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例分析范文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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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 ___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 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___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 ___《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 ___《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___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___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1、诉讼标的是陈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

2、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因崔某经常在B区居住,因此应由B 区法院管辖;

3、法院做法的错误有:一、B区法院接到A区法院移送后,认为无管辖权又移送回B区,二、B区法院审理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

理,三、B区法院对原告崔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进行处理,四、原告崔某仅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权利依职权宣告陈某为失踪人。五、对下落不明人应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交给其父母不能视为送达。

4、张某应该以陈某和崔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的不一致的以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因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在A区,应由A区法院管辖。

根据《 ___组织法》规定,我国 ___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___、中级 ___、高级 ___和最高 ___。这四级 ___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 ___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___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 ___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 ___确定由中级 ___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 ___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 ___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 ___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___。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1 以建设公司为被告汽车队所属单位为第三人

2 不能回避不影响管辖

3 中止诉讼查明贸易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后恢复.如果没有就驳回起诉.

4 不能与本案无关

5 传唤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二审仅应在上诉诉求范围内审查,不能超越范围,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2 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失踪案件终结后恢复

3 不能受理.失踪还未到两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答案:(1)商店与甲之间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货的主张。因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请求退货是行

使撤销权的表现。但商店请求补足价款,是行使变更权(也是广义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的适度。(3)商店商店诉请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实际占有了该手机,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经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 ___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 ___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___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 ___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1 追回王英、王兰等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不正确的。按照《民诉意见》的规定,如果这些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则应当追加他们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2 徐小东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其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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