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8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为支持林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工作,规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09年9月22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立项指南(含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
第六条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1—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943c1e10a6f524ccbf8581.png)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四条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三章资金申报管理第七条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880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6.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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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06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
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
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
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