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模版森林防火资金是用于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经费来源,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森林防火资金,对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资金来源森林防火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防火费等。
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金的合理配置,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资金管理原则1.合理规划:森林防火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定主要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
2.严格审核:对于资金的使用申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杜绝虚假冒领、滥用、挪用等行为。
3.公开透明: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范围森林防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防火器材和设备的购置和维修;2.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和培训;3.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4.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的开展;5.其他与森林防火工作相关的支出。
五、资金使用程序1.申请:各级森林防火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用途、金额、预算计划等。
2.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根据财政预算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拨付:经审核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下级使用单位,资金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拨付金额,并签署相关资金接收凭证。
4.使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进行实际的支出,并妥善保管相关支出凭证和票据,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指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和细化的制度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来源:明确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捐款等。
2. 资金分配:规定森林防火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包括按地区、按任务、按项目等分配模式。
同时,应当明确资金分配的程序和要求。
3. 资金使用范围:明确森林防火资金可以用于哪些方面,例如设备采购、人员培训、宣传教育、森林护林员待遇等。
4. 资金使用程序:规定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批、拨付、执行、绩效评价等。
要求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遵守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5. 资金监督和检查:明确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财务审计、业务检查、绩效评价等。
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法律责任:规定对于滥用、挪用、侵占森林防火资金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一般性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第 1 页共 1 页。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森林防火工作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的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等。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应当用于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助、森林资源利用等方式,实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高效,确保用于森林防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六条资金的监管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资金的绩效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促进森林防火工作的不断提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包括各类森林、草原、果园、茶园等植被区域的防火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森林防火纳入政府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等方面。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鼓励社会捐助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捐助制度和清晰透明的捐助渠道。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防火费用,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采取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确保森林防火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防火设备和技术的创新和升级。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基层防火能力的提升,加大对森林防火队伍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奖励力度。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森林防火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公众的防火意识培养和知识普及。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禁止挪用、截留、侵占资金。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3)社会捐赠款项
(4)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款项
2.资金用途:
(1)森林火灾防控设备(消防车辆、扑火工具、防火服装等)购置和维护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开展
(3)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4)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5)森林灭火物资的储备和分配
(6)森林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3.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
(2)资金使用监督: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报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查
4.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1)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2)定期组织专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3)向社会公开相关评估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法律责任:
(1)对不当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调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报送下一年度飞机租用计划以及飞行费补助预算建议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报送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预算建议数。
东航中心或西南总站审核后,连同本单位飞行费预算建议数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财政部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后,国家林业局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各省飞行费补助方案,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财政部审核,并由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分别通知有关省。
第十条东航中心、西南总站按照飞行费补助方案,组织召开租机协调会,协商确定租用机型、架数、计划小时数、进出场时间和地点等,并根据省级财政安排飞行费情况,签订租机协议。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资金来源: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专项拨款和其他资金渠道。
二、资金用途:1. 购置森林防火设备。
2. 改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3.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4. 实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5. 支持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
三、资金管理:1.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专项资金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到位、专款专用。
3. 设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机制,加强对项目进展和效果的监督检查。
4. 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资金执行机构:1.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 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资金拨付、监管和评估工作。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针对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 制定评估标准和指标,对各项工作开展综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六、其他相关事宜: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 健全森林防火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
以上为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希望通过有效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提升森林防火能力,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美丽的森林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
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
第 2 页共 6 页
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
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
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
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
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
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拨付。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
第 3 页共 6 页
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
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
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
财政厅。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
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
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 4 页共 6 页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 5 页共 6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6 页共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