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
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
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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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德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2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德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补偿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资金来源渠道基本稳定,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市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重大项目取得更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安徽 省财政 厅 、 徽省 林业厅财 农 [ l]2 安 2 o2 6号 文件 印发 ) o
第 一章 总 则
管护 区森林 防火 、 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 、 补植补造 、 抚育及 其他 相
关 支 出项 目 , 项 目计 划 统 一 由村 委 会 f 村 集 体 ) 出 , 乡镇 其 或 提 经 审 核 , 县 级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财 政 部 门 审核 批 准 后 实施 。 报
各市 、 区) 县( 财政和林业 主管部 门要及时将应 发放给林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补偿 基金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农民“ 一卡通” 发放给林农 。兑
现 依 据 为市 级 、 级林 业部 门填 列 的公 益 林 核 查验 收 汇 总表 , 县 基
层林业工作站填列到户的公益林 检查验 收清册 。对国有单 位或
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 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 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 和市林业局于每年 3月 3 1日之前 , 联
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 同是 同家级 公益林林地 , 省
财 政 森林 生 态 效 益补 偿 基 金 的补 偿 范 同是 省 级 公 益林 林 地 。
合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 林 业 厅 报 送 财 政 补 偿 基 金 申请 。 申请 材 料 应
护 支 出 02 元 。 . 5
第 十 一条 中央 财 政 补 偿 基 金拨 付 到 省 后 ,省 财 政厅 会 同
省林业厅根据 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 和补偿标准 ,以及各市资
金 申请 等 , 定 各 市 、 ( ) 政 补 偿 基 金 数额 和公 共 管 护 项 目, 确 县 区财 并 及 时 下 达 资金 和 项 目批 复 。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特制定《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该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对村集体公益林项目的资助和补助。
资金将直接划拨到村级账户,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发展。
二、资金用途1. 公益林保护与管理:使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巡视、护林员培训、火灾防控设施建设等。
确保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并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2. 公益林发展与恢复:将部分资金用于公益林的重新种植、疏伐和乔木更新。
这有助于改善公益林的质量和增加森林资源。
3. 项目投资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村集体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建设,如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
这无疑可以促进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收入增加。
三、资金管理1. 涉及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由村集体委员会负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规范。
2. 每年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众利益。
3.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私自挪用资金,严禁以此牟取私利。
四、监督与评估1. 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的使用将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公众利益。
2. 定期对公益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鼓励村民积极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通过群众的监督来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其他条款1. 该方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核算、统计和报表的规定等。
2. 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退还相应款项。
3. 方案的具体执行和修改需要经过村集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制定和执行村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这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进步带来积极的影响。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月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月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880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6.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豫林补[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林补〔2012〕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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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1. 引言
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拨款;
•环境保护税;
•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
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
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
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
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
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具体包括:•定期监督:管理中心对各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绩效评估: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8. 风险防范措施
为防范补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财务管理:加强对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资金使用审核、流程监督等。
•监督制约: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补
偿资金,能够更好地促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