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并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负责修复。
然而,在2018年9月,张某再次发现房屋裂缝扩大,且李某未进行修复。
张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李某则认为,房屋裂缝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已告知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
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
3. 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一、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质量作出特殊约定,因此,房屋存在裂缝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已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
三、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裂缝无法正常居住,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同年,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业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3. 2011年,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4. 2012年,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5. 2013年,业委会成立,业主当选为业委会委员。
6. 2014年,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业委会反映。
7. 2015年,业委会与开发商就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8. 2016年,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要求业委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业主支付首付款后,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业委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某住宅小区,并于2013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张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达到了10%。
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10%的差异,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一个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方应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1. 租赁期间,乙方按时支付了租金,未发生违约行为。
2. 2020年4月30日,租赁期满,乙方提出续租,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3. 2021年3月,李某在房屋内发现房屋墙壁出现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经与张某协商,张某表示愿意负责维修,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关证据。
4. 李某向张某提供了房屋墙壁裂缝的照片和相关维修费用清单,要求张某支付维修费用。
张某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裂缝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 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房屋维修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房屋墙壁裂缝照片和相关维修费用清单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保证租赁物的质量。
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3.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出租人,在李某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但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4.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如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房屋墙壁裂缝,构成违约。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第三人:丁公司甲公司原为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丙公司。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受让甲公司30%和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再次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
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也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甲公司辩称,其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经营不善。
然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4.乙公司、丙公司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乙公司、丙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土地位于乙的房屋后,两人土地相邻。
由于甲土地地势较低,乙土地地势较高,每逢下雨,甲土地上的水便会流向乙的土地,给乙的土地造成损害。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无奈之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人土地相邻,甲土地位于乙土地的后方。
2. 由于甲土地地势较低,乙土地地势较高,每逢下雨,甲土地上的水便会流向乙的土地。
3.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4. 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四、案例分析1. 甲、乙两人土地相邻,甲土地上的水流向乙的土地,给乙的土地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甲、乙两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甲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向乙的土地。
2. 甲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流向乙的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甲的行为构成对乙相邻权的侵害。
3. 乙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4.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的土地造成了损害,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因过错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甲停止侵害乙的相邻权,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向乙的土地。
2. 甲赔偿乙因水害造成的损失。
民事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张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无法入住。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但张某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2.李某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三、案件分析1.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2.关于李某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购房款损失: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张某购房款100万元,因张某违约,李某无法入住房屋,导致购房款损失。
(2)房屋增值损失:张某违约导致李某无法入住房屋,房屋在诉讼期间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动,李某因此遭受房屋增值损失。
(3)其他损失:李某可能因无法入住房屋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租房费用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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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
1、涉案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可否为继承
标的? 2、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 何确定? 3、对于法院裁判的依据与说理,你的看法? 4、对于此类纠纷,应如何确立处理规则? 5、对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应如何?
案例2: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 收益问题。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 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 面市值为36.5万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 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 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 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 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 多万股。
后刘某找到李某之妻陈某协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手续。陈某 表示,其从未同意李某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也从来没有签署 过同意出售的证明,李某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时未经过其同 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刘某与李某、陈某多次协商办理案涉1802房屋权 属变更登记手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2011年6月,刘某起诉至法院称,其购买案涉1802房屋系善 意,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时,陈某向中介公司出具了同 意出售共有房屋的证明,且其购买该房屋系基于市场价格, 并且还高于周边的价格;另外,如果其不能购买该房屋,则 由于限购政策导致其无法再购买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强制 李某、陈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陈某协助办理 案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其三,冯某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 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 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 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 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 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 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 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 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 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 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 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 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 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 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 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 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 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李某辩称,其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时确实未经过其妻子陈某 的同意,而其所出具的陈某同意出售的证明系房屋中介机构 的某员工代替所签。在陈某不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 情况下,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其与李某系夫妻,案涉1802房屋系双方共同财 产,按照法律规定,出售该共有房屋,应征得夫妻双方的明 确同意。李某在出售该房屋时并未征得其同意,故其不同意 李某出售案涉1802房屋,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又查明,陈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于2002年共同出 资购买了案涉1802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在《夫妻 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的“陈某”签名系中介公司的某员工 代签。刘某对于陈某姓名系代签的事实并不知情。案涉1802 房屋在2010年10月出售时的市场价约为210万元。
案例3:无权处分及其效力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陈某。 2010年10月20日,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刘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某市某区幸福花园1号楼3单元1802房屋 (以下简称案涉1802房屋),买卖价款220万;刘某于合同 签订后30日内将购房款付至第三方托管单位辉煌担保贷款公 司;上述房屋买卖价款付清后五日内,李某协助刘某办理案 涉1802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合同还对各自的违约责任 进行了约定。 2010年11月20日,刘某将220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至辉煌 担保贷款公司账户内。后刘某请求李某协助办理案涉1802房 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李某以其妻子陈某不同意出售该房 屋及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由,拒绝为刘某办理 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
讨论问题
1、如何区分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 2、债权利息的属性与归属 3、彩票中奖奖金的属性与归属 4、假如冯某某是在婚后接受爷爷赠与的500
万,离婚时,冯出具了爷爷补写的书面声明。 其归属应如何认定? 5、假如,冯婚前有一房,婚后用于出租,后 予以出售并转购一新房。对其如何处理?
讨论问题
民事案例分析
案例1: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 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 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 (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 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 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 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 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 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 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