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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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民事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乙区居民李某(男,45岁)与丙市丁区居民王某(女,38岁)于2010年相识,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甲市乙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2015年,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开始分居。

201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件事实1. 李某与王某结婚时,双方均承诺婚后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但在婚后,李某忙于工作,疏于照顾家庭,导致王某感到身心疲惫。

2.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过一次婚外情,王某发现后,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3. 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

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

4. 李某主张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案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家庭责任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过婚外情,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综合分析,法院应认定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民事法律案例(3篇)

分析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

4.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即甲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法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纠纷(3篇)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同年,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业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3. 2011年,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4. 2012年,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5. 2013年,业委会成立,业主当选为业委会委员。

6. 2014年,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业委会反映。

7. 2015年,业委会与开发商就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8. 2016年,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要求业委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业主支付首付款后,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业委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某住宅小区,并于2013年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张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张先生在收房时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达到了10%。

经过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先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是否构成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10%的差异,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开发商应当退还超出面积的购房款。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先生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甲家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3. 2018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相邻关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本案中,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甲家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2. 拆除加盖部分的必要性甲家加盖房屋导致乙家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乙家的居住质量。

拆除加盖部分是恢复乙家采光的原状,符合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加盖房屋侵犯了乙家的相邻权,依法应当承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加盖部分,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相邻权纠纷的解决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案强调了相邻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当相邻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3. 本案警示了不动产权利人应依法行使权利。

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相邻关系,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法律民事案例评析(3篇)

法律民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建设某居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

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管理过程中,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因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争议焦点(1)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在建设小区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带、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导致业主出行不便。

(2)公共收益分配:开发商将小区内部分场地出租给他人,取得租金收入,但未与业委会协商分配方案,也未将租金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

2. 争议过程(1)业委会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并协商分配公共收益。

(2)开发商以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公共收益已归开发商所有为由拒绝整改和分配。

(3)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并分配公共收益。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建设小区过程中,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保障业主的出行便利。

故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划要求完善小区配套设施。

2. 法院认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在取得租金收入后,应与业委会协商分配方案,并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

故判决开发商将租金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并按比例向业主分配。

四、评析1. 案例意义本案涉及物权纠纷,体现了我国物权法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

通过法院判决,既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和谐关系。

2. 案例启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小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委会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问题。

3. 案例分析(1)关于配套设施建设: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导致业主出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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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简述: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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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

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

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

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

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

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此时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但注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到超出多少的问题。

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

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

但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

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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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公平情况下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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