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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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小区,该项目占地面积约500亩,总投资约50亿元。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公司于2018年5月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

2018年6月,甲公司开始对该地块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下方存在地下文物。

为了保护文物,甲公司立即停止了施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文物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该地块下方的文物为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2018年7月,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甲公司表示,由于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导致其无法继续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明知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却未告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提供一块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该地块下方存在文物,却未告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无法继续施工。

因此,乙公司存在过错,其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侵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名称: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案例发生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大型购物中心内发生了一起由于误导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根据售货员的推介购买了一瓶价格昂贵的护肤产品。

然而,使用该产品后不久,张某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皮肤瘙痒、红肿、脱皮等症状。

鉴于其受损严重且与购物中心相关,张某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二、事件经过1. 2008年8月10日张某在北京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咨询了售货员关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效果。

售货员向张某保证该产品具有卓越的效果,可以改善皮肤质量并减轻皮肤敏感问题。

受售货员的误导,张某购买了一瓶价格较高的该品牌产品。

2. 2008年8月11日张某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方法使用了该护肤产品,但在使用后不久,她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她的皮肤开始瘙痒,并出现红肿和脱皮的症状。

3. 2008年8月12日张某的过敏症状进一步恶化,她的脸部皮肤更加红肿、扩散,并伴随着剧烈的疼痛。

由于受伤过重,她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对该护肤品的成分过敏。

4. 2008年8月13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治疗。

她需要接受注射和口服药物来控制过敏反应,并需要使用特定的护肤品来恢复皮肤的健康状态。

医生告知张某,她的皮肤可能永久受损,并可能导致未来更严重的过敏问题。

5. 2009年6月30日张某通过律师向北京市某购物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她认为购物中心销售的护肤品存在虚假宣传,并且售货员的指导误导了她,导致了她的人身损害。

三、法律分析1.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章第二百三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购物中心作为销售该护肤产品的经销商,应当就该产品的质量和成分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售货员在提供销售服务时,向张某误导性地宣称该产品无副作用且适合敏感皮肤,从而导致张某受损,购物中心应当对此事负有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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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但对于这个案例来讲,首先张显本人不仅是受害人家属,同时也是公众人物。

他不仅不对不实信息进行验证,反而广加传播,对药家进行恶意的贬损侮辱,早就不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操纵”舆论针对药家,其行为实在可恶。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而不予支持药庆卫要求张显在其余二十几家媒体的首页或相应版面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公正公平,惩恶扬善是法之根本。

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一案属于民事案件,与药家鑫一案是两个案子,互不矛盾。

药庆卫起诉张显侵犯其名誉权将是中国民法史上的一次经典案例,也正是药庆卫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司法不能为舆论所绑架,法律程序正义才应是司法进步的最重要体现。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药家鑫已死,他的死应该带给我们更多的反思,反思中国大学生为什么屡有刑案发生,反思网络这种自媒体,碎片化信息传播在带来言论自由的同时还带来了什么,反思何为正义,何为虚伪的道德至高点,反思我们每个人的每一句话,其实也是舆论的一部分。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 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篇二: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最高法院公告的100个侵权案件以及学者的评析目录引言一、侵害名誉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二、侵害、肖像、姓名、名称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四、侵害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五、产品责任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七、侵害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八、侵害著作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九、证券、存单、票据侵权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污染环境、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一、海事损害赔偿类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十二、其他类别的侵权案件(一)案件概况(二)类评结论:一个刚刚起步的探索引言1大陆法系的民法研究一般十分注重理论体系和建立在一定理论体系之上的法律制度,而不十分重视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个别案的审判经验和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往往被忽视。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其命运也大抵如此。

然而,与物权法和合同法所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各国(地区)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显得十分简略,基于一般条款建立起来的法国侵权行为法不过5个条文,与此类似的《日本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也只有16个条文。

以递进列举模式建立起来的《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2虽然有31个条文,但是与洋洋洒洒数百条的合同法相比较还是显得过分弱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56个条文,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有18条(第117条-134条),此外,第106条-第110条的大部分规范也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法规范。

在这样一个并不庞大的民法通则体系中,侵权行为法的地位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比较,已经有所提高。

但是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较,又确实是“小巫见大巫”了。

3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如此简略,并不等于侵权纠纷并不复杂不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

事实上,大陆法系各国(地区)在民法典之外,调整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大量见诸于(1)单行民事法律法规;4(2)法院的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现状也有类似之处:(1)在民法通则之外,存在大量调整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5(2)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6(3)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侵权行为案件做出正式的批复或答复;7(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01年底,刊登了将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得到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答复、复函等,是其对个案处理的司法意见,相关法院在处理此等案件时无疑应当遵循,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当参照。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作为具有大陆法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判例及判例的先例性效力我国多数学者一直持谨慎的态度。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法院裁判自律的机制逐步建立作为法律补充形式的“判例法”或者铸造“灰色的法律”。

8如何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案例之作用与效力确实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新问题:(1)在1985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以类似方式发表过案例;(2)这些发表的案例多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而是下级(各不同审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及其先例性效力问题发表直接意见;(4)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所有内容包括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

9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目前条件下此类案例尚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特殊的指导性作用。

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为审理得当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这些案件,其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某种榜样或示范。

事实上,它会强烈地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上诉程序撤销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包括那些审理不当的侵权行为案件的判决。

审判人员在审理类似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给予充分的重视,当事人也应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

10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近百个侵权行为案件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探讨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得失,并为未来选择适于发表的案例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一、侵害名誉类案件(一)案件概况111、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药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1988年第1期)(1)事实概要:被告以印发、张贴公告的形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从而影响其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2)裁判要旨:企业的名誉权受国家保护,企业之间将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开展正当的商品竞争,是国家允许的。

但被告用非法手段,故意捏造事实,对原告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

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责任。

2、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1989年第2期)(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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