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遵义市播州区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范正满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7年第10期1 湿地功能湿地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森林沼泽和草本沼泽)、滩地(河滩、湖滩和沿海滩涂)、盐湖、盐沼以及海岸带区域的珊瑚滩、海草区、红树林和河口等类型。
湿地是“淡水之源”、“地球之肾”、“气候调节器”和“生物基因库”,具有水源涵养、水质净化、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物、改善微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
湿地本身还具有很高的景观价值,尤其是城市湿地,起着美化环境、调节气候、为人们提供游憩场所的重要作用。
2 湿地公园理念湿地公园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是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特征的生态公园。
3 湿地背景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的要求,湿地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工作已经上升到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
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服务于小康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湿地工作的时代要求和历史使命。
国家林业局已经于2013年3月28 日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第32 号局长令),并于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4 播州区湿地资源现状4.1 河流湿地播州区水系主要有乌江水系和赤水河水系(仅涉及枫香镇和平正乡)。
乌江水系主要支流有湘江、偏岩河、鱼塘河及乌江干流。
全区共有河流140条,河流面积约500.26hm2,流域面积大于20km2的河流93条,其中有70条发源于区境内,发源于大娄山的河流有27条。
同时该区域也是岩溶发育地区,地下河和出露的泉水点较多,地下水较为丰富,全区有地下河49条,池坪、洪关等地较多,地下水总储量为8.41亿m3。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湿地及其分类-国土三调课件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将湿地作为一级地类
主要内容
湿地定义与分类 湿地功能与作用 国土调查湿地地类 我国湿地面积
一、湿地定义与分类
6
《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 要 湿 地 公 约 》(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 于 1971 年 2 月 2 日 在 伊 朗 拉 姆 萨 尔 (Ramsar)签订,因此也称作《拉姆萨尔公约》。
501 库塘 502 运河/输水河 503 水产养殖场 504 稻田/冬水田 505 盐田
中国湿地分类 5类 / 34型
近海与海岸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浅海水域
岩石性海岸 (浙江)
河流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草本沼泽
黄河源区沼泽
苔藓沼泽
密云水库 十三陵水库
二、湿地功能与作用
湿地已纳入了中央对地方 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在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 “湿地保护率”权数为1.83。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 中,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上升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基本方略”高度,明确提出“统筹 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特别是 提出“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湿 地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 位进一步凸显。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4、脆弱性
内蒙古遗鸥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e62e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5.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林函规字〔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的函林函规字〔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印发,并就《规划》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工作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考评体系,且在具体条款的分工落实方案中明确要求所有条款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围绕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退化湿地修复、监测评价等任务,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落实《规划》建设资金,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
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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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