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4篇

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4篇_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1_新森林法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的一次性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盗伐.滥伐.买卖有关林业证件.非法收购.毁林等林业行政案件.同时,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新刑法.新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仍将负责管辖森林刑事案件.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和各类林业治安案件.这些充分说明了作为保护森林资源执法体系中主要力量的森林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赋予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开采,非法收购木材,非法猎杀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非法加工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未得到根本制止,而且诱发违法犯罪活动的隐患仍未彻底消除.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保护森林资源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个别地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繁荣,政府和单位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程度趋于严重,保卫森林资源的任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同时,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还存在着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诸多问题,也制约着森林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按照_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辱法律和历史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一.认真学习宣传新森林法,为实施工作打基础.一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自学相结合等方法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新森林法和相关规定,为执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要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山区林区,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新森林法.通过组织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山区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在7月1日后,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打击斗争和专项治理活动,形成〝严打〞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二.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在国家林业局一次性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后,必须制定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程序.诉讼程序.赔偿制度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使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二是要依照新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理顺森林公安的机构体制和机构名称,便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重新制定森林公安机关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三.提高队伍素质,保证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一是要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法.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严格执行〝执法证〞制度,对于不能独立执法的民警,必须经培训达到执法水平要求后,发给〝执法证〞.二是对队伍进行治理整顿,严格警籍管理制度,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完善民警的招收.考核.任用.授衔.奖惩.辞退制度,以保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坚决纠正〝以罚代刑〞现象,防止乱罚款问题的发生,增强民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大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绝不允许随着职权的增加违纪上升的问题出现.四.进一步强化各项业务建设,努力建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保护执法体系.一是要继续加强以〝三情调查.四网建设.二个管理〞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基础建设,以完善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业务工作内容.抓好山情.林情.社情调查,全面熟悉.掌握辖区的基本情况,做到〝保有重点.防有目标.打有对象〞.搞好〝群防群治网.边界联防网.案件协查网.情报信息网〞建设,以及时掌握林区治安动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林区治安形势.强化〝林区治安管理和内务管理〞,以改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控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效.二是要加强对护林队伍.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层木材检查站等的指导和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保护执法体系.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特殊作用,我们真诚地希望各级党政机关和林业.公安部门继续加强领导,支持森林公安工作,切实解决严重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作用发挥的编制.经费.装备设施.民警待遇等问题,为森林公安队伍搞好执法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广大森林公安民警,要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拼搏,不怕牺牲,担负起法律和历史赋予的责任,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新的贡献._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2__9年_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_年7月1日起施行.盘锦市林湿局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和学习动员.一时间,有通过手机学习的,有通过电脑网络学习的,有下载后打印出来进行学习的,有原原本本学条文的,有学习法律修订的背景社评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定位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_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新修订的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修订后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_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导功能,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强调规划统领,发展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科学确定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界定政府.部门.林业经营者的职责,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盘锦市林湿局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让新法内容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提升林草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_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3_3月9日,省林业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侠主持并作总结发言,局办公室黄辉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解读,一级巡视员杨幼平.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荣勋作了中心发言,两名处级干部和两名青年干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胡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定位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修改森林法.新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一是更加强化生态建设.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二是更加强调保护优先.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三是更加注重市场机制.近年来,林业市场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受到资金技术.权属保障等因素的制约,林业发展不充分,未能使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本次森林法的修订,着力建立健全林业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林业市场化步伐.胡侠要求,学习贯彻森林法务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学以提能.学以致用,强化担当.强化落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推动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一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真懂会讲能用上,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认知高度.领悟深度上发挥头雁效应,引领带动全省林业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森林法.二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强化责任落实上,改进监管方式,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增强监督实效.三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完善配套制度上,组织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抓紧调研.论证,争取将一系列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开展一系列森林法明确配套性政策的制修订工作.四是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深化依法行政上,认真履行森林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完善加强森林培育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深化审批简政放权.落实全过程监管机制,千方百计加强林业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胡侠强调,新森林法是贯彻______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强化了立法对林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对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期待,对林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给林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对于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强化依法治林,全面推进高质量森林浙江建设,力争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_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4_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责任人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
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
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林伟军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
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
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
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
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
最新森林公安改革方案

最新森林公安改革方案第1篇最新森林公安改革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适应新时代森林资源保护的需求,提高森林公安工作效率,现制定本改革方案。
二、目标1. 完善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保护能力。
2. 优化森林公安警力配置,提升警务效能。
3. 加强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4. 推进森林公安信息化建设,实现智能化管理。
三、具体措施1. 管理体制改革(1)加强森林公安与林业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联合执法。
(2)明确森林公安职责,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职能划归森林公安。
(3)设立森林公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公安工作。
2. 警力配置优化(1)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特点,合理调整森林公安派出所布局,加强重点区域警力投入。
(2)实行警力下沉,将森林公安警力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森林公安执法效能。
(3)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综合素质。
3. 执法规范化建设(1)制定森林公安执法操作规范,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2)加强森林公安执法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行为。
(3)定期开展森林公安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 信息化建设(1)建立森林公安信息化平台,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火灾预警、案件管理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2)推广使用森林公安移动警务,提高森林公安工作效率。
(3)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森林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实施步骤1. 调查研究阶段:深入了解当前森林公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改革方案。
2. 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改革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3. 试点推进阶段:在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4. 全面实施阶段: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内蒙古森林公安职责

内蒙古森林公安职责以内蒙古森林公安职责为题,下面将详细介绍内蒙古森林公安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内蒙古森林公安的职责概述内蒙古森林公安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森林的生态环境。
其主要职责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宣传教育等。
二、内蒙古森林公安的工作内容1. 森林资源保护内蒙古森林公安负责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保护规划,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巡查和监管。
他们会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预防森林资源非法采伐、滥伐和非法砍伐行为,打击森林资源破坏活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内蒙古森林公安积极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
他们会加强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采伐、非法砍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3. 森林防火工作内蒙古森林公安负责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森林火险的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他们会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和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4. 森林资源管理内蒙古森林公安负责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
他们会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状况和变化。
他们还会开展森林资源的规划和利用管理,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 保护宣传教育内蒙古森林公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他们会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总结内蒙古森林公安承担着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
他们通过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森林公安职责

森林公安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如下:
1. 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森林公安负责监督、管理和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他们巡逻森林地区,打击砍伐森林、滥采滥挖野生动植物等非法行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2. 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森林公安依法打击森林资源犯罪活动,如非法猎捕、捕杀珍贵野生动物和非法砍伐森林等行为。
他们会调查犯罪案件,收集证据,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3. 救助和应急处理:森林公安对森林地区的突发事故和紧急救援有着重要责任。
他们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救援行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森林公安依法宣传森林资源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对森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
他们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普及森林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行动。
5. 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工作:森林公安在执法工作中与其他执法部门如林业、环保等部门进行紧密合作。
他们会支持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互相协调,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与保护。
总体来说,森林公安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打击
犯罪活动,救助和应急处理,并宣传教育公众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市森林公安岗位职责

市森林公安岗位职责市森林公安岗位职责是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内的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自然环境的安全及有序发展。
下面详细介绍市森林公安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内容。
一、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是市森林公安的首要职责。
他们要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和教育。
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1. 开展森林资源巡逻和防火巡逻,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
对于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开展善后工作。
2.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和理解。
3. 执法监督,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对非法砍伐、滥伐、盗伐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二、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境。
市森林公安要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和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其保护功能。
2. 监督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种群。
对于非法打猎、捕捞、盗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推动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与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三、监督自然环境的安全市森林公安还要负责监督自然环境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免受污染和破坏。
具体职责包括:1. 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自然环境问题和隐患。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 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对违法的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4.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整合。
总结起来,市森林公安岗位职责包括保护森林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区和监督自然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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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依此规定,森林公安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5种:(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违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五)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三、根据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治安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
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
(六)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七)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
(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
(十一)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
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案件;
(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十四)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
(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七)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十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一)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
(二十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案件;
四、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件;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五)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
(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
案件;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三)非法狩猎案件;
(十四)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十五)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十七)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十八)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十九)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二十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二十二)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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