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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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围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发生的《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页眉可删)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导读:第一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的趋势愈发严重,森林覆盖率尤为重要,但有时森林火情是难以控制的,严重时会烧完整片森林,这不仅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也是对国家财产甚至对生命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国家严格控制森林防火。

但仍有漏网之鱼,这句需要森林公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一、执法范围(一)自然保护区(具体名录附后)。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面积1390349.15hm2;2.省级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673772.37hm2;3.州市级自然保护区47个,面积394041.14hm2;4.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178544.54hm2。

(二)湿地(具体名录附后)。

1.国际重要湿地4处,面积13586hm2;2.省级重要湿地7处,面积12791.86hm2。

二、行政执法权限(一)行政处罚(共17项)第一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第二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第三项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 (第26条);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20.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0条第3项);21.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第42条第1项);22.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23.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24.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第42条第3项);2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第42条第4项);26.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第43条);27.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3条);28.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 (第46条);29.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0.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1.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2.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3.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3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和其他林业生产物资与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35.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中,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1项);36.阻碍执行职务中,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2项);37.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的案件(第50条第1款第3项);3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行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森林公安机关究竟可以办理哪些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象铁路、航空等治安案件那样,专门规定涉林治安案件的种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他人林木、故意毁坏种苗或林木、失火烧毁森林或林木之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还是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如此等等。

要弄清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来分析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一、森林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这是由森林公安自身性质决定的。

森林公安机关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之下的机构,其没有资格象Ⅰ级行政主管部门那样参与国家行政处罚权的分配。

这就好比说,国家行政处罚权就象一个大蛋糕,如何分配和“食用”呢?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各行业行政处罚权分配不重不漏。

国家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将行政处罚权这块“蛋糕”一一分配切好,这一块是林业的,那一块是公安的,再那一块是工商的,如此等等,每一块之间必须尽量清楚明白,既不能互相交叉,又不能留下漏洞。

交叉了,就会相互抢吃,或相互推让;漏点了,就会搁在那儿无人动筷。

当然,理论如此,但事实上还是有交叉或漏洞的。

二是行业内行政处罚权归口集中统一。

国家将某一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分配给某一行业后,一般会按层级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使。

如林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在同一层级同一行政区域,国家原则上是不会象分配各行业行政处罚权那样,再对某一行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造成某一行业执法主体林立。

以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例,国家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将这些行政处罚权一一分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即国家不会从法律层面上规定森林公安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林政稽查队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此类推。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②立案③破案、销案④侦查终结。

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

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1、刑事执法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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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 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 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
地点 广东广州
森林公安执法
(管辖范围)
作者 赵文清 时间 2014年7月13日
森林公安管辖 林政案件的范围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八项注意▲
(一)执法主体(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二)执法权力(固有、授予、受委托) (三)执法依据(公安法律、林业法律) (四)执法范围(职权、授权、委托范围) (五)执法身份(警察身份、林政身份) (六)执法手段(治安强制、林政手段) (七)执法性质(公安处罚、林政处罚) (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 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 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 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门。森林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 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 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 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鉴定资格。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的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次征
求意见稿)》(办策字〔2010〕8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3-3)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 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 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 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 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 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 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2)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 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 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 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01年4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 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 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 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 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 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 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 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 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 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 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 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 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 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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