和学生不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

也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育人,而是引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

人民教所具的基本素,反了教的道德范,用了自身的教育。

( 3)考是学生的知和能力行的定和价,也是学生提供一个公平

争的机会。此,教育部特意布了《国家教育考理法》,以一步范国家

考行。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的考工作程,以保考的公正性。而

教的做法属

于引学生作弊行,重反了学校关于考工作的有关定,破坏了考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定,“在国家教育考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宣

布考无效,直接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本

案的考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但也可以此参考,予相关任人(教和

泄者)以一定的行政分。

(2)《教法》定,“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构或者教育行政部予行政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劣的。”本案中,教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又引学生作弊,影响劣。学校可酌情其予适当的行政分(包括:警告、、大、降、降、撤、

开除)。

(3)由于学校教平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管力度不,其教学量

不高也未能采取相措施行及理,最致事件的生,并造成极劣的影响,此,学校的有关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任。

4.由本案引的一些思考:

(1)教具有良好的道德,并真履行自身的,确保教学量;

(2)学校、教、及相关教育部均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工作

定,杜此象的生;

(3)学校加教的教学管理和德教育,格考制度,及、正和理教的不良或行,确保学生的受教育不受侵犯;

(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

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

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

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 5 月 15 日午后 3 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

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 35 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 50 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 20 次,于是刘某又做了 50 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 90 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

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

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

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

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

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

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

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

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

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

由其监护人承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

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

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

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 时停电一周,并已通

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 8 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

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

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8 人重伤。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

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

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

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

的事故,明学校既缺乏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的急机制,以

突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法》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当建立安全制度,加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施、

所中行教育教学活。”“教育行政等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当根据

需要,制定各种灾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害等突事件的案,配

相施并行必要的演,增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意和能力。”本案中,学校

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施也存在不安全患等,均

反了《未成年人保法》的有关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法》定,“学生在教学楼行教

学活和晚自,学校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和楼道上下

序,同安排人巡,防止生踏害事故。”“晚自学生

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当有人和教班、巡。” 然,校

未能按照此法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本案中,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任。

(1)《学生事故害理法》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害事故,学校当依法承担相的任: (一)学校的校舍、地、其他公共施,以及学校

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施、不符合国家定的准,或者

有明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消防、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患,而未及采取措施的;??(四)学校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或者校外活,未学生行相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的范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

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

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

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

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

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

③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 3 人死亡、

8 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 ,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

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

处分。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

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

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

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四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

【案情】寒假期间,某乡镇中学初三( 1)班的数名学生根据老师的安排到学校进行腰鼓排练。

上午排练刚一结束,学生李道与王磊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争斗。

同学们看到恼怒已极的王磊用铁簸箕扔打李道,便急忙将王磊拉出教室,不曾想王磊的好友张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顺手拎起落在

脚边的铁簸箕砸在李道头上,致使其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撕裂,经鉴定为10 级伤残。

李道的父母向学校索赔不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出:虽然腰鼓排练为学校安排,但系假期,殴斗又发生在排练结束之后,与学校的管理活动无关,而且教师事先已将注意事项交待给学生,为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李道、张海、王磊(及

其他们监护人)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欧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 1)《教育法》规定,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管理制度”,而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

殴的。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和张海在学校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显

然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

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而上述 3 位学生在学校排练

结束后发生殴斗,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侵犯了对方的生命

健康权。

3.本案中,学生李道、王磊、张海,以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

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

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

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案中,学生李道、

王磊和张海在排练结束后发生殴斗,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为此,他们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

据其违法和侵权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张海殴打李道致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

监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费。

(3)因本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且腰鼓排练为学校所安排,按

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也存

在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教育、监管不力的过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

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学生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相互礼让,团结互助,不打架斗殴。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3)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严格按照《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当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救

济。

案例五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

【案情】 2004 年,某中学青年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

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中学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

请调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明担任的课程还

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

定暂不考虑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

致使其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

上课并不犯法”。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师薛明、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教师违约而导致的学生停课事件,侵犯了学

生的受教育权。

(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而《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权)等相关权

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

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

各项义务。

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作为一名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而其在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尚未到

期,请调报告未获批准、所任课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就拒不为学生上

课,致使他所担任的语文课被迫停课,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其

不仅违反了《教师法》,也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本案中,薛明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将教师的教育权等同于

一般的公民权。

我们知道,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如:选择职业、调换工作、依法签订或解除聘约等。但与此同时,其作为国家的一名教师所享有的教育权则是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特有的职务权利。而教师的公民权和职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公民权的行使代表的只能是个人利益,而教师职权的行使其所代表的则是国家利益,是其作为一名国家教师的职责。公民权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为放弃公民权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职权却必须履行而不能放弃,如若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则必然要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放弃职权就等于失职,当事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薛明认为自己有权放弃自身的教育权,但实际上其所放弃的是他作为一名国家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其致使学生的语文课没人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3)根据《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

制,学校和教师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学校与薛明已签订了聘任合同,当合同尚未解除时,薛明单方提出解除聘约而不去上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4)根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责成薛明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聘约,必要时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在聘期间,应严格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教师的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教师既享有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也享有国家赋予教师特

有的职务权利,其应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随意放弃教师的职权。

(3)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

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心理和法制教育,客观、耐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教师,使其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并应认真对待教师的合理要求,依法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六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案情】 2004 年 12 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

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张鹏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

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师骂了回来。

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回到了家。

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找张老师,张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

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

到学校去老。

在老宿舍里,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的作,便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在凛冽的寒中站着。

当母和老交一会儿出来后,却不了,母以

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母孩子坐在碳房

旁,身上一股的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仁生院

行救。

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反了什么法律?当承担什么法律任?3.本案我有哪些启

示?

答: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及其家、教

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由教体学生引的学生害事件,侵犯了学

生的人身和受教育。

我国《法》和《教育法》中均定:“中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利和” 。《教育法》定,“教在教育教学中

当平等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学生的充

分展。” “教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学生,不得学生

施体、相体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的行,不得侵犯学生合法益。”《教法》定,“教当履行下列:(一)遵守

法、法律和道德,人表;??(四)关心、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法》定,“学校当尊重

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利,关心、学生,品行有缺点、学有

困的学生,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本案中,教

思文反了《法》、《教育法》、《教育法》、《教法》、

《未成年人保法》的有关定,不行体,不其

上学,使其在望中喝下了,重侵犯了的人身和受教

育。

3.(1)《教法》中定,“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予行政分或者解聘:?? (二)体学生,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劣的。”《未成年人保法》中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工未成年人施体、相体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的,由其所在位或者上机关令改正;情重的,依法予分。”由此可知,学校根据情况,教思文行批教育,并予相的行政分。

( 2)《学生害事故理法》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害事故,学校当依法承担相的任:?? ( 九) 学校教或者其他工作人体或者相体学生,或者在履行程中反工作要求、操作程、道德或者其他有关定的;” “因学校教或者其他工作人在履行中的故意或者重大失造成的学

生害事故,学校予以后,可以向有关任人追。”本案中,学生不堪忍受教的殴打、歧、体,直至喝下,此,

学校依法承担相的民事任,并可向教思文追。

4.由本案引的思考:

(1)教按照《教法》的有关定,真履行自身的,正确行使教育,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合法益,不能随意剥学生的受教育,更不能体、殴打、学生。

(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

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

案例七学校为啥拒收学生

【案情】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出车祸而休学的女儿王聪,今

年 9 月份去原学校报到时,学校却把她拒之门外,直到现在,王聪还

在家里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

李女士告诉记者,王聪今年 16 岁,在呼市某初中二年级上学。

3 月 28 日早上,王聪在上学途中走到车站十字路口时,被 2 路公交车撞伤,当时昏迷不醒,七窍出血。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被

抢救过来后,王聪的面部神经全部瘫痪,被转入中蒙医院接受治疗。

在医院住了 140 多天后, 9 月 6 日,王聪基本痊愈出院了,只是眼睛

还没好利索。

出院后,王聪就嚷嚷着要去学校,李女士领着女儿去找班主任要求继续上课,但让她没想到的是,班主任却以王聪当时没办休学证,

误课太多为由,让王聪转学。

之后,李女士多次去找校长,要求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校方一直

没有答复。

李女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当时孩子出事后,她都吓蒙了,根本顾

不上去学校办休学手续,只是向班主任请了假,况且学校也知道孩子出了事,孩子的许多同学都来看过王聪。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王聪及其家长李

女士。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

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其已能

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

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应增加法制意识,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2)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

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

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小学教育教学典型案例#优选.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 上传: 2011 更新时间:2011-10-20 阅读: 1596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小学生养成教育案例分析

小学生养成教育案例 教师:吴克兰是我们班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我还清楚地记得刚开学的时候,她用那甜美的声音向我问好,非常有礼貌,所以一开始的时候我让她担任领操。可是开学几个星期下来,我发现她上课不够专心,学习习惯非常差,动作也很慢,整天把自己搞得脏兮兮的,对她进行批评也没什么大的作用。所以我让一个各方面表现都比较优秀的学生担任领操,换下了她。但是我觉得这个小姑娘是很有灵气的,我决定帮帮她。 有一次,我发现她喜欢在桌子上乱涂乱画,我就很严厉地批评了她,可是过几天又发现她这样做了,我想我前几天刚刚批评她,怎么又这样了?我找来了她的家长,她的家长反映,在家里她也是这样的,写字桌上第一天刚擦干净,第二天又被她画满了,她家长一直提醒她,可她还是改不了。我想,这是她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不好,要慢慢帮助她改掉。不要小看这只是行为习惯不好,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习习惯。因为我发现过几次,上课的时候她有时候也会不知不觉地低下头去在桌上画画。所以我就找一些习惯比较好的学生和她做同桌,以此来潜移默化她,我想通过学生影响和我的帮助,一定能把她的习惯培养好。在给她换同桌的时候,我找她好好的谈了一次心。告诉她,别的女孩子是多么的爱干净,学习成绩也是学么的优秀,要她向别人学习。她是一个很聪明的女孩子,经过我和她谈心之后,她就觉得自己把别人作为自己的榜样,尽量让自己和别人做的一样好。在一段时间之后,她有了很多的进步,因此我鼓励她,让她做了小队长,她也非常开心。可是,毕竟要改掉一个不好的习惯是很难的,所以有好几次我都“威胁”她,如果再不好的话,就把小队长标志收回来。这样的“威胁”对她很

有用,她为了“保住”她的“官衔”,在一点点地进步。这个学期的班干部换选中,她被学生们推荐为中队委员,我们大家都看到了她的进步。 这个事例让我觉得小学生习惯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良好习惯的养成是大量良好行为不断积淀的过程,习惯形成的前提是某些具体行为的练习和熟练。没有大量规范化日常行为要求和训练,习惯的形成是困难的。良好习惯的培养要从细节着手。习惯培养中严格的行为要求必然也要求对细节的重视,是那些容易出现行为问题的方面。 尊重每一位学生,“以人为本”,是对每一位教师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教育的过程便不仅仅是一种技巧的施展,而是充满了人情味的心灵交融。这样老师才会产生热爱之情。对于李娜这样聪明伶俐,但是习惯比较差的学生,我发觉对她进行全班的批评好像没什么大的作用,相反和她敞开心扉,以关爱之心来触动她的心弦,倒是非常有用的。 现在的小学生,别看他们年龄小,可是他们都非常要面子,你要是太严厉的批评他,效果反而不大。因此,我觉得作为一名老师,我要做他们的“知心”。就如我对待李娜那样,当她做错事时,很真诚的和她谈心,让她感受到老师对他的信任,感受到老师是自己的良师益友。让她感受到老师给自己带来的快乐,让她在快乐中学习、生活,在学习、生活中感受到无穷的快乐!既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促进了师生的情感交流,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个学生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必须弄清楚学生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因材施教,正确引导。良好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在养成良好习惯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反复现象,这样,教师平时的督促就是显得更为重要,要通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使学生在不断的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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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 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 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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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学生被车撞死案 为增加学校收入,1993年12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学校半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的合同,并在合同上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1994年2月25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云将女儿胡丽丽及其堂姐胡晶送到韶山路小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去了。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郑长发乘人不备偷偷溜走。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学的校长擅自出租学校场地,妨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学生被汽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当负责任。该校长在主观上虽然存在过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对学校校长来说,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长应当承担的是工作上有过错的责任,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同时,学校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汽车司机及其单位与该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汽车司机在校园倒车时,本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其本人也应该注意观察,而司机轻信车后无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学生王某的后果。司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应由司法机关对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由肇事者单位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 由于学校与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应判令学校与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小学生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生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韩同学,男,10岁,小学四年级学生,单亲家庭.她和母亲一起生活.每学期开学一个星期还能正常完成各科作业,但是一周后作业经常少做,甚至不做,母亲、老师批评后,就把自己反锁在家里,不上学,不说话,砸东西,逃避别人。比较好动,主要表现在: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坐不了多长时间就晃动椅子,经常惹周围的同学;注意力不集中,东张西望。 评析:儿童多动症(简称多动症),又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儿童行为异常问题。这类孩子的智力正常或接近正常,但学习、行为及情绪方面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与年龄和发育水平不相称的注意力不易集中、注意广度缩小、注意时间短暂,不分场合的活动过多、情绪易冲动等,并常伴有认知障碍和学习困难。该症于学前起病,呈慢性过程。该症不仅影响儿童的学校、家庭和校外生活,而且容易导致儿童持久的学习困难、行为问题和自尊心低,此类孩子在家庭及学校均难与人相处。纵上所述,韩同学具有较多的多动症表现,但是,具有较多的多动症表现并不一定说是多动症。 方法:1、对于多动的孩子,老师最需要的是爱心、关心和耐心,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入手,耐心纠正孩子的好动行为。多一些理解沟通的谈话.抽一点儿时间,以平等的姿态,多跟学生谈谈心,能知道学生的心里工正在想些什么,能知道他们最担心的是什么.不要盛气凌人地

训斥学生,多表示一些理解,适当地给一些点拨。 2、纠正中要坚持下面鼓励,积极强化,当孩子有一些自制行为的时候,当孩子能持续一定时间稳定注意的时候……老师要及时肯定,并循序渐进对孩子提出要求。 3、多一些一视同仁的关心;多一些宽厚真诚的爱心;学生需要爱,教育呼唤爱.爱像一团火,能点燃学生心头的希望之苗;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学生心头的智慧之门。 案例二 王同学,五年级学生。智力正常,性格内向, 学习行为习惯上存在一些问题: 上课容易分心,偶尔做点小动作。作业有拖拉或者不交的现象。学习动力不足,信心不够,认为读书是件苦差事,压力大,任务重。从考试的成绩来看,她的学习明显倒退。在父亲训斥下,她离家出走。其家长焦急万分,广泛发动亲友四处寻找。在家人和老师的努力下,她重返校园。但是从此后情绪低落,学习热情越来越低,对学校生活非常厌倦。 评析:王同学对学习的厌恶情绪称为厌学,造成厌学的原因有:学校教育因素,如:学风、学业负担,和谐的师生关系;家庭教育的因素,如破损家庭,严厉的教育方法,家长的期望值;交往伙伴的因素和孩子自身因素,在周围环境的压力下,她曾经也产生过要努力的念头,但又不知从何下手。不善与同学交流的闭锁心理让她耻于向同学求助;认为老师偏爱好学生的心理让他不敢向老师求教。面对家长过高的期望,她感到无能为力。她对学习丧失了信心,在读书找不到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最新教育文档.doc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近期学校安排了不少的摩,笔者也参加了很多次的听活。在一些成功的 堂教学中,笔者益匪浅,特了一些比典型的案例,与大家共享。 一、耐住寂寞,静听花开的声音 (案例:二年乘法意) :(件演示)小明的是内蒙古草原上一名秀的牧民,加上今年 雨水丰富,牧草茂盛,牧迎来了大丰收:每只羊下 2 个羊羔, 100 只羊共能下多少只羊羔呢?用加法算式怎么算? 老的音落,学生就开始笔疾,埋加起来。没多久,有几位同学似乎得 有点,停下了手中的笔,开始小声地和同桌商量起来,其他同学在真算着。 老什么也没有,只是笑着在教室里来去,不地看看学生的算情况, 种状况一直持了几分。 的学生越来越多了,他停止了算,有的几人在,有的起了小手。 :(机成熟,明知故)怎么啦?有什么?生1:老, 100 个2 相加太麻了!要算到猴年月哦?生 2: 100 个 2 加起来,上写不下了! 生 3:老有没有一点的法呢? ?? 学生提出自己的疑,老才水推舟,自然而然地引入乘法教 学。 反思: 是一个的教学片断,但又是一个有启意的片断。

教师没有上来就简单地进行乘法教学,而是通过这样一个例子,给学生留足思考的时间,让学生在实践的基础上深刻体验到为什么要学习乘法,学习乘法有哪些现实的意义,让学生学会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 我们很多教师在教学“乘法意义”的过程中,创设的情境也很多,但在教学时,绝大部分老师没有像这位老师那样耐得住寂寞,能够耐心等待学生自己发现问题,往往是一两个同学能够配合后就马上揭开课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绝大部分的同学只能停下思考,跟随老师和个别同学的思路开始学习,听老师的灌输和倾听那一两个同学发表意见。这样的探究活动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只是个别同学的探究,忽视了大部分的需求,他们的思维活动还没有打开就被硬生生地打断了。 这样势必造成课堂是少数优秀学生和教师互动表演的舞台,而大部分的学生则被忽略了。 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思是学生如果不是经过思考并有所体会,想说却说不出来时,就不去开导他;如果不是经过冥思苦想而又想不通时,就不去启发他。孔子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要对学生施行启发式教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避免的一个误区就是不要把对少数人的启发当成是对所有学生的启发。学生在人格、个性、学习层次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即使是对同一问题的思考所需的时间,也不可能同步。 因此,教师对课堂上的生成一定要给学生留足思考的时间,要允许一部分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独立思考逐步达到教师预设的教学目标。这样做才有助于学生展示自己丰富独特的内心世界,才有助于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融入真实生活,使课堂因开放而更具活力 (案例:一年级“数数”) 师:我们今天的课,有点特别,要挪到操场上去学。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杜华平发布时间:2014-11-28 伴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全面开展,我们传统的教学方法和观念都得到了很大的转变。那么,我们对于学生的评价,肯定也应该与时俱进有所改变。以现在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评价方式在新时代的教育理论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苍白和无力。传统的评价方式在新的教育形势和环境下,已经无法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学生的学业了。 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教育评价是以人为出发点综合素质评价,促进个体和谐发展的发展性评价,其重要特点是关注过程性评价。我校在开展新课程实验过程中,积极推行评价方式改革,旨在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和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主要目的,使对学生的评价与考试工作和新课程改革相对接。根据我们这一年的亲身体会,现将我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一些做法简要总结如下: 一、评价内容多样 传统的评价方法对学生学业的评价只看重分数,这对学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学生不是生产线上的一个个标准模件,我们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看看谁合格谁不合格。学生是有生命、有思想、不断发展的个体。我们常说“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所以,我校从评价的内容上,要求老师们不要只注重一个用分数来衡量的结果,而更要重视学生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质量、行为习惯等。换言之,对于学生的评价,我们更看重对学习过程的评价,而非对学习的最终结果的评价。当一个学生在学习目标、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质量、行为习惯等这些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时,他的学习结果自然也就“水到渠成”的进步了。 如在课堂观察时,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知识、技能掌握和情况,而且应关注学生的其它方面。如,学生怎样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怎样进行推理,怎样解决问题,如何与他人合作学习,如何与他人交流自己的成果,学生学习积极性、发言的次数、声音的洪亮程度、作业书写情况等都可以加以评价,使学生由某一点的肯定评价循序渐进走向全面肯定的评价,使学生在不断肯定中学习能力得到全方位发展。教师通过对课堂观察到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把握学生的学习状态,记录学生的学习能力并加以判断,给学生以正确的评价。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得手段,一方面,说明她对工作与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她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就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得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得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得教育权。(3)考试就是学生得知识与能力进行得测定与评价,也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得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得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得公正性。而该教师得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得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得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得,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得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与泄题者)以一定得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得;……(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得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得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得影响,为此,学校得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得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得一些思考:

小学生教育典型案例

小学生教育典型案例 .姓名:张某 性别:男 年龄:八岁 二年级学生 二、问题及行为表现 1、学习缺乏主动性。能完成作业,但不刻苦,缺乏毅力,没有钻研精神。 2、性格倔强、固执。与人相处办事,不计后果,缺乏自制力,责任感淡薄 3、处事情绪化,易冲动。遇事不冷静,有逆反心理,虚荣心较强。 4、生活自理、自主能力较差。有依赖和惰性心理,聪明但不爱多动脑。 5、主要原因是由于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 三、有关资料的调查 张某同学今年八岁了,由于频繁转学而成为问题学生。在家里是独生子,父母常年外出打工。从小在爷爷奶奶呵护下长大,由于是男孩,更是得到奶奶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溺爱,谁也不能碰他一下,谁也不能骂一句,,再加上家庭优越的物质条件,使他养成了固执、偏激、倔强的性格,办事不爱动脑,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出了问题又缺乏责任感,表现出逆反心理。学习缺乏自觉性,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了事,多一点也不想做,没有毅力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根基打得不牢,使学习成绩处于下游。做了错事,不接受批评,不让人家说,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和反抗心理。 四、个案分析 针对张某同学的个性心理特点,经调查了解,我认为他的个性问题来源于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两个方面: 1、鉴于他从小娇生惯养,被捧为掌上明珠,凡事随心所欲,被家庭主要成员所溺爱,过于放纵,使他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缺乏自理自立能力,养成了依赖别人和惰性心理。 2、在班级里,一则年龄大,二则学习成绩不好,又缺乏认真、刻苦的学习精神,对较难的问题不愿意动脑筋,又不肯问别人,不懂装懂,长期发展下去,知识掌握不牢。就产生了自卑心理。认为反正也就这样了,甘拜下风,自暴自弃,致使成绩下降,凡事总觉得自己对,

一年级小学生教育案例分析

一年级小学生教育案例分析 案例 记得刚开学时的一名叫姜佳怡的女孩子,小小的个子。刚来时,躲在妈妈的身后,不肯放手,她那大大的眼睛警惕地看着周围的一切,流露出那份惊恐和不安。她不爱说话,课堂上也不发言,在学生齐读齐唱时,她只是默默地坐着,课间操也不做,只是静静地站着,脸上丝毫没有笑容。 原因分析 经过和她母亲的交谈了解到,这孩子从小胆子就小,在幼儿园时做操都不跟,在家依赖性强,有一次在数学课上,数学老师说她是班上最嫩的一个,接下来她就不愿去上课,有时连饭也不吃,实在没办法。通过家访,我明白了笑妍她由于从小性格内向、敏感、自尊心强,如果家长和老师不闻不问,或批评责骂她,不仅不会消除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反而会增强这种心理。长此下去,心理的闭锁就逾强,最终将导致对任何人都以冷漠的眼光看待,更加孤立自己。孩子一旦对自己的某方面的能力丧失自信,还可能会跟着连带对自己的其他方面的能力也丧失自信,最后造成多方面甚至全面地落伍。 个案处理 尊重她,帮助她消除自卑心理,树立自信。 有人说孩子就是一本书,要想教育好孩子首先就要读懂这本书。作为老师应该认识到从幼儿园到小学,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学习上不适应,

生活上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我把这个时期称之谓“断乳期”,作为班主任老师如何做好这个过渡我认为非常重要。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有些甚至到了过于敏感的程度。在学校,他们会用警惕的目光注视着老师和同学对自已的态度,只要稍稍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他们就会变得自我封闭。笑妍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其症结就在于自卑、自尊心强。要纠正她的这种不良行为,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保护好她的自尊心,帮助她消除自卑心理,树立起自信。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1、在思想上开导她,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 告诉她,老师和同学都很爱他。老师就是她的好朋友,遇到不开心的事就和老师说,老师会帮你的。她拼音学得不够好,就鼓励她说她很聪明,只要稍加努力,上课大声读就可以取得好成绩。同学、老师都会帮助她,和她一起努力的。每次做课间操,我都会到她旁边,告诉她,其他同学也和她一样不会做,都是跟着领操的大姐姐乱做,没关系的,只要动起来就好。 2、注意多表扬,不“语罚”。 赞扬可以对儿童产生奇迹,过多批评则塑造自卑、怯懦的“绵羊”;惩罚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和报复心理。有自卑心理的孩子更需要老师的关爱,希望老师的赞扬,十分厌恶那些疏远、冷落责备她的人,因为这些人不仅伤害了她的自尊心,用引导代替讥讽,用表扬代替批评可以使她看到希望,增强自信。在教育过程中我注意对她的进步即便是点滴进步也予以及时、热情的表扬。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她体验到

教育法学案例

案例: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说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可是九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法学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丁老师,王同学,以及双方所在学校。 本案中,教师丁老师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丁老师用胶带封住了王同学的嘴巴,使王同学不能张嘴唱歌,不能正常上音乐课,因此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则对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丁老师的做法阻碍了王同学正常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丁老师对王同学说话的处理方法侵犯了王同学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责任。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有关部分也对学生人身权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人格尊严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每一个人在人格和尊严方面都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反观丁老师的行为,她对学生王同学的处理,并在其大哭后置之不理,对同学的嘲笑也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小学班主任教育优秀案例10篇汇总

【篇一】 “爱是教育的前提,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作为教师,只有热爱学生,特别是尊重、爱护、信任学生,使学生真正感到来自教师的温暖和呵护,教育才富有实效。那些在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偏差的学生,我们称之为“问题学生”。他们往往被忽视、被冷落,殊不知,学生看起来最不值得爱的时候,恰恰是学生最需要爱的时候; 殊不知,错过学生的一个教育机会,没准就错过学生的一辈子。 在我接的三(3)班里,有一个好动的学生,他叫xx,他人长得瘦小,好动爱讲话,还特别爱随地扔垃圾。他人很聪明,但是上课的时候总管不住自己的手。不是弄同桌,就是自己玩,有时一个笔头就能玩大半节课。跟他坐在一起的同学换了又换,有的受到他的感染,也都开始不同程度地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任课老师的课堂教学和情绪。对于xx,任课老师的反应最为强烈,他的行为不仅影响违反了课堂纪律,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学进度和任课老师的教学积极性。他对任课老师的批评教育非但不能谦虚接受,而且还处处找借口,刁难老师。任课老师经常向我反映他的不是,也许因为我是班主任的缘故,在我的课堂上他还算能够“识相”。 我利用课余找他谈话,而他总是这里答应改,转头又管不住双手。有时趁课任老师上课,我到班里听课,他也能认真地听讲,不过最多十几分钟又开始动了。

我也找家长多次沟通,共同教育,也无济于事。 有一天早上,他爸爸突然来学校偷偷地告诉我,孩子得的是小儿多动症。医生说吃药无利于孩子的身体,希望老师能体谅。我只能想方法去慢慢地改变他了。有一天早上正上着课,我发现xx在一张废纸上画画,尽管他这样做固然不对,但画却画得相当不错。抓住这个机会,我就让他展示自己的画,同学们都认为画的不错。跟着我向他提出如果在学习上也能这样出色就更好了。那段时间,他每天都认真地做作业(不过字体就不敢恭维了),我还是及时表扬他。还有一次,班里大扫除,他非常积极,抢着拿扫把打扫清洁,并用抹布把自己座位的周围打扫得很干净。我立刻就在班里表扬他,要同学们向他学习,看他多会劳动啊!打那以后,xx他扔垃圾少了,有时还看见他自觉地捡地上的垃圾。课间也没有和同学追打了,并能与同学和睦相处。后来,我又让他做了纪律小卫士,他非常开心,看到老师如此器重自己,xx的学习劲头更大了,成绩进步神速。 分析爱心与赏识是实现成功转化的两大支柱。 1、奉献爱心,增其自信。我国近代教育家夏丐尊也说过“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称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作为一名班主任,要搞好教育工作,首先要有一颗赤诚的爱心,用爱的甘露滋润孩子们的心田,用爱心点燃一颗颗纯洁的灵魂。对于那些学困生,特别是留守的学困生,教师应给她们更多的爱,经常鼓励、帮助、督促她们,让她们逐渐增强自信心。

小学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改革势头日甚一日,这不仅得到教育界的赞同,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它表明了我国教育界以培养和发展人的素质为中心的学校教育整体改革,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具体我们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莫某某是一位我们班的学生,她是个很腼腆的小女生,性格内向,平时不愿意跟同学们打交道,也不爱说话。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小得几乎像蚊子声。面对激烈的竞争,同学们的嘲笑她觉得自己这儿也不行,那儿也不如别人,缺乏竞争勇气和承受能力,导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里是一个学习困难的学生,一提考试就没精神。如何帮助她增强自信心,走出这个阴影呢? 二、案例分析: 首先是个人原因,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她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学习习惯不是很好,上课听讲不太认真,容易走神,老师课后布置的预习和复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课外作业也不能及时、认真地完成。长此以往,学习成绩便越来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试都很紧张,很担忧,考试对她来说,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经历的挫折多了,失败也就多了,便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过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能力,一直怀疑自己的优点。

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难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陷入失败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是家庭原因,莫某某的父母在她小的时候已经离异,父亲常年外出务工,很少回家,长期与奶奶两人相依为命。在学习上不能对其进行指导,在生活上没人关心,便使她形成了严重的自卑心理,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独、离群等情感障碍也会随之而来。 再次是教师原因,在学校里,如果教师对一些同学尤其是内向学生不够了解,关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对这些同学的评价偏低。一旦如此,几个月或者几个学期以后,这些同学便逐渐产生失落感,在老师那儿他们得不到适时的表扬和赞美,又会受到同学们的奚落和家长的不满。长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与水平,也越来越不自信,此时自卑感就慢慢占了上风。 三、辅导策略: 自信的缺失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都有损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学生增强自信,正确地评价自己呢? 1、激励教育,唤起信心。 教育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个学生都是有进步要求的,都希望别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好学生。我也认为只要孩子智力正常,没有学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为了去除莫某的畏惧心理,我在课余时间经常有意无意的找她闲谈,让她帮我抱作业本、发作业本,上课时从不公开点名批评她,发现她有所进步及时表扬,在上课时经常用眼神来鼓励她,还经常对同学说:“看,莫琳今天坐得真端正,听课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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