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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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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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通过法考你准备好了吗?从今天开始,10个月的陪伴,我们许下一个共同的誓言,2019法考一次通关,加油!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客体不同(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从这个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关系经过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三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不平等主体,内容上不同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时间和状态。

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案例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

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

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问:你对你的电脑享有所有权,那所有权 体现的是你对电脑的权利还是你对其他人 的权利? • 资源的有限性,配置
2014年5月9日
• 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 平等(非命令与服从) • 意思自治(自由、自愿) • 补偿
2014年5月9日
2014年5月9日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
死者的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4年5月9日
• 2009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就侵犯谢晋名誉权案一审判决宋祖德、刘 信达败诉,并判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女士 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 • 2010年2月1日下午,谢晋名誉侵权案二审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 前声称将亲自出庭的上诉人宋祖德未现身。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
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1、心脏停止跳动 Vs 脑死亡
2014年5月9日
母爱 永不言弃!植物人怀孕妈妈昏迷中流泪拒堕胎
• 2. 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 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 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 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 继承。
2014年5月9日
• C. 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 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 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 D. 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 法定年龄; • 请举例
2014年5月9日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讲课人:
第五,火车到站叫醒服务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
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
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讲课人: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 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讲课人:
(3)婚约——订婚 思考:支付彩礼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 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
本章的难点与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3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 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 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 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 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 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
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准不动产的情形:船舶、机 动车辆、民用航空器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 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黄 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禁止流通物。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是限制流通 物,有的是禁止流通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非 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独成为 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为 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我国 《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林 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3.
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
0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即为民事法律事实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吃饭、睡觉等不能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不能成为法律事 实;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属于民 事法律事实。
2、事件。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 死亡,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爆发、洪水、台风来袭 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人的行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 可撤销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和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思考订婚和结婚哪个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为什么?
02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
状态
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现象。
1、状态。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 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持续不行使等。
民事法律事实
练习:民事法律事实按照自然事实之状态、自然事实之事 件、人的行为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之事实行为四类。下面十 种分别属于哪一类事实呢?
发生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权利持续不行使、人的下 落不明、生产建造、侵权行为、订立合同、撰写遗嘱、招标公 告、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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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期间。

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由法律来规定。

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形成权本身的消灭。

期间的长短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五、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

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
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这是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做的分类。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这是根据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做的分类。

六、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

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特征包括: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如下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2.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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