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财农[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1日)废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尊重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5、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4、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改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限制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天然林保护资金使用方案

天然林保护资金使用方案

天然林保护资金使用方案
以下是一个天然林保护资金使用方案:
1. 确定保护目标和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天然林区域和保护目标,例如防止森林砍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保护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保护计划。

这可能包括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措施。

3. 资金分配:根据保护计划,将资金合理分配到各个保护项目中。

可以根据项目的优先级、实施难度和预期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4. 项目实施和监督:按照保护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各项保护项目。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5. 绩效评估和调整:定期对保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调整,以提高保护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6. 社区参与和教育宣传:鼓励当地社区参与天然林保护工作,提供培训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天然林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7. 合作与伙伴关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天然林保护工作。

8. 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呢?全文如下,一起来了解阅读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划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公益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的有效管理对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确保其生态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和管理范围2.1 设立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和程序- 生态公益林的设立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 设立生态公益林需要考虑区域内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需要保护的生态功能。

2.2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应包括森林及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伐、破坏和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恢复3.1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行为。

3.2 生态公益林的恢复-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公益林,应制定恢复计划并进行适当的修复工作。

- 恢复工作应考虑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

4.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与评估4.1 生态公益林的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定期监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其生态状态。

- 监测内容应包括植被生长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土壤质量等。

4.2 生态公益林的评估- 对监测所得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程度。

-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5. 生态公益林的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5.1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建立沟通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5.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 组织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愿和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4.林业站监管经费:6.村集体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面积较小(30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在确保护林员工资的前提下,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行政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七条按《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委托政和县竹产业发展公司代为管理政和县国有林地的通知》(政林综〔20XX〕29号),将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含集体部分)委托政和县竹产业开发公司代为管理,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县竹产业开发公司,县竹产业开发公司应加强对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其补偿金主要用于零星国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林分改造与修护,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金由林业局直接拨转县竹产业开发公司户。

第九条护林员工资发放办法。

第十条绩效考评与管理办法(百分制)
(一)村级委员会:
1.森林火灾发生情况(30分):区域内森林火灾受害率≤0.8‰,得30分;
0.8‰<森林火灾受害率≤1.5‰,得15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1.5‰的不得分。

2.森林病虫害情况(10分):区域内病虫害成灾率≤3‰的,得10分,3‰<病虫害成灾率≤4.5‰,得5分;
4.5‰<病虫害成灾率≤
5.5‰,得3分;
病虫害成灾率>5.5‰的不得分。

3.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地情况(30分):区域内没有发生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得30分,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地5亩以下的得15分;
发生面积在5亩以上的不得分。

4.盗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情况(30分):没有发生盗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得30分;
盗(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发生蓄积量在3立方米以下的得15分;
盗(滥)伐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发生蓄积量在3立方米以上的不得分。

(二)护林员:
1.出勤及巡山情况(30分):按时参加各种例会、活动、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标准分2分;
每月向林业站、村汇报工作一次,每月至少一次,否则不得分,标准分8分;
每月开展巡山活动不少于15天全年不少于150天,少一天扣1分,标准分
20分。

2.林木、野生动物保护情况(30分):责任区发生盗砍滥伐、破坏林木案件一起扣2分,刑事案件扣3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20分;
责任区发生非法采挖林木、烧炭、劈小灌木柴草、采脂案件一起扣1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5分;
发生破坏、猎捕珍惜野生动物行为,发生一起扣2分,标准分5分。

3.林地保护情况(20分):责任区发生毛竹扩鞭和侵占林地种植经济林等现象一起扣2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10分;
非法占用林地1亩以下扣2分,非法占用林地1亩以上,知情不报或不制止的扣5分,标准分5分;
责任区发生乱占林地盖草房、造坟等现象一起扣1分,发生后未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加倍扣分,标准分5分。

4.森林防火(10分):发生野外违章用火且未及时制止处理的不得分,标准分3分;
防火戒严期被督查到不在岗在位的,每次扣1分,标准分3分;
责任区内无野外违章用火得分,否则不得分,标准分2分;
发生火灾及时上报,积极参与扑救得分,否则不得分,标准分2分。

5.森林病虫害防治(10分):发生病虫害(如松材线虫、松毛虫等)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治工作,否则不得分,标准分5分;
发生自然灾害(如风断尾、泥石流、山滑坡等)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否则不得分,标准分5分。

6.一票否决项目(发生其一项直接不合格):(1)对毁林行为知情不报、放纵、监守自盗的;
(2)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盗、滥伐刑事案件没有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
(3)连续7天没有开展巡山护林活动的;
(4)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三)监管员:每月巡山监督检查不少于5天,辖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山场必须每月全覆盖。

每年巡山监督检查不少于60天。

此外,监管员每周须查阅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护林员巡护软件中的护林员巡山轨迹记录。

如存在护林员巡山不及时或怠工现象,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林业站汇报。

1.管护成效得分低于80分的,将停发该区域直接管护费和监管费;
管护成效在81分到91分之间的,按比例扣减该区域直接管护费和监管费; 91分以上的按时兑现直接管护费和监管费。

2.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护责任,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县林业局根据省市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专项资金,每年度按照各乡镇(街道)签订合同面积,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各乡镇(街道)签订行政责任书。

各乡镇(街道)应当与承担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六条在支付管护补助支出时,各村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情况。

村集体应将补偿补助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制定下发的《政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人综〔20XX〕144号)和《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暂行)方案的通知》(政人办﹝20XX﹞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