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doc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一)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
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
(二)退化湿地恢复支出。
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
(三)管护支出。
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每年月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资金申请,结合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大财农[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规范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区涉农乡、村林业生态建设。
具体项目包括生态村建设、道路绿化、河流绿化、荒山造林补植、水源涵养林、防沙治沙、矿坑植被修复、海防林、公益林补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
第四条对达到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的项目,市财政按不同项目相应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1、生态村建设项目。
对完成建设任务且达到建设标准的村,按照新植树木数量、投入规模、质量标准,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划分3个等级予以以奖代补。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

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国家湿地公园是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湿地资源而设立的特殊保护区域。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家湿地公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
一、管理补贴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政府提供管理补贴。
管理补贴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人员薪酬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管理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湿地公园管理计划和工作报告,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确定。
管理者通过积极有效地管理湿地公园,提升湿地生态保护效果,将会得到相应的资金补贴。
二、建设补贴为了鼓励湿地公园的建设和改善,政府设立了建设补贴政策。
建设补贴主要用于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等项目。
政府将在湿地公园建设规划中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并通过公开招标和审核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建设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湿地公园改善环境状况,提升游客接待能力,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科研补贴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在湿地公园中的开展,政府提供了科研补贴政策。
科研补贴主要用于支持湿地公园中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野外调查、数据收集、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技术研发等。
科研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科研补贴,政府鼓励湿地公园中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科学研究活动,提升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四、教育与宣传补贴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教育与宣传工作,政府提供了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主要用于开展湿地公园相关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和开展宣传推广等。
教育与宣传补贴的发放通常依据教育与宣传计划和效果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核。
通过提供教育与宣传补贴,政府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并增强社会对湿地保护的支持力度。
综上所述,国家湿地公园补贴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补贴、建设补贴、科研补贴和教育与宣传补贴。
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资金和资源支持,鼓励湿地公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参与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湿地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湿地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湿地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湿地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资金来源湿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专项拨款;2.地方政府财政拨款;3.其他社会募集资金。
三、资金管理(一)资金开户1.根据使用需要,将湿地专项资金开设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湿地专项资金账户”;2.客户经理必须对其开立的湿地专项账户进行专人专管,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错用、滞留或挪用。
(二)资金决算1.对每一笔湿地专项资金拨款应设立专门账户;2.每经过一定的时间,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账户进行账务核对、审计,并进行财务决算,和预算进行比较,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
(三)资金使用1.湿地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和保护等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湿地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申报,并经过评审组织审核;3.资金 use 完后,必须经过程序,进行账务登记、核算。
(四)资金监管1.审核等部门应对湿地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2.未经湿地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和相关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意见,湿地专项资金的资金不得进行挪用或违规搭配使用。
四、财务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有关湿地专项资金的财务信息,加强对社会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违纪违规责任1.未经批准或违反财务法规,擅自使用湿地专项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财务决算,对财务信息隐报、漏报等情况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如与原相关政策、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湿地管理局所有。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1〕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附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江西省林业局2021年10月18日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三章资金安排和管理第四章项目准备和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75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0〕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实施精准补偿。
补偿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鼓励探索建立政府补偿加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发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项目合作、绿色金融贷款、人才培训、就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扩充补偿要素,有序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建立“造血”型补偿模式,着力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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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我局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
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
(二)退化湿地恢复支出。
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
(三)管护支出。
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
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六条、我局财务科,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总局报送资金申请,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任务计划(包括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林业局根据各林场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务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财务科根据各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结合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每年6月30日之前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管理制度支付资金。
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承但具体任务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湿地资源保护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湿地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湿地资源管护费重点保障湿地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