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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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林造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作用,根据当前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防治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9月13日附件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以下简称“中心测报点”)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和趋势,给科学开展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心测报点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国森林资源分布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依托所在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设立的测报点,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任务。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参考题之防治与减灾一、填空题1、《森林法》规定,__________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答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2、《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_________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答案:保护森林)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扩大监测覆盖面,逐步把__________、__________、荒漠植被及有害植物纳入监测范围。

(答案:天然次生林;灌木林)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全面实行“________责任制”,把成灾率纳入各级__________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

(答案:双线目标管理;地方政府)5、《森林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_____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____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答案:防治;检疫)6、《森林法》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_______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________支付。

(答案: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者)7、《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__________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答案:当地人民政府)8、《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______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

(答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9、《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木,包括____和_____。

(答案:树木;竹子)10、《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______,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补充规定)1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______年__月__日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内涵解释一、成灾率指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林和未成林面积的千分比。

成灾率(‰)=全年实际成灾面积÷(现有林面积+未成林面积)×1000‰(一)实际成灾面积:指本年度内达到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界定标准的面积之和(不重复计算)。

(二)现有林面积:指林业资源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实际成林面积。

(三)林分受害情况调查时间:寄主植物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时期。

(四)统计要求:成灾面积以亩为统计单位;年终报表时实际成灾面积不重复计算。

(五)成灾界定标准:1、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发生区新发现或已发生区的新造林地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成灾;在已发生区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寄主植物死亡为成灾,未造成寄主植物死亡的按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应指标降低5个(其中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界定成灾标准(达到检疫性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整个小班面积均计入成灾面积)。

2、非检疫性有害生物(1)叶部病虫害失叶率60%以上,或感病指数50以上,或死亡率3%以上;(2)蛀干害虫受害株率3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

其中:小蠹虫类、萧氏松茎象:受害株率60%以上,或死亡率6%以上;(3)种实病虫害种实受害率20%以上;(4)鼠、兔害未成林造林地寄主死亡率15%以上,或成林死亡率3%以上,或成林受害株率30%以上;(5)有害植物有害植物盖度60%以上,或树木死亡率3%以上;(6)上述以外的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为:受害植株死亡率6%以上;(7)发生在经济林或行道树、景观林的林业有害生物,分别相应降低一定数值:失叶率、感病指数、受害株率、种实受害率、盖度降低10个百分点;死亡率降低1个百分点(未成林造林地鼠、兔害寄主死亡率降低5个百分点)。

例如叶部病虫害发生在行道树或景观林中,成灾标准为:失叶率50%以上,或感病指数40%以上,或死亡率2%以上。

二、无公害防治率指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百分比。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林造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

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

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

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

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二、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水平林业植物检疫是我局开展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重庆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林业植物检疫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检疫责任,强化职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方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方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1.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减少有害生物对森林的破坏程度,维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有害生物的入侵,防止其扩散蔓延。

3.积极开展有害生物研究与防治技术研发,提高防治手段和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机制,明确各级部门、机构和责任。

(1)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2)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群体,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3)进一步加强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的研究,提升科研水平,为实施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报告入侵有害生物。

(1)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监测网络,确保监测全面、精准。

(2)培养专业人员,提高监测技术和能力。

(3)发展和应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手段,如航空遥感、卫星遥感等,提高监测效率。

(4)建立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加大对有害生物入侵的防治力度,确保及时控制和减少破坏。

(1)加强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包括建立健全检疫制度、建设防治专业机构、完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等。

(2)加强对有害生物危害特性和传播规律的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案。

(3)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生物学防治和生态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防治手段。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4.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5.增加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保障。

三、工作效果评估1.建立与完善有害生物防治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定期发布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评估结果和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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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来自:国家林业局作者:国家林业局责编:fzccsq 日期:2011-12-20 9:36: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森林的战略性措施,是维系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快构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防治能力,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林业“双增”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是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林业有害生物8000余种,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近3O0种,广泛分布在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中,严重威胁着生态安全。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好“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维护经济贸易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使命。

一些国家为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利用林业有害生物设置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发展。

近年来,北美、欧盟、韩国等针对舞毒蛾、光肩星天牛、香蕉穿孔线虫等分别制定了《来自亚洲舞毒蛾疫区的船舶及船上货物运行管理指南》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货物出口受到影响。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已成为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经济贸易安全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森林食品安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冶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当今森林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和防治技术的落后,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的现象仍很普遍,直接造成农药残留、水源污染等森林食品安全问题。

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森林食品产量大幅增加。

转变防治方式,改进防治技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森林食品安全,有效保障广大林农切身利益及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四)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了新任务。

我国每年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材积损失达2551万立方M,年均成灾面积占乔木林受灾总面积的50.69%。

目前,松材线虫病、杨树天牛、林业鼠(兔)害等重大有害生物仍呈高发态势,破坏了森林资源,影响了森林质量,降低了森林碳汇能力,威胁到林业“双增”目标的如期实现。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大局,以促进森林健康、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为目标,以机制创新、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检疫御灾为核心、监测预报为重点,以坚持科学防治、推进防治检疫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强化体系建设,硬化目标管理,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水平,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中的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落到实处。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以培育健康森林为目标,以营林措施为基础,以生物防治为主导,把有害生物预防措施落实到林业生产全过程,不断提高森林抵御生物灾害的能力,实现有害生物可持续控制。

——依法防控,加强监管。

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制化进程,突出抓好检疫执法工作。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防治行为,明确政府、部门、经营者、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协调运用人工、物理、生物、化学等防治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按森林资源类型特点,实行分类施策。

按生态区位重要性,实行分区治理。

——尊重自然,保护生态。

把握并遵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方法,促进森林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七)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5%以上。

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控制在70万亩以下,根除县级疫区40个以上,基本根除县级疫区30个以上,力争根除现有疫区的50%左右。

美国白蛾发生区林木叶片保存率达80%以上,其中主要风景区、交通要道两侧及重大活动场所周边等关键部位叶片保存率95%以上。

到2020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八)加强防控体系建设。

认真实施《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2011-2020年)》,到2015年,全国基本建成与林业发展相适应的,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监测预警体系,以风险评估、检疫追溯、除害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检疫御灾体系,以应急防控指挥、航空与地面防治、应急防控物资储等为主要内容的防治减灾体系。

在全国建成500个县级森防检疫示范局(站)。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逐步增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财政资金,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综合保险制度,加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支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

政府防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预防及预防性治理,并加强资金绩效考核。

(十)完善联防联治机制。

推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形成“统一作业设计、统一防治作业、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的联防联治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整体防治成效。

引导农户本着自愿原则,建立联户合作防治、组内或村内统一防治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

(十一)健全应急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联动、各负其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健全由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应急防控队伍。

(十二)推进社会化防治。

鼓励和引导不同形式的组织和个人成立防治专业公司、森林医院等,开展承包防治、技术咨询等业务,形成多元化的防治格局。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服务,探索建立防治组织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规范防治生产作业。

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要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农培训力度,提高防治技能。

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主要措施(十三)落实预防措施。

加强监测预报,切实将监测预报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

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周报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设计、森林经营方案,大力营造混交林,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品)种,禁止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造林。

做好全国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摸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十四)坚持分级管理和科学用药。

对林业有害生物实行分级管理,当前主要把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林业鼠(兔)害、薇甘菊、钻蛀性有害生物和新入侵的高风险有害生物作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实行重点治理。

大力推广应用环境友好的药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药剂,倡导科学用药、适时施药、规范用药,确保环境、水源、食品和人畜安全,要特别注意蜂、蚕、鱼虾等非标靶生物的保护。

推进无公害防治,鼓励生物防治,开展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试点示范,“十二五”期间各省份至少建成1个生物防治示范区。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

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力度,着力解决快速准确检验鉴定、精准施药、生物防治新技术等防治技术难题。

加大航空器喷洒、静电施药、微胶囊缓释和信息素等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无公害新药剂的研制。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

(十六)规范疫区管理。

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县级疫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乡镇级疫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疫情根除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疫区。

采取封锁、控制、根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建立除害处理机制,推进无害化利用,减少经济损失。

(十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防治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和技术标准。

联合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农林植物保护法律的制修订工作。

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基本形成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法规相配套、技术标准为补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制体系。

各地要大力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执行限期除治通知书等制度,形成区域性联合执法行动机制,严厉打击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行为。

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全民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任意识。

(十八)建立检疫追溯制度。

建立健全检疫追溯体系,加强疫情源头管理。

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国外引种、新疆健康果园果品和云南苗木调运等检疫追溯试点工作。

对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行标识管理,并与检疫证结合,逐步实现从生产到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跟踪和有效监管,促进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引种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杜绝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加强与进出境、农业等部门的协凋沟通,交换疫情信息,建立检疫联动机制。

(十九)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健全引种审批风险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对栎猝死病等高风险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检疫监管措施。

加强国(境)外引种隔离试种检疫与疫情监测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积极推进网上行政许可,建立安全、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新机制。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实行“双线”责任制度。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层层落实并细化防治责任,将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及“成灾率”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目程,积极组织开展检疫、测报和防治工作,并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要签订“双线”责任书,加强检查考核,作为评价林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强化机构职能建设。

切实加强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设,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名称,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稳定专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强化执法能力、服务能力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职能,推进防治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程,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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