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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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财农〔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2019年11月7日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

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厅计财处、农水处: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厅建管处按照厅领导指示,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处,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在2012年3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厅建管处.联系人:黎凤赓56602012年3月19日2012年3月26日,厅计财处反馈,没有修改意见.2012年3月26日,厅农水处反馈,提出将农饮工程、控导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中的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列入维修养护范围。

为此,我们与水利部建管司水库处联系,水利部意见是,维修养护范围已在财政部和水利部印发的《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不在此范围的不应列入补助范围。

另外控导工程是指为约束河道主流方向,引导主流沿设计治导线下泄,而在河道一侧修建的丁坝、垛、护岸工程等。

大中型灌区工程陂坝、水闸、提水泵站等不属控导工程范围。

因此,农水处所提的意见不宜采用。

厅建管处2012年4月18日《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第三条省级以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不低于中央上年度下达全省补助资金的5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1995年10月9日)现将《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增加我省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3.城乡个体工商户;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个人和单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1.年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2.残疾人、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3.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的个人;4.“三资”企业;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城市公共汽车企业;6.当月发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地方企业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水保)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2017年7月27日江西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资金统筹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篇1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受灾实际情况,为做好养殖户灾后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以促进畜牧业生产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严格按照养殖户受灾实际情况补助救灾资金,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及时修建倒塌及损毁畜禽养殖圈舍,及时恢复正常畜禽养殖生产。

二、绩效任务目标以促进畜牧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全面落实强降雪灾后恢复技术措施,支持购买仔畜禽苗,修复受损畜禽圈舍,千方百计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力争全市畜禽养殖存栏、出栏不少于去年,保障畜禽产品供应,减少灾害损失,完成省下达平泉的畜禽养殖生产目标任务。

三、圈舍受灾情况按照养殖户申报、乡镇审核、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的方式,经核查统计,我市有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压塌受到雪灾危害,受灾圈舍面积2536平方米。

核查后进行公示。

具体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四、资金使用范围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主要用于圈舍补修、设施修复加固、畜禽补栏等补助。

五、资金补助标准及补助计划(一)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十批)使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此次救灾资金用于我市受雪灾的受灾养殖户,按照《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版)》我市计划补助标准为:圈舍损毁倒塌面积系因灾造成畜禽圈舍(含养殖设施)倒塌或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面积。

损失评估标准统一按当前建设成本的50%核算。

(二)资金补助计划本次救灾资金15万元,计划用于10个养殖户和1个粪污贮粪场受灾圈舍及设施损失补助。

补助计划详见《平泉市畜禽养殖圈舍受灾情况及补助计划表》,具体补助以养殖户完成圈舍修复、加固的验收合格情况为准。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

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

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为了规范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现将《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1日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和村级森林防火补助、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以及乡村风景林建设等林业资源保护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据年度林业资源保护任务、森林资源状况、中央和省级补偿的生态公益林面积、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安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对确需项目化管理安排的,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如实申报、分级负责、注重绩效、择优补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林业资源保护。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为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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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
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

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

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第六条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
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含添置抗旱设备费、修建抗旱应急设施费、运送水费、抗旱用油用电费、人工增雨材料费、抗旱节水新技术推广费)。

第七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粮食、油料、花卉、果蔬等农作物种子、种苗以及畜牧水产品种畜、鱼苗购置;蔬菜、水果大棚灾后恢复重建;畜牧水产业灾后无害化处理等。

第八条林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对受灾林木的清理、林木的灾后补植补造、受灾林地的抚育管护、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与处理、因灾损毁的林业基础设施的修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受灾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

第九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十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药械、设备、燃油、人工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省补的各专项资金可在各地进行生产自救后用于范畴:
1、自有资金已安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抵补各县、单位已垫付的生产自救资金;
3、各县、单位预留用于今后灾害预防及救助项目。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及损失情况。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申请灾害经费补助的,县向设区市申报,设区市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水产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向省财政厅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灾情、抗灾措施、地方和部门自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十四条除申报文件外,设区市还应上报经核实后的如下材料:
(一)受灾情况图片或录像;
(二)市、县(单位)生产自救图片或录像;
(三)市、县安排、拨付生产自救资金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自救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自有财力可解决的;
(二)灾害发生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
(三)自行削减农业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四)没有及时上报灾情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十六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量、受灾地区灾情大小、自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和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并下拨资金。

分配给省直及省级国有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拨付渠道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省财政下拨给各地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发文下拨。

第十八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抗旱设备、设施,农业、林业专用设备、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抗灾后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挤占挪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
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

各设区市、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将本地和直属单位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和自然灾害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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