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家庭教育案例分析分析

了工厂,去给孩子做陪读,并转移孩子的兴趣中心,使孩子从网瘾中摆脱出来。
这个案例说明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能集中而有力地影响孩子的成长,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哺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家庭环境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渗透作用,它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影响着孩子,青少年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道德规范和行为习惯等都是从家庭中获得的。青少年个性发展与父母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关系很大,然而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和知识,缺少科学的教育子女的方法。有些家庭成员间公开充满敌对情绪,父母间无住手地争执,父母和子女间互不关心,使孩子没有快乐,享受不到温馨,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健康。近几年来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例例血淋淋、残酷的案件给人们的教训极其深刻——家庭教育极其重要,家庭对青少年心理、生理健康、人格健全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所以,科学的、民主的、现代的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这就要求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要真正扮演好启蒙老师的角色。
当贾容韬第一次问儿子心情好不好时,贾毅大吃一惊:最近我没有和别人打架呀,也没有考试呀!他小心翼翼地看着父亲说:“有啥事?直说吧!”
贾容韬被儿子噎得喘无非气,讪讪地说:“以前我不知道儿子不是猪,不对,我是说养儿子不是养猪,不能喂饱就万事大吉,还要关心儿子的喜怒哀乐。以后我要像歌词里说的那样,快乐着你的快乐,幸福着你的幸福。”贾毅沉默了一会儿,红着眼睛说:“老爸,谢谢你明白儿子不是猪。比起衣食,我真的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指望遇事可以和老爸商议,烦恼了可以向老爸诉说。”
第十八章:法律渊源

六、判例作为法源
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法源或权威性法源。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有很大的关系。制定法在我国法制史上一直占据 最重要地位,虽然在历史长河中,官方公布的判 例曾经成为过正式法律形式,即中国法制史中经 常讲到的律、令、格、例。 但我们始终没有出现 较为完善的判例法技术。
但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说” 也很难说清:为 什么有的法律形式被称为法律渊源,而有的法律 形式就不是法律渊源?比如,我们常把制定法、 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而为什么不把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与 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形式划分称为法律 渊源呢?
法律渊源的主调是指到哪里发现法律;法律形式 解决了发现法律的“场所”、确定了发现法律的 领域或大致思维走向;法律发现方法则排列了法 官寻找针对个案的法律顺序或路径。法律形式虽 然多种多样,但只有和法律发现联系起来才构成 法官法源、才有了法律方法论上的意义。
在司法中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原则作为法 源是个复杂的问题。 二奶遗赠案
三、公共政策
之所以把公共政策当成补充性法律渊源,主要是 因为法律反映的应当是公意,公共政策与法律的 这一本质相同。
把公共政策作为补充性法律渊源,意味着并非任 何团体或者政党的所有政策都可以作为法源,只 有那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才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这就是说,某一项政策是不是公共政策,不是由 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宣布的,而是要经过认真论证 才能得出结论的。
尽管法律规范及其形式分类很多,但只有那些被 法官用来作为判案依据的规范形式,才是法官 “眼中”的法律。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结合起来 可称为法源的表现形式,指的是法官发现法律的 大体领域。
二、法律发现的领域
法律发现的概念是一个描述司法过程的概 念,
宪法案例题

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及基本法条理解:2013级法学班一、宪法案例分析题、材料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1997年7月1日以后,大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要求享有在港居住权。
在面临偷渡和人口的巨大压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9日修改了《1997年人民入境条例》。
根据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
因此,部分无证儿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
终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1)特区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宣布其无效。
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的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
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1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已成为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1、请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2、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答案要点: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错误。
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行为的无效。
2、特别行政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
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而不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权力.(二)案例分析题: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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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 明确的解释和交代。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四、问题
疑惑
1、在现行体制下, 如何平衡人大的监 督权与司法独立审 判权?
2、我国法官在不 能造法的情况下, 如何去进行最大限 度的释法?
Thank you!
• 2、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 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 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 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 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 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 位”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河南种子案案例分析

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 明确的解释和交代。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
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 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 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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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问题一 适用《种子法》还是《种子条例》?
问题二 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种子 条例》自然无效的行为? 问题三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要求洛阳 中院对李慧娟法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否越权?
知识拓展
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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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酵
• 1、这份经过洛阳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判决书写道:“《种子法》 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 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2、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 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 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 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 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 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 位”
四、问题
1、在现行体制下, 如何平衡人大的监 督权与司法独立审 判权?
疑惑
2、我国法官在不 能造法的情况下, 如何去进行最大限 度的释法?
Thank you!
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
司法透明,无法对下 位法保护的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 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 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 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 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
洛阳中院判决宣告地
方法规自然无效案
主要内容
一、案情介绍 二、案例分析 三、延伸阅读 四、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甲公司 (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乙公司(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 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 偿问题上,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 时,遇到了法律冲突的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 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 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南种子条例》的某 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 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三、延伸阅读
1、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时该如何抉择?
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法院可以选
择的方式:
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 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 其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
2、分析
其一 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同时大大增加全国人
其二 大常委会的工作量。
其三
我国法院没有明确得 到关于违宪审查的宪 法授权。
尾声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 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 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 4、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8条宣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5、5月8日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