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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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

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四条学生入学(一)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参加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学校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转学(一)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三)学生转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在收到学籍档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休学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复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退学(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毕业、结业(一)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7篇)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范本(篇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一、学籍的取得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

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

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

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

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____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____、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

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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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对学生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具有唯一性的12位个人学号;编码规则如下:4位入学年份+1位学制+4位校内自编专业代码+3位流水号。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牵头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查验录取通知书上的学生录取图像、新生身份证上的头像和报到新生本人三者是否人像一致。

(五)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前因身体原因未能到校和已正式获批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因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入学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必须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及征兵办下发的《应征入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个星期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

因家庭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报学校审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证遗失的,由学院确认后可先行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经所在学院确认,并按学生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采取学年学分制下的弹性学制,三年制专科实施2~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五年制专科实施4~7年的弹性学习年限(均不包括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成绩由学院统一管理,包括学生成绩登记、换算、汇总、归档等事宜。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外派至其他高校学习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免修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课程归属学院,复印件交学生所属学院,并由课程归属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一般应在开考前5个工作日办理缓考手续,开考后仍未办理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未参加考试考核记为缺考。

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开课学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下学期的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仍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下学期可给予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3周内,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组织。

缺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补考无平时成绩,补考通过的成绩以60分记载,未达到60分的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在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补考”。

第十四条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以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缺考和作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重修以自学或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等形式完成,具体方式根据重修人数决定。

重修学生可直接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或下一轮的补考。

重修报名工作一般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1~2周内启动,重修考核在期末进行,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由开课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在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修:(一)学生因先天性残疾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与其身体状况不允许的课程,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课程归属学院,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并由课程归属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二)退伍复学学生可根据退伍军人相关优惠政策,可申请免修相关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课程,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免修手续。

(三)免修课程成绩为60分或合格计,免修课程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中明确备注“免修”。

第六章考勤与请假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参加运动会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事后补假(患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学院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7天及以内,由学院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需报教务处审批,请假审批程序采取逐级审批。

请假一经批准,学院须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销假手续与请假一致。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学生请病假7天以上应附有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条、医院证明等材料应存学院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生因病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本学期总学时1/2(9周)及以上的;(二)在1个学期内请事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6周)及以上的;(三)在读期间学生自主创业的;(四)因个人心理、精神、厌学情绪等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的;(五)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应办理休学;(六)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条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最多可休学2次;休学创业的学生每次休学年限可延长至2年,学生休学起止时间以核定为准。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家长签字,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所在学院发休学通知书至学生本人,要求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学籍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应填写《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正式《应征入伍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原则上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复学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学院负责对健康恢复情况、能否坚持正常学习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第八章学业预警与退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所获学分或考核通过的课程门数低于学校规定的学业预警阈值时,给予学业警示。

具体按照学校学业预警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而又未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六)应休学或保留学籍却无正当理由而拒办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七条凡因第(一)至第(七)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院研究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学生退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因第(八)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问题的相关规定:(一)凡因第(一)至第(七)款原因退学的,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各种方式都联系不到的,在学校校园网或利用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学校未收到任何异议的,退学处理决定生效。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按照《学生调转专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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