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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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林策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原则,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1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2.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3.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1995〕133号)4.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5.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7.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9.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10.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2.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18.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22.国家林业局公告(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14〕102号)25.国家林业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发布《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12月29日附件
《林业及相关产品分类》等12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9.26•【文号】办宣字〔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宣字〔2019〕14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时期我局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9年9月26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积极营造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新闻发言人或者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政务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审批责任制,予以归口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局2018年12号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8月4日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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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1年第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
为保障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我局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

一、删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附件第十三条中的“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林业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

二、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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