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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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 9月 2Q日 、省级规划编制大纲
于 11月 30日 前 ,报 我局 全 国林地保 护利用 规划编 制 工 作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
(五 )大 力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 护林 地 意 识 。各 级林 业主 管
部 门要抓好 宣传 工 作 ,充 分利用 电视 、广播 、报纸 、宣传标 语 等 方 式 ,宣 传 编 制和 实施林地保 护利 用规划 的重要意义 ;结 合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深 入基 层 、广 泛 宣传 ,提 高 全社会保 护森林 和林地 的 法律 意识 ,为 规 划 的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中 2O10〕 力度进 一步夯实农 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 发 〔
1

)、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O10-2O20年 《
)》
(以 下简称
纲要》 )等 ,制 定本意见。 《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内 蒙古 、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 工 (林 业 )集 团公 司 ,新 疆生产建设 兵 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根据 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 问题、 森林资源条件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突 出重点 ,积 极探索 创新方法 ,做 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 、总体要求
-5一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一经批准 ,必 须遵 照执行 。政府 主管部 门 要严格依据林 地保护利 用规 划审查各类建设 项 目使用林地。各地 要建 立规划实施情况监 测、评估和统计制度 ,加 强监督检查 ,严 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行为和违 法违 规使 用林 地行为。 特此通知。
紧 围绕 以生态建 设 为 主
极 发 展 、科 学 经 营 、持 续 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字[2006]227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国家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试点县(含市、区,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试点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规划的目的与任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制乱垦滥占林地及提高林地利用效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保障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并为林地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的要求,结合区域内的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具体条件,建立符合区域特点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要求的林地保护利用优化体系。

包括:(一)确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科学划定林地保护区域和等级。

(三)合理规划可供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数量。

(四)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臵,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政策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今后一个时期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林地利用的结构与方向,科学保护、合理配臵、集约利用好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促进林业的全面发展。

(二)原则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如下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应科学协调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全社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林地的保护利用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

2、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原则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品林用地的规模,促进解决林区的“三农”问题,满足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强化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2.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纳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展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有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展开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状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状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鲁政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制定实施《规划》是落实国务院“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积极构建全省林地“一张图”、调查监测“一盘棋”、森林资源“一套数”为基础的一体化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森林保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实现“绿色山东”、“生态山东”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3日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目录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第一节规划背景第二节林地资源现状第三节森林类别与结构第四节林地保护利用现状第五节规划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规划原则第三节规划依据第四节规划目标、指标第五节主要任务及措施第六节宏观调控第三章区域布局第一节区域划分第二节保护利用方向第四章林地保护第一节用途管制第二节分级管理第三节森林保护第四节林地增量第五节节约用地第五章林地利用第一节优化结构第二节保障重点第三节科学经营第四节持续利用第六章区域管理第一节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二节区域差别管理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一节完善法规制度第二节完善规划体系第三节健全管理制度第四节保护利用林地第五节强化调节机制第六节加强基础建设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第一节规划背景2010年7月25日,国务院以国函〔2010〕69号文件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第一章概述1.1 规划编制的背景与意义。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第一部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背景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规定“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提出了“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并规定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文)再次重申“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立地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工作。

三、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明确了各区域林地利用方向,是落实林地保护利用政策,推进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对林地分等使用、差别管理,是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落实经营措施,实现科学经营的重要支撑;实施森林质量工程,确定不同生态区位和水热条件地区森林培育目标,是最大限度挖掘林地产出潜力,大幅提升林地生产力,是统筹生态恢复和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森林云南目标的基础工作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森林面积和蓄积要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蓄积增加13亿立方米,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目标的基础和保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森林云南的目标为: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6%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县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需要规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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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8月12-14日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各单位的交流情况,目前,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

为推进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保证省、县级规划和林地“一张图”建设成果质量,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大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紧迫性。

根据《国家林业局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的精神,编制省、县级规划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规划管地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加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本编制进度。

省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省(区、市)人民政府,县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能动性,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2011年9月30前完成县级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县级规划文本范本;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审查。

不能按期完成规划编制的,将暂缓下达2012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三、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

林地落界工作分三批完成: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广东、贵州、青海、内蒙古森工、吉林森工、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工13个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宁夏11个单位,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新疆兵团12个单位,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各地林地落界成果须经县级单位全面自查、省级单位抽样检查、国家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没有按时完成林地落界的单位,将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四、加强沟通,建立工作进展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进展情况,每月底和月中向本监测区国家林业局直属院报告林地落界和县级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直属院汇总后,每月1日和15日向资源司报告。

附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附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处理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几个关系1、省级规划编制与县级规划编制的关系。

省级规划大纲已将规划基数、规划目标、分区布局与政策措施分解到县级单位,因此,省级规划大纲完成审查后,县级规划可与省级规划文本同步编制,不必等省级规划文本完成再编制县级规划。

如果省级规划在批准过程中有调整,县级规划再按其要求进行调整。

2、县级规划编制与林地“一张图”建设的关系。

县级规划是在省级规划分解基数和目标数据控制下编制,规划基期是2009年,林地“一张图”数据是现状数据,二者时间上有差异,两项工作可同步开展。

3、林地“一张图”建设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宗地落界的关系。

由于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宗地勘界落界不是本次林地规划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4、林地“一张图”建设与二类调查成果的关系。

林地落界工作是落实林地范围的基础区划。

为确保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性和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可操作性,应在充分利用二类调查成果数据的基础上落实林地边界,而不是重新区划调查。

二、省、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1、开发区、高新区是否编制县级规划?原则上县级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开发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不需要编制县级规划。

如确需单独编制,由省(区、市)自行确定。

省(区、市)林业厅(局)要确保本辖区内林地规划不重不漏,对没有编制规划的区域按没有林地处理。

2、关于重点公益林地的概念和范畴问题?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县级规划规程》)重点公益林地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其他重点公益林地。

在省、县级规划中,重点公益林地应分别列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的面积和比率。

且重点公益林地只能调减,不能调整。

3、关于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问题?省、县级林地规划须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对于没有出台省级及以下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可在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待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时,再协调发改部门进行衔接。

4、平原地区农田林网、以及在耕地、交通、水利和建设用地上的造林是否可以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林地规划。

如果纳入规划,该部分数据应在规划基数和规划目标数据中单独记载和统计。

5、森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汇总后,是否需要汇总编制全省总的规划文本?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团场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批后,其规划成果汇交到所在地的同级规划,且须编制相应的全省或全县规划。

6、省级规划文本完成审查后,在林地落界完成时,是否再调整或完善省级规划文本?省级规划在报批前,规划基数及其分解到县级单位的规划基数、目标数可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进行调整;省级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如果规划数据需要进行较大调整,应提出修编申请进行修编。

7、县级规划是否需要编制专题研究报告?根据《县级规划规程》,要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

8、全国是否有重点商品林划分的统一的标准?本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难以统一确定重点商品林的划分标准。

根据《全国林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重点商品林原则上是指纳入Ⅲ级保护林地的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9、林地质量评定等级是否能制定出统一的量化和评定标准?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千差成别,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落界规程》)中的资料性附录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省级单位为单位确定本区域的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10、省、县级保护利用规划文本是否有统一文本结构要求?附图、附表格式是否有统一要求?《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县级规划规程》已对规划文本结构、内容、附表、附图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其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

11、县级规划中,林地功能区区划是绝对连片还是相对集中连片?林地功能区区划,可以相对集中连片。

12、省级数据与县级数据是否允许有误差?因省级规划与县级规划是在省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同步编制,省级分解数据与县级数据应保持一致。

如有误差,应控制在调查误差允许范围内。

13、上海市等城市主城区全部或大部分为建设用地,可否采取现状林地落界,不再编制规划?是否可合并编制规划?对于林地很少的城市主城区,可以合并编制规划。

如果仅落界不编规划,或仅编规划不落界,均按没有林地处理。

14、省(区)直属的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独立编制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县汇总,当否?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单独编制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地的县级规划,与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林地落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问题1、省、县行政界线如何确定?省界数据,采用民政部的勘界数据,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分发;县界数据应采用地方民政部门的勘界数据,由地方自行解决。

对于省辖区内县界存在纠纷的情况,由省里协调确定本次林地规划的调查界线。

行政界线数据,要确保全国范围和省际范围内不重不漏。

2、个别省界,如青海省界(线文件),存在双线、飞地现象,如何处理?由省(区、市)厅(局)协调相邻省份,按管理实际协商落界范围,确保不重不漏。

3、按照《落界规程》,区划系统为县—乡—村—林班—小班,但部分牧区县,如青海南部缺少明确的村界线,如何处理?可根据当地管理实际,灵活处理,要确保林地落界范围不重不漏。

4、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的转换如何实现?由于国家测绘局对于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系转换参数实行保密管理,因此没有精确的转换模型。

目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通过国家测绘局提供的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系分幅平移量实现了两个坐标系的系统转换。

涉及两个坐标系转换的单位可与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联系。

5、以河流为界的局、场界线由于河流改道而发生变化,本次落界时是否按影像修改局场界线?可根据本地管理实际确定。

如果对管理工作没有影响,可以进行调整。

6、有些省小班落界采用的软件平台尚未敲定。

如山西省试点采用的是超图软件,国家拟采用的是ArcGIS,软件平台不统一如何处理?为了不造成地方软件系统重复建设,本次规划不对各省(区、市)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软件系统做要求。

只要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经格式转换后符合《落界规程》的要求即可。

(二)有关专题信息方面问题的处理方法1、林地规划中增加和减少的林地落界困难,是否需要落界?增加林地,对于有未利用地的单位,需要将补充林地规划落实到现地;对于无未利用地的单位,不做要求。

减少林地不要求落实到现地。

3、最小上图面积如何控制?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最小上图面积。

原则上,对于大面积林地中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小面积建设用地、耕地等非林地,需要区划出来;对于大面积林地中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小面积其它地类,如未利用地等,可以按当地管理实际确定是否可纳入林地管理,如能纳入林地,则可不必单独区划。

4、林地落界的面积统计单位是什么?以县级单位为统计单位进行平差逐图斑计算面积,县级单位统计报表以图斑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省级单位以县级单位统计表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全国以省级单位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

省级规划统计表统计到县级单位,县级规划统计表统计到乡级单位。

5、两条或多条林带交叉是否可只编制1个图斑号?可以。

原则上沿用当地二类调查处理方法。

6、两条或多条林带相距很近时,无法准确落在影像位置上,如何处理?按《落界规程》,对宽度小于图上2mm,但连续面积大于最小上图面积的林带,可用单线符号表示,并标注林带平均宽度和长度。

7、对森林资源数据更新采用的数表(生长率、消耗率、收获量表)是否有要求?计算方法有无统一要求(单利、复利)?采用当地森林资源清查或二类调查的数表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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