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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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国发〔1986〕75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

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林场发〔2016〕1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林场发〔2016〕1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林场发〔2016〕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良种选育的原始材料,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和国家林业局《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对重要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经济树种、沙生植物、名特花卉的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护、研究、利用,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和有关科研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我局确定了第二批86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要科学制定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完备的档案;要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种质材料;要确保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正常运转和资源安全,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成为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基地、林木良种的选育研发中心、科学研究的合作交流平台和科普教育的展示窗口,为实现我国林木种质资源科学保护和评价利用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27日附件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共86处)北京市(3处)北京市海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华北林业实验中心华北地区代表性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际竹藤中心竹类与花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河北省(3处)洪崖山国有林场管理局蒙古栎、栓皮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丰宁县邓栅子国有林场白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绿化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山西省(2处)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石膏山林场白皮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杨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蒙古自治区(4处)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沙柳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克什克腾旗沙地云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库布其濒危和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沙漠林业实验中心沙棘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辽宁省(3处)喀左县山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大连市旅顺口区黑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阜新市五角枫、蒙古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吉林省(2处)长白县山楂海棠、朝鲜崖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集安市刺楸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黑龙江省(2处)黑河市浆果经济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宾县大泉子林场硬阔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3处)上海市唇形科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蔷薇属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江苏省(4处)南京市溧水区桂花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扬州市海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常州市油用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无锡市红豆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浙江省(4处)诸暨市香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安吉县龙山林场无患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临安市天目山林场山核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山茶、木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安徽省(1处)广德县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福建省(1处)惠安县赤湖国有防护林场木麻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江西省(4处)省林木育种中心苦楝、南酸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林科院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南酸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亚热带林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山东省(5处)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暖温带珍稀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枣庄市石榴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淄博市柿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滨海抗逆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河南省(3处)洛阳市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林业局泡桐中心北方主要名优经济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商丘市刺槐、榆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湖北省(2处)京山县虎爪山林场枫香、皂荚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竹溪县双竹林场楠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湖南省(2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油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林业种苗中心红花檵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广东省(3处)肇庆市大南山林场红锥、香樟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乐昌市龙山林场木兰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古巴加勒比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广西壮族自治区(2处)广西林科院主要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热带与南亚热带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海南省(1处)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研究所试验站热带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重庆市(1处)永川区桢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四川省(3处)德昌县核桃、山核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青川县天池林场毛叶山桐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昌市油橄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贵州省(3处)三都县珍贵阔叶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赤水市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云南省(4处)腾冲市腾冲红花油茶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瑞丽市石斛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柚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藏自治区(1处)拉萨市高寒地区乡土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陕西省(4处)榆林市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清涧县红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镇安县七叶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桥山林业局油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甘肃省(3处)兰州市紫斑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静宁县苹果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陇南市油橄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青海省(2处)西宁市湟水林场杨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宁市丁香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宁夏回族自治区(2处)银川市枸杞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银川市植物园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处)英吉沙县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特克斯县野生果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处)阿里河林业局西伯利亚红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处)红石林业局水曲柳、胡桃楸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1处)金山屯林业局红皮云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处)新林林业局西伯利亚红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呼中林业局钻天柳、偃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处)石河子文冠果、榛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第九师一六一团野生巴旦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结束——。

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

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
5.3.5 规划成果确定
根据前期研究成果,综合考虑规划多方案比较,环境影响评价和综合效益评价结果,从各类上层规 划政策符合性、规划协调性、环境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性、平面布置方案合理性、自然环境条件适 宜性、综合社会效益等多方面最终确定森林公园规划成果。
5.4 规划成果审核
5.4.1 规划成果完成后,园林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成果时,应包括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等内 容。 5.4.2 规划成果初审通过后,由园林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公示及公示意见处理。
5.3.3 规划草案编制
5.3.3.1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规划所在区域的自然资 源禀赋条件、环境特征及森林开发现状,编制森林公园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中应明确公园规划目标及功 能定位、划分功能分区。 5.3.3.2 编制森林公园规划方案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因地制宜的选择生态环境及人文景观资源保护 策略,优化森林公园规划方案。提出的规划推荐方案应符合森林公园自然、野趣、生态、低碳的特点, 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和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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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180—2016
规划区域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包括周边地区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情况、周边历史文 化现状、游客需求、近五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5.3.1.3 森林资源环境资料
规划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森林风景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等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规划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包括公园的气象、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等; b) 森林风景资源调查,包括地文、水文、人文、生物、天象资源调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要任务。

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豪华坟墓及建造大型人工设施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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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祖龙”事件引起各界关注国家林业局表示: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国家林业局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改变经营范 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行政
许可决定 ,应当以适 当的方式公示 、公告 , 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国家林 业局应 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 风景 资源 的情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的,由县级 以上林
第七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
( )符合国家级森林公 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 二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 国家级森林公 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文件;
( 二)说 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 三)合并 的,提交合并后经 营管理机构职责 、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 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 ,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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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林业 局令
第1 6号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 改变经 营范 围或者变更隶属关 系审批管理办法》 已
经 20 年 5 1 05 月 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0 5 7 2 起施行。 自2 0 年 月 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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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或者《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 书》 并告知 申请人。 ,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国 家级森林公园的位置 ,面积和范围。 第十五条 在法定期 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 , 国 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 5日办理《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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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

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三)自然景观原貌保持完整且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资源。

(四)具有非地域性分布特征的风景资源,即某些生物资源自然分布在其生态域边界或以外地域,并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五)单项资源虽不具有典型意义,但由这些资源及其环境要素完美组合而形成的具有极高审美价值的景观整体。

(六)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分布着多种风景资源类型,能为游憩、欣赏以及科学研究等提供最佳机会的森林风景区域。

(七)在说明或解释国家遗产的自然或文化主题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或品质的资源。

(八)其他具有特殊价值,应重点加以保护的资源。

三、组织编制《保护目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摸清基本情况。

通过建立森林风景资源分类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森林风景资源普查,确定林业区划范围内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类型以及保护对象,对各个保护对象进行科学命名,并对其成因、形态特征及保护价值等进行科学、系统的描述。

(二)划定保护范围。

在明确保护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及对其形成和演变具有明显作用的各种因素情况划定需要重点保护的范围。

(三)提出保护策略。

根据每个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对资源的保护重点和主要措施,明确开发过程中的限制性行为。

(四)落实保障措施。

我局通过公布《保护目录》,确立有关资源在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从法规、政策、管理和技术等各个方面着手,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护目录》编制工作的步骤
《保护目录》将在“十一五”期间逐年编制,分批公布,基本步骤为:
(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成专家小组,建立《森林风景资源分类系统》。

(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厅局及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对本辖区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普查、论证和连选,并按年度将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提报目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省林业厅局及各集团公司提报的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目录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国家林业局按年度审定并公布《保护目录》。

五、编制《保护目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林业局成立了“《国家重要森
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保护目录》编制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省林业厅局及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编制《保护目录》的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保护目录》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同时,把编制《保护目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按要求高质地完成任务,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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