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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林场发〔2016〕1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通知林场发〔2016〕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良种选育的原始材料,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和国家林业局《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对重要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经济树种、沙生植物、名特花卉的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护、研究、利用,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和有关科研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我局确定了第二批86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要科学制定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完备的档案;要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种质材料;要确保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正常运转和资源安全,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成为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基地、林木良种的选育研发中心、科学研究的合作交流平台和科普教育的展示窗口,为实现我国林木种质资源科学保护和评价利用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27日附件第二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单(共86处)北京市(3处)北京市海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华北林业实验中心华北地区代表性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际竹藤中心竹类与花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河北省(3处)洪崖山国有林场管理局蒙古栎、栓皮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丰宁县邓栅子国有林场白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绿化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山西省(2处)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石膏山林场白皮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杨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蒙古自治区(4处)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沙柳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克什克腾旗沙地云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库布其濒危和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沙漠林业实验中心沙棘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辽宁省(3处)喀左县山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大连市旅顺口区黑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阜新市五角枫、蒙古栎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吉林省(2处)长白县山楂海棠、朝鲜崖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集安市刺楸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黑龙江省(2处)黑河市浆果经济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宾县大泉子林场硬阔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3处)上海市唇形科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上海市蔷薇属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江苏省(4处)南京市溧水区桂花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扬州市海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常州市油用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无锡市红豆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浙江省(4处)诸暨市香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安吉县龙山林场无患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临安市天目山林场山核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山茶、木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安徽省(1处)广德县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福建省(1处)惠安县赤湖国有防护林场木麻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江西省(4处)省林木育种中心苦楝、南酸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林科院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南酸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亚热带林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山东省(5处)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暖温带珍稀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枣庄市石榴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淄博市柿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滨海抗逆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河南省(3处)洛阳市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林业局泡桐中心北方主要名优经济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商丘市刺槐、榆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湖北省(2处)京山县虎爪山林场枫香、皂荚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竹溪县双竹林场楠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湖南省(2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油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省林业种苗中心红花檵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广东省(3处)肇庆市大南山林场红锥、香樟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乐昌市龙山林场木兰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古巴加勒比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广西壮族自治区(2处)广西林科院主要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热带与南亚热带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海南省(1处)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研究所试验站热带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重庆市(1处)永川区桢楠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四川省(3处)德昌县核桃、山核桃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青川县天池林场毛叶山桐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昌市油橄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贵州省(3处)三都县珍贵阔叶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赤水市竹类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云南省(4处)腾冲市腾冲红花油茶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珍贵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瑞丽市石斛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柚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藏自治区(1处)拉萨市高寒地区乡土树种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陕西省(4处)榆林市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清涧县红枣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镇安县七叶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桥山林业局油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甘肃省(3处)兰州市紫斑牡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静宁县苹果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陇南市油橄榄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青海省(2处)西宁市湟水林场杨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西宁市丁香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宁夏回族自治区(2处)银川市枸杞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银川市植物园沙生植物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处)英吉沙县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特克斯县野生果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处)阿里河林业局西伯利亚红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处)红石林业局水曲柳、胡桃楸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1处)金山屯林业局红皮云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处)新林林业局西伯利亚红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呼中林业局钻天柳、偃松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处)石河子文冠果、榛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第九师一六一团野生巴旦杏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结束——。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林护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麝是具有极高药用价值和重要生态、科研价值的物种,雄麝香囊(麝香)是传统中药的重要原料。
为保护好该物种资源,长期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麝自然保护区,开展麝资源及其栖息地调查,鼓励麝人工繁育,支持麝繁育技术研究和基因保存,严厉打击盗猎麝、走私麝香的犯罪活动,并将保护麝资源优先列入林业重点建设工程,以促进其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的巨大需求和价格的极大诱惑,非法盗猎麝活动一直十分猖獗,擅自收购天然麝香问题严重,麝栖息地不断遭受破坏,资源状况急剧恶化。
截止到目前,我国麝类资源总量已不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5%,且基本为零散的“岛屿”状分布,其中原麝和黑麝已濒于灭绝。
为从根本上扭转我国麝资源危机的严峻形势,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于2003年2月21日发布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切实促进麝资源的恢复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麝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禁止猎捕麝和收购麝香的行为,中药生产所需天然麝香全部从现有库存或人工繁殖所获天然麝香中解决。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确需从野外捕捉麝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报我局审批。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9•【文号】林策发[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指导各地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划分,我局制定了《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二00一年三月九日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一、为了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国家公益林遵守本办法。
三、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国家公益林是指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益林。
四、国家公益林具体划定范围包括:(一)江河源头。
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江河干流,一、二级支流两岸。
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重要湖泊和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四)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干旱荒漠化严重地区的天然林和郁闭度0.2以上的沙生灌丛植被、沙漠地区的绿洲人工生态防护林及周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大型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雪线以下500米及冰川外围2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七)山体坡度在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八)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九)沿国境线20公里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十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禁伐天然林。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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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6]74号 ━━━━━━━━━━━━━━━━━━━━━━━━━
国家林业局关于批复2006年 部门预算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院校: 《财政部关于批复国家林业局200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6]170号)批复下达了我局2006年部门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5]329号)要求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对你单位所编报的2006年预算建议数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你单位完成基本职能和承担专项任务的支出需要,综合平衡后现对你单位2006年预算批复如下: 核定你单位2006年一般预算收入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一般预算支出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项目支出 万元(含财政拨款 万元)。有关情况详见附件1、2。 一、2006年财政拨款支出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针对2006年中央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财政收支压力依然很大这一情况,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有关政策和精神,2006年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仍然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除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需增加的重点支出外,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确保预算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维持性开支合理需要;严格审核项目支出,做到有保有压,并积极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 (二)人员经费预算核定。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本单位国家政策内实际支出水平核定;未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上年度支出水平核定。对编制内增人、晋级晋档等增支因素已在预算中予以考虑。 (三)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核定。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单位编制人数和相应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核定;未实行定员定额试点的经费按上年度支出水平核定。另外对增编等增支因素已在预算中予以考虑。 (四)项目支出预算核定。财政部对我局2005年预算中已批复项目进行了清理,对延续项目已滚动列入我局2006年部门预算“前三类支出项目”中。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中央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核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除国务院临时交办等特殊事项外,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应是财政部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以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滚动化管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在预算执行中,努力节约支出,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合理需要,不得擅自扩大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开支承担专项业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等各项业务经费,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应由单位基本支出开支的各项人员支出。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依据项目主管单位的口头通知或司函、便函等,擅自调整项目预算或动用项目资金。各项目主管单位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摊派应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差旅费、出国费、办公费等,不得截留资金。 (三)加强实物资产管理,探索研究政府资产相关费用定额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中央部门实物费用定额改革工作。我局已纳入实物费用定额试点范围,局本级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全面地总结试点经验,为下一步推进实物费用定额管理打下基础。 (四)加大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工作的力度。我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研究探索绩效考评工作,制定出台“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绩效考评目标、指标体系、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对经商财政部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预[2005]46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对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清理、分析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查找结余资金存在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规范指导预算执行,确保单位结余资金规模逐年下降。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支出,应首先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并按规定由我局报送财政部审批。 (六)实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综合预算的要求统一核定。预算外资金支出要按批复的具体支出项目和数额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七)重视部门预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基础资料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可靠;加强对项目库中“前三类支出项目”的分类管理,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执行期限和支出标准,为项目库中项目的滚动管理奠定基础。 (八)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统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由我局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具体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等确需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我局汇总并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九)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随意采购。因部门预算追加、调整而需要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及时办理补报。 (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接到批复预算后,应于15日之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完毕。并在批复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结果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报我局备案。不报送预算批复文件的单位我局将不予拨付资金。 (十一)各单位要严格按我局林计发[2004]206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年底要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成效上报我局计资司和相关业务司局。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部门预算批复说明 2.2006年部门预算批复表(略) 3.国家林业局2006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汇总表及项目支出分配明细表(略)
(局 印)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2006年部门预算批复说明 一、你单位2006年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预算 万元,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万元、日常公用经费 万元(详见预算批复09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二)项目支出 万元。按项目的支出功能划分,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 万元、基本建设类项目 万元。项目的支出类别划分详见预算批复06-08表。 二、为加强预算管理,对有关项目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支出。项目支出为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请按照《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 [2001]74号)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林业支出。为了加强各项目单位项目支出的管理与监督,请严格按照我局所批复的“2006年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的有关内容,以及下列项目支出具体要求安排项目支出。 1、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资金(948项目)。为改变
以往该项目经费一次性安排预算分年度实施而产生大量结余经费的现象,自2006年度起,对项目经费实施分年度预算。即每个项目确定总预算后,按项目分年度实施情况安排预算,以减少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你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财农字[1996]51号《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预算,严格控制出国人员和资金额度。 2、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和海关监管项目。2006年此项目经费用于开展六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海关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海关监管人员的查验水平和执法能力;二是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网络和数据管理系统,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部门与海关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环境;三是开展国外先进国家的对比调研,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在现代化管理上与国际接轨;四是开展口岸调研,做好限定口岸的试点工作。五是总结试点口岸的经验,制定管理办法,核定允许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口岸数量;六是在口岸建立野生动植物种检验室,为海关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大兴安岭林区中小学和公检法司等补助。项目经费用于公检法司办公和侦控设备设置、办公用房维修,以及林区中小学校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