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福州城市湿地流失的原因与保护对策

福 州市位于福建省东部沿海、闽江下游 ,东临台湾海峡 ,辖 6区及 8个县( .福州市湿地资源 总量面积 市) 约 3 4 8 m ,主要类型包括湖泊湿地 、河流湿地、河 口湿地、海岸滩涂 、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 田等 3- k 2 3 自然湿 地和人工湿地 .其 中闽江河 口湿地和福清湾湿地作为鸟类栖息、越 冬场所被列入福建省 9大沿海重要湿
地.闽江 口湿地主要包括 闽江下游河 口区 的水域 、沿江滩洲、沿海滩涂和 浅海 区等天然湿地 ,以及福州市城区
的湖泊、 内河和近郊 的坑塘 、水 田等人工湿地 .本文 以福州市区闽江 周边 的城市湿地 为研 究对象 ,分析这些地 区城市湿地 的现状和管理上存在 的问题 .伴随城市化进 程的加 快,福 州城市湿地正在遭受严重 的人为干扰和破 坏 .在福 州市金 山公 园周 围,抽沙造地 、围河造地修建公路等工程 的实施 ,造成城市湿地大面积减少 ,城市湿
( 生态效益) 的博弈 ,一旦城市湿地被开发或被破坏就 难 以在市场交换机制下再恢 复.
2 4 民 众 维 权 无 力 .
城 市湿地 是城市居 民的公共财 产 ,作为利益相 关者的普通城市居 民,有权利保护 自身的环 境财产 .从可持 续发展角度开看 ,长期牺牲 环境效益 的发展 不会长 久 .福州城市湿地 的利用模式必须作 出调 整 ,其中环境政策 也要考虑到城市湿地利益过程 中普通市 民的环 境利益和环境权利 ,而不是让 民众在面对城 市湿 地的侵 占和蚕食
海域纳入湿地 范畴.湿地在流域 中处于水 陆交错 的特殊过渡区域 ,是地表重要的景观覆盖类型,与森林 、海洋 并称为全球 3 大生态系统【 】 1 .城市湿 地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 ,具有众多 的服务功能 .在调节区域气 之 候 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 ,一些城市湿地还 3 】 因其特 殊的历 史文化价值 ,成 为重要 的科普教育基地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保护城 市湿地 已成为湿地研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访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吉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面 临 着 新 的形 势 和 任
。
公 开 征 集 立 法 项 目和 举 行 立 法 听 证 会 的基 础 上 不 断扩 大公 民 对 立 法 的
,
本 刊 还 有 4 件 作 品 荻 奖 其 中通 讯
,
南 《 安
:
网 吧 专项 报 告
“
未通过 前后 》
”
对 此 陈吉 认 为 福 州 地 方 立 法
、
促进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效实 施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建设
。
权 益 若 干 规定 等 6 项 地 方 性 法 规
。
圃
20 11~
I2 2 ≤ 人 民 政 坛 、 圈哑目 『 _
— — 一
年常委会 安 排 审议 的法 规 项 目 全 部 为原 有 法 规 的修改
、
本 经 验 作 为 当前 和 今 后
,
、
一
个 时期 的
,
,
涉及 福 州市
重 要 工 作 精 心 部 署 周 密安 排 努 力
开 创 福 州 地 方 立 法 工 作新 局 面
,
,
城市规 划 管 理 条 例 福 州市 物 业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福 州 市保 障 台 湾 同胞 投 资
,
凡 清) 通 讯 《
》 作 者 :黄 洪 (
”
)
、
作 放 在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促 进 法 规 修
改 的 常态化 制 度 化 规 范化 及 时解
、
、
化 例如 尝 试 将 立 法 规 划 立 法 计 划
,
、
、
通讯 《 莆
田
福建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闽委办〔2017〕48号)精神,确保国家下达我省到2020年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7.1万公顷等目标能够实现,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办法》于2017年下半年由福建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开始起草,2017年12月28日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10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2018年2月11日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上报〈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呈报省政府审定。
鉴于各地、各部门的修改意见较多,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组织了两次审核和修改,3月19日又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函告相关单位。
同时,4月份由林业厅领导带队分别与省环保厅、国土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商议《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2018年4月26日再次再次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4月28日提交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经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联度会议的10个省直部门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再次征求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并吸收采纳12个省直部门的意见,经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明确的主要问题。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
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和新增湿地来源,以及异地补充湿地的方式;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程序和规则等。
《办法》明确了五个方面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占补平衡。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保护城市人工湿地 建设绿色家园
占 5 .2 。这种 变 化越 靠 近城 区 , 现 得 越 为 明 显 。据 2 o 28 %州 表 06 年 底 农 村 普 查 , 安 区土 地 局 提 供 的数 据 显 示 , 邻 福 州 市 区 晋 紧 的岳 峰 、 店 、 山 3个 乡 镇 耕 地 仅 分 别 为 3 .h 。5 24 r 、 新 鼓 52 m 、8 . n h2
22 变 化 的 原 因 .
重 要 的 。 目前 , 海 市 政 府 提 出在 上 海城 郊 保 留 6 上 . 7万 h m 的 人 工 湿地 一 水 田 , 以保 护上 海城 市 的生 态 环 境 。 为 福 建 省 的 作
省 会 城 市 福 州 ,随 着 这 二 、三 十 年 来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城 市 的扩
张 , 湿 地 的 破 坏 正 在 加剧 。本 文通 过实 地 考 察 并 在 前 人 研 究 对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绍福 州城 郊 人 工 湿 地 的变 化 , 过 人 工 湿 地 介 透
间 ,水 田 面 积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被 非 湿 地 农 业 用 地 和 城 乡 用 地 占用 , 占用 率 分 别 为 1 . %和 2 , % , 时期 , 乡建 筑 被 77 6 63 6 该 城 用 地 面 积 扩 展 来 自水 田的 占 1 . % ,来 自非 湿 地 农 业 用 地 的 32 6
态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I 2 1 工 湿地 主要 包 括 水 库 、 渠 、 塘 和 水 。人 沟 坑
田 。对 于一 个 城 市 来 说 , 毗邻 城 市 的人 工 湿 地 是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起实施_办法_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起实施近日公布的《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昨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今后,福州现有20.68万公顷湿地将获有效保护。
《办法》明确,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最高可罚五千元。
四类湿地应列入福州市名录《办法》提出,四类非省级以上湿地应当列入福州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等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
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长乐蝙蝠洲、马尾琅岐、道庆洲芦岐洲、帝封江、闽侯塔礁洲、闽侯江滨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公园;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鸣笛惊吓野生水禽最高罚五千元《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显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二)面积大于两千公顷的单块湿地,或者多块湿地复合具有重要维持生态平衡或水文调节作用的湿地系统,或者蓄水量三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有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湿地或者分布有珍稀濒危动植物、中国特有动植物的湿地;(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市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经征求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市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接受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罗源湾、连江敖江河口、福清湾、山仔水库、长乐双脾岛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长乐蝙蝠洲、马尾琅岐、道庆洲芦岐洲、帝封江、闽侯塔礁洲、闽侯江滨等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申请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第十七条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申请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地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自然景观优美、能够保持湿地生态完整,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市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湿地公园的面积不低于十公顷。
第十八条市级湿地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
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应当根据湿地的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
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禁止一切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区,湿地保护小区,规划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情况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损害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恢复、互花米草治理,加强河流交汇处、入湖(库)口、湖滨(库滨)岸带以及重点生态防治河段的湿地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珍稀水禽栖息地修复,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护机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受困的珍稀水禽。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管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循野生水禽迁徙规律,按照湿地公园规划,及时公布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禁入期,科学确定游览线路。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二)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三)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
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行为,属于市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可以依法授权管护责任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