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房屋相邻。
由于两家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较窄,仅为一条不足1米的通道。
多年来,甲乙两家均能和平相处,共同使用该通道。
然而,随着乙家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甲家出入变得十分不便。
甲乙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家因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新建楼房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其出入,要求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
乙则认为,新建楼房合法合规,且已与邻居丙、丁两家协商,不影响其他邻居。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系两家共同使用,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影响了甲家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以保障甲家出入。
四、案例分析(一)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为两家共同使用。
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实影响了甲家出入。
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相邻关系原则,旨在平衡甲乙两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物权法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乙新建楼房虽合法合规,但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损害了甲家利益。
2. 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了甲家利益。
3.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并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负责修复。
然而,在2018年9月,张某再次发现房屋裂缝扩大,且李某未进行修复。
张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李某则认为,房屋裂缝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已告知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
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
3. 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一、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质量作出特殊约定,因此,房屋存在裂缝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已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
三、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裂缝无法正常居住,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土地位于乙的住宅后面,土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乙住宅位于甲土地的上方,住宅楼高5层。
2019年,甲在该土地上搭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乙认为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与甲协商拆除小楼,但甲拒绝拆除。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搭建的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甲搭建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1. 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位于乙住宅上方,其高度超过乙住宅,对乙的采光产生了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考虑到乙的采光权,合理规划自己的建筑。
2. 通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对乙的通风产生了影响。
乙住宅的通风主要依靠住宅楼与甲土地之间的空间,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乙住宅的通风。
综上所述,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二)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甲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以消除对乙采光权和通风权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学爱好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但甲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方责任?2.甲方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作为出卖人,其仍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作为出卖人,其仍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的义务。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某住宅小区,并于2013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张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达到了10%。
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10%的差异,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法律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小区业主李某案情:某小区业主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2.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装修。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1.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改正。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停止装修行为。
2.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未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某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1.立即停止装修行为;2.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停止装修行为并恢复原状,体现了法律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法律案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商贸公司。
2019年3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服装,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服装,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甲公司并非具有服装生产资质的企业,故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约定的服装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辩称的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首先,甲公司虽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合同内容虽低于国家标准,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鉴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辩称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案件实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通过对民事法律案件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乙是否应当返还甲的定金?3.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四、案件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 乙是否应当返还甲的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定金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已经生效。
关于定金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乙应当返还甲的定金。
3.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违约导致甲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给甲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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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
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
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
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
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
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
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
”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
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
”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
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
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
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问:
1.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4分)为什么?(4分)
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一年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起算?(4分)为什
么?(4分)赵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2010年11月2日起算,因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
计算时效起点时,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第二日开始计算。
3.赵某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胡某并获支持?(4分)
1、1年。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
此处赵某被李某重伤成植物人,显然是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赵某起诉胡某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11年4月1日。
因为诉讼时效一般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起计算,而赵某被打的当天自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这是显然知道的。
3、赵某最迟应该在2012年10月30日起诉并获得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由于赵某成了植物人,这使得他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诉讼时效中止至2012年4月1日,从这天起继续计算六个月。
六个月中虽然期间历经法定假日,但并不是最后一天,所以不需要顺延日期,因此,继续算到2012年10月30日即可。
案例分析三(共25分)
2010年十月,某网站发表了一篇名为《富二代相亲遇上史上最刻薄的拜金女》的文章,将马某称为“史上最刻薄拜金女”,马某认为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马某称,这篇文章在社
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已侵犯了她的名誉
权;另外,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多张照片,侵犯其肖像权。
马某起诉索赔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马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10分)
2. 马某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为什么?(5分)网站未经允许,擅自在涉诉文章使用马诺肖像的多张照片,并配有文字超链接,此种行为不能排除营利性目的,侵害了马诺的肖像权。
关于名誉权,涉诉文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但这是马诺以自身言行导致社会舆论对其的一种客观的评价,非捏造之事实;虽可能对个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之降低。
因此,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法院判决“好车网”删除涉案文章图片,并赔偿马诺共计4千余元章虽使用了“刻薄、拜金女”等词汇形容马诺,但这是马诺以其自身言行所导致的社会舆论对其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言行的客观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不存在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四(共25分)
某重点大学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上海富商吴某。
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关系逐渐升温。
看似浪漫的误会,引发了一场孽缘。
两人终于发展成为婚外恋情并同居。
小云成了吴某的“二奶”。
在交往中,吴某陆续给了小云21万元钱。
但这段孽缘终被吴某的妻子钱某发现。
因此钱某把小云诉至法院,要求小云返还21万元。
问: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钱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黄女士与林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未经共有权人黄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陈小姐,再加上陈小姐在受让财产时并非出于善意。
因此,林先生与陈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小姐应返还给黄女士22万元。
像这种情况丈夫给情人钱,妻子是可以追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