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问题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该部小说,并获取了经济利益。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3)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知名小说的著作权,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某知名小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原告的某知名小说;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手段多样化。
被告乙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原告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侵权手段较为隐蔽。
2. 侵权后果严重。
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法律上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开发的“智能办公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自上市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同行业竞争对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类似办公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类似软件”)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涉案软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是由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而成,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因此,涉案软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开发的类似软件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的类似软件与涉案软件在功能上存在高度相似性,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难以区分两者。
(2)被告的类似软件在技术实现上采用了与涉案软件相似的方法和步骤,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
(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类似软件中使用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类似软件中使用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构成著作权侵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法规侵权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该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乙公司自2012年开始,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同的产品。
乙公司的产品在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甲公司的损失由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甲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冲击,销售额大幅下降。
同时,甲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专利技术优势也受到了损害。
经评估,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我们本堂自选课是从各种侵权案件中选取了部分侵权类案件,加入一些体会而成,目的不是让大家照此办理,循规蹈矩,而是将他人走过的路告诉大家,用以借鉴和参考,其实也是将一些试验结果告诉大家,至少可以避免无谓的失败。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利益。
但并不是所有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都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绝对权,例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换言之,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是绝对权的保护。
其次,对他人特定合法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造成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行为;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因此,在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无过错原则也是我国侵权法的规则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
(3)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的不得侵害的义务。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损害不限于有形的损害,例如物质损害,人身损害等等,也包括各种无形的损害,例如精神方面的损害、名誉方面的损害,等等。
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也不限于损害赔偿,另外还包括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另外,对他人权利的妨碍,也可以解释为损害的内容。
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的形式又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5)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也是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
二、侵权责任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从性质上来说,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违反前一种义务会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定规定。
例如,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法律都有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又是一种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的承担加以变更和处分。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由于侵权行为大都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对行为后果负责,同时,金钱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替代方式,弥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
因此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金钱损害赔偿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鱼、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三、侵权行为分类一般侵权,被确定不属于任何一雷特诉侵权纠纷时,可以认定为特殊侵权纠纷。
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列举:1、道路交通事故侵权,2、工作侵权,3、工伤侵权,4、医疗侵权5、产品侵权,6动物侵权,7、物件侵权,8、环境污染侵权,9、危险作业侵权,10、触电事故侵权,11、铁路事故侵权,12、航空侵权,13、水上侵权,14、校园侵权,15、被监护人侵权,16、港澳军人侵权,17、安全保障侵权,18、无意识侵权,19、网络侵权20、共同侵权,21、见义勇为侵权,22、名义侵权,23、姓名侵权24、名称侵权,25、肖像侵权,26、荣誉侵权,27、知识侵权第一部分:一般侵权一、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1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
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与(3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二、一般责任减免:1、不可抗力导致损害。
2、受害人故意或者过错导致致害。
3、第三人导致损害。
4、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5、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案例:一案情:原告赵某、被告马某均在某大学工作,马某系赵某的上级。
2004年5月31日上午,赵某到校内保卫处户籍办公室交办公室考勤表,在办公室与马某相遇。
当日下午,赵某找到马某,称自己的耳朵在上午被马某用A4纸打坏了,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1)赵某陈述为:马某用一沓A4纸(约30张)击打我右耳,当时耳朵就嗡嗡响,但看没有出血,对方又是我领导,也没有说什么。
(2)马某陈述为:我拿6张责任书去修改,国道狭窄,我们两个面对面过,我就用6张A4纸比划了一下,开个玩笑,算是打招呼。
(3)证人张甲,王乙(本校职工)证明:当时马某拿5、6张A4纸向赵某头部比划了一下,没有碰到耳部,当时赵某没有反映就离开了。
(4)证人沈丙(赵某之妻的哥哥):我们同马某交涉过,马某打赵某的事情学校好多人都知道。
(5)沈丙和马某的三次谈话录音,但录音效果不佳。
2004年5月31日下午,马某带赵某到医院就诊,但当天没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书。
同年6月27日,赵某银因耳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显示:赵某双耳外观无畸形,耳道无红肿,无明显充血、无穿孔;右耳錘钻关节脱位。
医院诊断为“听骨链脱位”。
同年12月3日,经过鉴定,赵某的伤情为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纠纷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一审诉讼中,马某要求赵某对耳部伤情是否由外力所致作鉴定,鉴定费用由马某预付,赵某不同意鉴定。
赵某起诉:2004年5月31日,马某用一沓A4纸打我的耳部,我当时感到耳鸣,但未理对方,我回家后发现自己听不见了。
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933.08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90元,通讯费300元,误工费1658.1元,鉴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7765.2元,精神损失费2000000马某辩称:我没有打赵某,他的病情与我无关。
结果与分析:马某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赔偿标准符合不符合情理?公民的生命健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应该对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纵观本案,仅仅有证据证实马某用A4纸张碰过赵某的头部,但赵某耳部并无外伤,故无法认定赵某所称马某用纸张击打其头部一事;从证人证言来看,两人在事情之前并无争吵和纠纷,事后,赵某对A4纸碰其头部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后果均无预见的情况发生的偶发事件。
至于事后,除去赵某陈述之外,其证人沈立君为赵某妻弟,并且代表赵某进行协商,不能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沈某的证言不能作为立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