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天津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近日,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津分类办〔2018〕2号),对全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分别向全行业和委系统下发了《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津卫后勤便函〔2017〕32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委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后勤〔2018〕1号),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牢记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系统垃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体制机制,量化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具体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
二、分阶段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工作目标,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根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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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4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春季是食物中毒,传染病的高发季节。
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现将《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津爱卫办发〔2013〕4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进一步营造和谐优美校园环境的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爱卫会队伍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市爱卫办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自的爱卫会组织。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单独设置或与相关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成立爱卫会办公室,并选配专兼职干部负责开展相关日常工作,确保专人专责。
二、健全爱国卫生相关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相关规定,制订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标准、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档案;同时在内部要深入开展卫生达标活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认真整改,保证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重点环节卫生防范(一)积极开展学校环境卫生创建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动员广大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致力校园环境卫生的提升工作。
在爱国卫生月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卫生清整和义务劳动,并对单位内部的办公室、更衣室、宿舍、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以及垃圾箱桶等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清理,对包括对鼠、蚊、蝇、蟑螂的孳生地和栖息地进行集中清理,力求做到无卫生死角。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13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xx年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以及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促进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社会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
进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津卫后[2014]2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
(津卫后〔2014〕270号)
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天津市2014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以及《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4〕17号)的要求,2014年为两年一度的“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年。
为使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提高我局系统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单位卫生创建工作的认识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宗旨是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讲究卫生,改善环境,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单位卫生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卫生水平反映了单位综合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影响着单位对外交往和形象。
在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和身体健康素质的提升,以及慢性病和传染。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为加强我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0 ?/font>迳ū=啾曜?1.1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1.2 要设专人负责居民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1.3 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
1.4 居民区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标准应达到:果皮(片/1000平方米)≤10、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12、烟蒂、痰迹(片/1000平方米)≤15、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
1.5 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环卫保洁人员和居民群众自行清理。
积雪应堆放整齐,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1.6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达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街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监督这项工作的落实。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津教委办[2010]73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
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0〕73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学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促进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努力为创建卫生达标单位而不懈工作。
附件1、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略)
附件2、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2006年9月6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敬威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06年7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条例(草案)》是对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2号)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74号)的修改完善,并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新情况与特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
主要考虑有三点:(一)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根据市委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2005年工作意见》中关于“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的精神,按照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立即着手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加紧起草爱国卫生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也是为了达到“创卫”检查验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的必须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而制定的。
(二)提高城市卫生整体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随着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治理、病媒生物消杀、疫病防治、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全市的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与广大群众对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人们生活环境中危害健康的因素日趋增多,解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当务之急。
因此,仅靠行政命令和群众运动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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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教委办〔2010〕73号
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
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促进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努力为创建卫生达标单位而不懈工作。
附件:(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学校卫生达标考核
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单位卫生标准转发通知
(共10份)抄送: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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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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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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