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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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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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通过法考你准备好了吗?从今天开始,10个月的陪伴,我们许下一个共同的誓言,2019法考一次通关,加油!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客体不同(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法律事实构成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事实构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甲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方为房屋的买受人。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3. 乙方已支付10万元定金。

4. 由于房屋产权过户问题,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产权。

5.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

6.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未能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事实构成1. 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事实,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2. 甲方为房屋所有权人,乙方为房屋买受人: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体事实,确定了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

3.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这是合同生效的法律事实,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乙方支付10万元定金: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履行事实,乙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5. 房屋产权过户问题:这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障碍事实,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取得房屋产权。

6.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这是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

7.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这是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的回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事实。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10万元定金,表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房屋产权过户问题,乙方未能按时取得房屋产权,导致合同履行受阻。

在此情况下,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而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2)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 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伪的意思 表示. 表示.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而生前赠与也 需要缴纳赠与税, 需要缴纳赠与税,所以用假装卖给子 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 女,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来逃避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案例一
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 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泣告甲曰: 你弟,素好艺术, 泣告甲曰:"你弟,素好艺术,可否将你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 甲为安慰其母,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甲为安慰其母,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 其所有权? 其所有权?
练习三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立遗嘱 B.委托授权 C.签约 D.追认无权代理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 2.下列民事行为中, 下列民事行为中 为有:( 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 答案:1.C 2. C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定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义,特征; 2.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种类及法律后果; 种类及法律后果 4.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

民事法律事实案件分析(3篇)

民事法律事实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事实案件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基础,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民事法律事实案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事实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2018年,甲乙两人在乙的家中发生争执,甲在争执过程中将乙打伤。

乙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但甲认为乙在争执中也有过错,拒绝赔偿。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乙作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二)证据认定1. 甲的侵权行为甲在争执中将乙打伤,有目击者证明,且乙受伤后及时就医,医疗记录、住院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甲的侵权行为。

2. 乙的过错乙在争执中也有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乙的过错不能免除甲的侵权责任。

(三)责任划分1. 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乙的过错责任乙在争执中有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甲的侵权责任不因乙的过错而免除。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甲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证据认定的重要性在民事法律事实案件中,证据认定至关重要。

本案中,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的侵权行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三)过错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乙的过错不能免除甲的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案例事实概述(3篇)

民事法律案例事实概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员工。

(二)纠纷起因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相邻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李四擅自占用其土地,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土地,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一)土地权属张三和李四的相邻土地均属于某市某区某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张三承包了位于东边的土地,李四承包了位于西边的土地。

(二)侵权行为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了一座仓库,并在此仓库内堆放货物。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益,要求李四拆除仓库,恢复土地原状。

(三)损失情况张三因李四的侵权行为,无法正常使用土地,导致其经济损失。

经评估,张三因土地被占用,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起诉与答辩张三于2018年5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仓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李四收到起诉状后,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否认侵权行为,并要求张三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其承包了位于东边的土地;2. 地籍图,证明其土地与李四土地相邻;3. 损失评估报告,证明其因土地被占用造成的经济损失。

李四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与张三签订的相邻关系协议,证明双方已就土地使用问题达成一致;2. 仓库租赁合同,证明其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就土地权属、侵权行为、损失情况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四擅自占用张三的土地,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张三因土地被占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哪些事实

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哪些事实

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基本事实指的是哪些事实
基本事实⼜称主要事实,是指对于权利发⽣、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的事实。

基本事实是⽤以确定当事⼈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以确定当事⼈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

”据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事实包括:
⼀、涉及当事⼈主体资格的事实
涉及当事⼈主体资格的事实包括两层含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有⽆资格直接决定着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左右着判决结果;⼆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民事主体资格既包括实体法上主体资格的事实,也包括诉讼当事⼈资格的事实等。

如果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没有主体资格,整个诉讼就没有必要进⾏的进⾏下去。

⼆、涉及案件性质的事实
案件性质是指事实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案件的性质决定了适⽤的法律,决定着当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当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举证责任等。

三、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就是当事⼈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民事责任的确⽴也是建⽴在民事权利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的,因此,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除以上三项事实外,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也应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如诉讼时效,如果当事⼈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没有争议,只是对是否超过时效有争议,这时诉讼时效的事实就成为案件的基本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A. 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 “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宣传“度〞的问题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
?商品说明书? 免责的范围
2024/4/10
B. 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过失不构成欺诈。 C. 行为人受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有欺诈
行为,但行为人没有形成错误,不构成欺诈的民 事行为。
[案例] Z女士于2004年6月,购置了一辆车价为 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买车的过程中,Z女士屡 次向销售人员打听这款车车价的走势,销售人员 向她表示:“此款车型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 是就在她买车后的第7天,该款车降价1.5万元。Z 女士以价格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消费者使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对消费者和超 市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024/4/10
〔4〕 默示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积 极作为,完全处于一种“沉默〞状态。
默示行为的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约定〞 或“法律规定〞。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种意思 表示的形式,其实都来源于生活,法律的 目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生活。这四种表达 方式本身在生活中就是广泛存在的。
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 自然人借贷
2024/4/10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 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还是实践 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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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详解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要准备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的详细内容,以期各位考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在有些情况下,得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共同作为原因,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如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一是有效的遗嘱行为;二是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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