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
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
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
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
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____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
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_留级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 第二章留级条件第三条学生留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期末或学年结束时,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科成绩均低于60分;2. 高中阶段学生:在学期末或学年结束时,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科成绩均低于50分;3. 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影响学业成绩,但成绩仍达不到留级条件的;4. 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选拔中,虽被录取但学业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第三章留级程序第四条学生留级程序如下:1. 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班主任组织班级会议,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学生;3. 学校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4.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审批留级申请;5. 经批准留级的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 第四章留级后的教学管理第五条留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留级班的学习。
第六条留级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应与原年级学生保持一致,确保留级学生能够跟上学习进度。
第七条留级班教师应加强对留级学生的个别辅导,关注其学习状况,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
#### 第五章留级学生转出及升学第八条留级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下一学年提出转出申请。
第九条留级学生转出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条留级学生升学时,需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升学。
####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满____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超过三天者,须持医院请假单和学生请假条向教导处汇报;学生请假超过三个月要求休学,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附医疗单位证明,并由班主任证明,报教导处查验后交教育局普教处审验批准,方可准其休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三、小学生必须受完六年义务教育。
发现学生辍学,就依法使其复学。
因户籍变更要求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持班主任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未办理转学手续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否则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因户籍变更须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和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汇南小学教导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二)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2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为深⼊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学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乐⼭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等有关法律、法规、⽂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乐⼭市市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乐⼭市市中区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信息备份,为学⽣建⽴纸质和电⼦学籍档案。
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籍审核、监督和⽇常管理⼯作。
第四条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实⾏信息化管理,接⼊乐⼭市统⼀的电⼦学籍管理系统。
第⼆章⼊学第五条所有适龄⼉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区教育局根据本地适龄⼈⼝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区域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实⾏免试就近⼊学。
第六条所有适龄⼉童、少年都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学⼿续。
学校应按规定对新⼊学学⽣进⾏注册登记,并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适龄⼉童、少年超过规定期限⽆故逾期两周不报到⼊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适龄⼉童、少年⼊学。
第七条 适龄⼉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学或免予⼊学的,由其法定监护⼈提出书⾯申请,经应⼊学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学。
延缓⼊学期满,应及时⼊学。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因⾝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条进城务⼯⼈员随迁⼦⼥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解决。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学籍登记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四、退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国家规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和规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
一、学生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进行规范,主要依据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迁移、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和《中等职业教育法》则对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对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个人隐私保护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学生在学籍管理中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得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受到歧视。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学生的学籍信息。
依法管理原则是指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是指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和个人。
三、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国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籍的建立、变动、迁移、注销等方面的管理。
学籍的建立是指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根据学生的档案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学籍的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为家庭迁移、学业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原因,学籍信息发生变化。
学籍的迁移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入另一所学校,需要将原学校的学籍迁移到新学校。
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为退学、转学、毕业等原因,需要将学籍进行注销。
国家还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包括学籍异动的管理、学籍调查的处理等。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异常变化,学校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
中小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登记、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确保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四)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信息:入学日期、入学方式、入学类别、学制、年级等;(三)学业信息:所学专业、课程设置、成绩、奖惩等;(四)学籍变动信息: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注册时,学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入学通知书;(三)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在就读期间,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申请复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