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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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其中非法捕猎成为了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失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层面-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5年生效,旨在通过限制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生效,规定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包括禁止非法捕捞。

-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92年制定,明确了各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责任。

2. 国内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颁布,2004年、2016年两次修订,明确了禁止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96年颁布,2004年修订,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禁止捕猎法律规定的实施现状1. 执法力度加强- 各国政府纷纷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捕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打击跨国非法捕猎活动。

2. 公众意识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和执法改革。

3.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禁止捕猎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效力。

- 针对非法捕猎的新形式、新手段,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三、禁止捕猎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护生物多样性- 非法捕猎导致物种灭绝,破坏生态平衡,禁止捕猎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2. 维护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禁止捕猎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尊敬的广大市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经过深思熟虑和广泛征求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从即日起严格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

这项举措旨在保护和维护我市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并且减少由于违法捕猎而造成的人为干扰,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启动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1. 本通告所称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环境中进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杀、伤害、猎捕和拾取行为。

2. 禁止捕猎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猛禽、熊类、犀牛、豹子、华南虎、金丝猴、大熊猫、黑熊、金钱豹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理由1.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2.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科学价值。

捕猎等破坏行为已经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

3. 全面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能更好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全面管理和保护工作,减少因非法捕猎而导致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减少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三、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1. 全面禁止捕猎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非法捕猎者,将依法严惩。

2. 加强对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3. 加大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依法打击一切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四、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奖惩措施1. 对违反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林护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20〕18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北京、长春、黑龙江、成都、云南专员办:春季是我国候鸟大规模北迁和集群活动季节,也是乱捕滥猎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期。

各地近几年普遍加大了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力度,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全国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林护发〔2020〕13号),扎实推进鸟类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鉴于当前我国候鸟春季迁徙已经开始,有迹象表明,部分省份乱捕滥猎候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抬头趋势,严重威胁候鸟迁徙安全。

特别是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是我国中部、东部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节点,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和中亚-印度候鸟迁徙路线的重要时空交汇点。

遏制住重要节点和交汇点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加强全国鸟类资源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0〕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加强鸟类保护。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林护发[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2〕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一段时期以来,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违法行为之严重、手段之恶劣令人震惊,给野生动物种群、生态平衡造成极大危害,与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相违背,同时也暴露出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力等问题,致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日益猖獗。

针对这些情况,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势头,现就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保护执法责任制。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保护执法工作。

一是组织力量对所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部署执法队伍,切实保障野外巡护、市场巡查工作的实施,消除保护盲区。

二是对所辖各个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确定责任人及负责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野外巡护、市场巡查不到位、不到岗导致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现象严重的责任人及负责领导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建立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和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12月26日林函策字[1992]307号)辽宁省林业厅:你厅辽林字[1992]128号文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定名物种问题。

凡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确定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级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鉴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应当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规定的,但属于未定名物种,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口。

二、关于没有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并制成标本出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没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而猎捕野生动物(含国家保护的昆虫,如绢蝶等)以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标本)的,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包括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经法定程序没收的),均应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我部林护通字[1992]118号《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4•【文号】林策发〔2015〕162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策发〔2015〕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法集资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涉及面广,涉众性强,危害极大。

近年来,针对社会上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活动,林业行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段时间来,涉林非法集资问题又日趋严重。

除了传统种植养殖领域,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 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以植树造林或投资林业为名,欺骗广大群众购买所谓的养老林、保赚林等,一旦案发,由于参与人员多,财产损失大,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重点,做好涉林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非法集资成因复杂,涉及环节多,运作形式多样,套用题材层出不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林业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管。

要建立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林业行业非法集资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着力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筑牢绿色屏障

着力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筑牢绿色屏障

着力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筑牢绿色屏障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保护森林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我国近年来着力开展了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

这一行动旨在通过全面禁止砍伐、毁坏森林资源,进一步筑牢我国的绿色屏障,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砍伐是对森林资源最直接的破坏行为,乱砍滥伐更是让森林资源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我国明文规定禁止乱砍滥伐,并对砍伐行为进行了严格管理。

通过实施这一政策,我国成功遏制了一些地方存在的砍伐过度的情况,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二、禁止毁坏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森林不仅是植物的栖息地,也是众多野生动物的家园。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它们的生态环境,我国明令禁止毁坏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

这一举措有效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各种野生生物提供了安全的生存环境。

三、禁止擅自种植毒品植物一些人擅自在森林中种植毒品植物,不仅给森林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还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擅自种植毒品植物的打击力度,严格禁止这一行为。

通过这一严禁措施,我国有效遏制了毒品植物的种植行为,维护了森林资源安全。

四、禁止野外用火野外用火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我国明令禁止野外用火。

通过加大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力度,我国成功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五、禁止乱倒垃圾乱倒垃圾是对自然环境的不负责任行为,这种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维护森林的洁净环境,我国明文禁止乱倒垃圾,并对此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

通过这一措施,我国有效减少了森林资源遭受垃圾污染的情况,提高了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六、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严重破坏,也是对森林资源的不负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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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
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及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办):
为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正在给你们邮递途中)。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需注意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2003年4月29日,从加强防范和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国家林业局商卫生部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了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要求对野生动物猎捕和经营等环节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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